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善梅律师

邹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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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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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邹善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范围本案中应该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1-08-04
  • 邹善梅
    可以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即本案中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2011-08-04
  • 邹善梅
    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判断标准,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只有当出生时才享有作为自然人应该享有的相应的各项权利。但是同时我国民法也规定了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应该预留应当继承的份额。 因此,抚养义务始于自然人出生之日起,孩子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抚养权。
    2011-08-03
  • 邹善梅
    首先,再责任认定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激动陈一方不承担责任。 其次,虽然高某没有保留现场,但是已经事故发生之后及时打电话报了警,保险公司不能以未保留现场为理由拒绝赔偿,再有就是保险公司的条款也没有明确规定出保险车辆未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不得拖离现场,否则不予赔付,因此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本案中仍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赔偿,但是骑自行车者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011-08-03
  • 邹善梅
    不动产无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准,你么只需去办理一下产权登记就行了。
    2011-08-02
  • 邹善梅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以确定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买卖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但是从本质来说跟一般的不动产买卖法律关系没有区别。1、女方的父母在买卖合同中只是卖方当事人,女儿女婿是买方当事人,标的物房屋只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材料中看夫妻二人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财产的归属。2、该套房屋估价30万,女方父母“称此处三十万的房子有十万是女儿继承的遗产,而其所要的二十万是低价卖给女儿和女婿”该处的十万只能算作对女儿本人的赠与行为,作为继承当前是不能成立的。3、女方父母以二十万低价卖给女儿和女婿,若该房屋又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更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2011-08-0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善梅
  • 执业律所:河南省克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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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郑汴路39号康桥商务广场27楼2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