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俊律师

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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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损害赔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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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冶俊
    诈骗罪的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区别较为明显。 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服,可向检察院请求监督。
    2008-09-11
  • 冶俊
    依法应当算工伤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企
    2008-09-11
  • 冶俊
    不需要办理手续,直接到法院要求财产处理. 详情你可以来电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13771932114
    2008-09-11
  • 冶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 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问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一、行政监察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人员而言; 二、监察机关只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财产资料,而不能要求私营企业提供; 三、监察机关无权搜查; 四、监察暂扣有法定条件和程序。 故政府监察部门无权利搜查和调走私营企业的财务资料
    2008-09-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冶俊
  • 执业律所: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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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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