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律师

何旭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何旭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2012-06-26
  • 何旭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以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2010-08-18
  • 何旭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伤情的严重程度
    2010-08-16
  • 何旭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010-08-16
  • 何旭
    1、医疗费,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生活护理费;4、工伤期间工资;5、交通食宿费。 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除以上外,一般还保括:1、辅助器具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伤残津贴;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0-08-16
  • 何旭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含市教委系统)开始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2003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的 30%确定。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由所在单位按月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存,专户存储,属于新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所有。新参加工作人员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个人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支取等其他具体规定及操作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月拨付给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五、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重要举措,涉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做好补充住房公积金测算审核工作,并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0-08-16
  • 何旭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对医药费的赔偿不认可,可以上诉
    2010-08-12
  • 何旭
    若认为罪刑过重,可聘请律师提出上诉
    2010-08-1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旭
  • 执业律所:法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20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河西区浦口道22号法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