岳保国律师

岳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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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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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保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请你区分你受伤时的情况,在协商不成时,依法诉讼获取赔偿。
    2010-01-2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岳保国
  • 执业律所: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0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嵩山北路金源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