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

周军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周军
    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2009-12-09
  • 周军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09-12-09
  • 周军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于工伤,按工伤处理
    2009-12-0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军
  • 执业律所: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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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 地  址:
    中山市东区夏围街40号(体育馆对面沿小河直入200米,财政局、名树园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