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对维护妇幼权益方面有很深的研究和较多的经验,特别关注21三体综合症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不当出生案(即产检医院失职导致严重畸形儿出生的案例)
擅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所以,你能得到儿子的抚养权. 如接纳此意见,请点击\"采纳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