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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如何订立保证书之类忠诚协议?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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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在出现婚外情等出轨情形时,另一方有时会选择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选择原谅对方,但会让对方签订所谓的保证书之类的忠诚协议,以便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形时,对另一方进行惩罚,或是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赔偿违约金之类的。那么类似的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笔者也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也给一些当事人写过忠诚协议,总是告诉当事人协议内容要遵循法律规定,才会得到法院支持。下面我们要分析什么样的内容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或者约定“出轨方”离婚时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所谓净身出户。根据江苏高院精神,这样的内容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以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情况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如果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就是受理的,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所以在签订忠诚协议书时要注意:其一,不得在协议中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像如果出现这样的条款,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其二,在“忠诚协议”中不能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

 

其三,“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守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最后建议,签订忠诚协议时,要委托专业律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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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进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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