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磊律师

蒋晓磊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 蒋晓磊
    1.没有结婚,何谈离婚。 2.一般做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受保护。
    2009-10-15
  • 蒋晓磊
    1.建议不要单方修改,以免事后起纠纷。 2.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单方修改,应属无效条款。
    2009-10-15
  • 蒋晓磊
    1.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有效。 2.房产属于不动产,在我国其采取登记转移。因此,如果赠与给孩子,必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能完成房产变更手续。 3.建议在成年前办理。
    2009-10-15
  • 蒋晓磊
    1.具体的看协议及产权证。一般的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2.小张与小李构成借款关系,小李可以要求小张返还。
    2009-10-15
  • 蒋晓磊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你怀孕了,他们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要求他们撤销决定
    2009-10-15
  • 蒋晓磊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很多,其赔偿标准各地也不一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2009-10-15
  • 蒋晓磊
    1.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即是岳父没有财产,子女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此,如没有书面协议,不认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2.岳父与岳母即是结婚证无效,也是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该房产应属于岳父母共同财产,每方享有一半的产权。特殊情款列外。 4.如岳父房屋产权的一半,有岳母与三子女平均分配。
    2009-10-1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蒋晓磊
  • 执业律所: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6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梅山中路18号白鹭苑2号别墅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