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刘存权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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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存权
    一般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因辞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另外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2-01-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存权
  • 执业律所: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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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农林西路100号(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位于江海区和蓬江区两个法院的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