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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烟草的不构成犯罪

来源:李金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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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烟草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条文如下:

高检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四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
(
1万支为1)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罪行法定,法律没有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烟草的,为犯罪,司法机关就不能确定该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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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金刚
  • 执业律所: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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