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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客车等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赔偿问题【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此复解读《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譬如199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6129起,死亡78067人,伤残222721人,分别比1997年上升13.8%、5.7%和17.1%。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相应增加。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动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二、分歧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因此,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三、赔偿理由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行政法现、规章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和因受伤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作为财产的直接损失的,而把因交通事故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财产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与行政法规、规章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13日在《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显然,复函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这类可得利益的损失。(三)赔偿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2.理论依据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赔偿多少则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因此本批复也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本批复中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只是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四、结论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换言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道路交通赔偿案中如何计算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一、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二、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故营运车辆主张了停运损失再主张上述费用的,系诉讼请求的重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营运车辆主张保险费、养路费的,如修理时间较长,且未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者租车费用的,可予考虑。三、减值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否赔偿,具体应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讼累。但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的、且价值较大,如该损失被法律所摒弃,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委托,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原告李玉香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本案的举证质证,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的确已破裂。被告与原告自结婚以来,经常酗酒,酒后到吵大闹,每次喝酒总会以种种理由找茬闹事,不顾夫妻感情隔三差五打骂原告,原告毫无还手之力,忍受其辱。原告经常多次被打伤。。原告曾经无数次的让他人劝其悔改,被告就始终未改。原告不愿意再经受这痛苦的煎熬,为此原告曾经想本院提出过离婚,可是未被准许。在此期间被告始终未见悔改,原告只好再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姻是美好的两情感情的结合,既然原被告两个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再在一起生活双方都感到彼此痛苦,为了拍拖彼此的精神痛苦,请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二、涉案房产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是原告父母在南湖住男村的拆迁房,1995年5月建成,原告向南湖住南村委会分别于1998年4月22日交款8000元、1998年4月23日交款1万元,共计全部房款18000元。对此原告提供了该村为其出具的收款收据两份予以了证明。而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在2000年8月26日,即在买涉案房产之后。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婚前原告个人购买,可见本案涉案房产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被告主张于法无据,被告无权要求分割该涉案房产。三、婚生男孩张刚随被告生活有利益其成长。第一,张刚是潍坊市民生街二年级三班的学生,户籍在潍柴宿舍跟爷爷奶奶在一起,上下课由其爷爷奶奶接送。孩子张刚现在一直随男方生活,并由其爷爷奶奶配合照顾,有利于孩子的生活,由男方抚养对孩子的的成长有利。而女方的父亲已经去世,女方的母亲患有严重糖尿病,没有体力和精力配合女方照顾孩子。第二,男方有经济收入是其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原告早在2009年3月7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至今无业,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原告的该条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被告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第三,孩子随男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教育。由于孩子已经年满九周岁,一直由男方教育;由于孩子力气很大性格随男方,又不听女方的教育,女方教育孩子时时常遭到孩子的反击。可见孩子男方生活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涉案房产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婚生男孩张刚应随被告生活。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李金刚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烟草的不构成犯罪法律条文如下:高检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经营罪(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四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罪行法定,法律没有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烟草的,为犯罪,司法机关就不能确定该行为是犯罪。
报案。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具体建议当面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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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交通事故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是打架斗殴会构成犯罪,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犯罪嫌疑人有权请律师辩护。
物业公司违约,既然约定提前交房说明是买卖关系不是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租赁关系需要物业拿出证据来,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是租赁,物业的主张无理。
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是300元。具体找律师面谈吧
你我认为对房子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如果你父母拒绝追认房子的内容是无效的。如果房子还没有过户的话,你还能赢官司。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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