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2008年专职律师执业,执业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是江苏省律协会员,全国律协会员,曾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现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810894581,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中小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离婚诉讼等。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的信仰,法出于仁,行于义。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杨进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2008年专职律师执业,执业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是江苏省律协会员,全国律协会员,曾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现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810894581,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中小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离婚诉讼等。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的信仰,法出于仁,行于义。
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在出现婚外情等出轨情形时,另一方有时会选择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选择原谅对方,但会让对方签订所谓的保证书之类的忠诚协议,以便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形时,对另一方进行惩罚,或是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赔偿违约金之类的。那么类似的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笔者也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也给一些当事人写过忠诚协议,总是告诉当事人协议内容要遵循法律规定,才会得到法院支持。下面我们要分析什么样的内容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或者约定“出轨方”离婚时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所谓净身出户。根据江苏高院精神,这样的内容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以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情况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如果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就是受理的,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所以在签订忠诚协议书时要注意:其一,不得在协议中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像如果出现这样的条款,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忠诚协议”中不能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其三,“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守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最后建议,签订忠诚协议时,要委托专业律师拟定。
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不配合法院审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确定其价值呢?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如果在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上有一条表述:双方没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双方就本离婚案件没有其它财产争议。如果发现另一方有公司股权没有分割的话,那么一方有无权力要求再进行分割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确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话,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该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另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经审查,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却不配合法院主持进行的司法审计股权的价值,这时如何处理呢?当双方当事人就股权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话,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持有公司股份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如果拒不提供的,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供的材料,税务资料等记载做出利润审计报告。原告也可以主张依照公司注册资金确认股权价值,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现实中,政府为调整房价的过快增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会下发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这样就造成了或不具备购房资格或不具有贷款资格,导致买房人违约。对于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定性问题,目前法律界存有分歧,有的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有的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大部分法院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之规定,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但适用该条解释时,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受人存粹是因为受限购,限贷,禁购等房产调控政策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不适用该条解释。对因房产调控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可以根据下列原则处理。其一,合同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比如合同中有约定,因房产政策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或无法取得贷款的,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取得贷款的,房屋买受方应当自行补足房款,在什么期限内支付房款,如果未能支付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房支付违约金。其二,合同没有约定的,有证据证明确实因为是房产调控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受的定金或其它钱款应当予以退还。而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出卖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损失。
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家析产。
可以以借款名义起诉他们二人。
有条件的话,可以抚养两个。
要详细情况描述一下,才好回答。
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备案,后期还要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有保障。
你好,不可以,这样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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