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律师

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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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何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0-07-22
  • 何旭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2010-07-22
  • 何旭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条件
    2010-07-22
  • 何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10-07-21
  • 何旭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2010-07-21
  • 何旭
    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
    2010-07-21
  • 何旭
    按身份证或户籍上表明的出生日期,23岁以后生育属于晚育
    2010-07-21
  • 何旭
    建议报警处理 证明你爷爷是在他作坊里受的伤
    2010-07-2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旭
  • 执业律所:法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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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河西区浦口道22号法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