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善梅律师

邹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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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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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邹善梅
    不办理离婚手续是不存在小孩的抚养归属问题的。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法院会依双方情况判,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个人建议,孩子是无辜的,不要给他的童年留下心理创伤和阴影,小时候的伤害必定会影响他以后的性格,甚至是人格。
    2013-05-07
  • 邹善梅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去世一方没有立遗嘱注明将自己生前财产给其中一个孩子的话,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财产。首先将父母双方的共同财产分一半给在世一方,另一半作为遗产分给在世一方配偶及子女。在世一方配偶可以将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赠与给其中一个子女。听起来有点复杂不知道您看明白没有。
    2013-05-07
  • 邹善梅
    应该是按判定抚养权之日起算的。 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必然的归女方所有,若女方没有收入经济来源,或者有其他的不利于孩子生活学习的因素的,则也可以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2013-03-12
  • 邹善梅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住所地即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对经常住所地需要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也是不受理的。建议你先去女方户籍所在地试试。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赔偿。
    2013-03-11
  • 邹善梅
    包含当天工资。总共支付的是三倍。
    2013-03-11
  • 邹善梅
    若双方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也没有赠予行为的。则若是自己或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2013-03-11
  • 邹善梅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涉外婚姻,国家之间都是相互承认的。这个婚姻首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加拿大那人若在加拿大那边提出离婚的当地法院可能会选择适用加拿大那边的法律处理离婚诉讼和财产分割。若实在是感情不和,建议在中国境内提出离婚诉讼。
    2013-03-11
  • 邹善梅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是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赔偿根据的。不过我国法律有名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的机动车才不承担责任。
    2013-03-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善梅
  • 执业律所:河南省克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3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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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郑汴路39号康桥商务广场27楼2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