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尉律师

高正尉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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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高正尉,江西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进江西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理了大量故意杀人、抢劫、贪污、诈骗、盗窃、非法经营、贩毒制毒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在二审阶段获得改判,在法院阶段经律师阐明辩护意见,与审判人员交流案件观点,最终一些案件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应两位律师同仁邀请合伙创办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任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2012年加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应相关部门邀请担任了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西电视台第五社区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西法制报社法律顾问团成员、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组成员。2008受聘担任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风义务监督员。典型刑事案件列举:1、余XX抢劫案,律师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以及上海市的最新判例,在其他律师主张对未成年人判缓刑的时候,本律师主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西湖区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陶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提出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西湖区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3、郝XX非法经营罪案,郝XX从上海无证托运“3”字头“中华”香烟到南昌销售牟利,涉案金额15.9万元。律师依据法律,要求对其判处缓刑。西湖区法院最终采纳,判处缓刑,于2006年除夕将其从监所放出,回家过年。4、罗某因非法印制“惠普”商标,被青山湖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起诉,经律师辩护,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5、彭XX组织卖淫案,律师从主观恶性、被害人的身份等多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最终法院在量刑幅度内挨最底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易XX(女)贩卖烟草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律师依据法律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烟草专卖局的意见,提起上诉,二审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7、熊X因收取他人钱物为他人办理出境证件涉嫌组织偷越国境案,在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本律师提出其系从犯、未遂、初犯等系列辩护意见。西湖区人民法院最后于09年1月8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张XX(女)因被诈骗公司聘为话务员,而作为共犯被青云谱检察院批准逮捕。本律师在会见后,提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知道后立即退出,且工作时间短等意见。青云谱公安分局审查认为其取保不致有社会危害性,于09年4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被判处缓刑。9、姜XX(女)贩卖毒品一案经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律师在一审判决后会见了姜XX,了解了相关案情。在一审已经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律师提出其系从犯,未充分考虑该因素,并缴纳了部分罚金。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后,再次降低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10、王X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在法庭主持下要求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王X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11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南昌中院于09年9月24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缓。11、赣州李X胜故意杀人案,因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本辩护人介入后,提出其有防卫性质。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不予判处死刑,于2009年10月改判为死缓。12、陈某诈骗一案,经律师提出情节显著轻微,被青云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3、万某被南昌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南昌中院,经律师辩护,罪名更改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4、刘某交通肇事案致一人死亡,律师介入后,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得到对方谅解后,西湖区法院予以从轻处罚。15、万某某聚众斗殴案,律师辩护后共青城人民法院作出缓刑判决。16、贾某某贩毒案,南昌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上诉后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江西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缓。17、王某被新建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起诉至法院,律师提出王某不构成强奸罪,新建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仅判决其构成强迫卖淫罪。18、郭某贪污罪一案,论数额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律师提出其在犯罪中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19、魏某贷款诈骗罪一案,论数额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提出其系自首,且主动还清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可从轻、减轻处罚,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萍乡周永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周永某的刑事责任。本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周永某未与死者发生直接接触,不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等辩护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维持缓刑判决。21、刘素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律师介入二审后,提出了第一起案件其没有参与,第二起案件其作用比其他被告人轻,量刑应当低于第二、第三被告的辩护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律师意见,将刘素某从第一被告调整为第三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22、杨某因涉嫌贪污被起诉,本律师介入后提出其主观上对该款项的来源性质不明知,法院在判决中将原起诉认定的贪污金额从12万元调整为3万元,并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于2013年12月20日判决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23、2016年5月,刘某某因收购赃物被公安刑事拘留,经律师提出意见,认为案情较轻、金额不大,无羁押必要性,南昌高新区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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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高正尉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执业律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601*********255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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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故意杀人案死刑改判无期

主办律师:高正尉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赣刑终18号基本案情:被告人戴某与钟某于2020年初结识并于同年5月订婚,戴某的家里支付了8万元彩礼。同年5月30日钟某向戴某提出退婚,戴某心生怨恨并产生报复钟某的想法,在家准备了刀具并写下遗书。2020年5月31日晚19时许,戴某随身携带了跳刀和父母应邀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的钟某家商谈退婚事宜,未果。20时30分许,被害人钟某某(系钟某弟弟)下班后回到家中卧室休息。21时许,戴某与父母离开钟某家,在钟某家楼下,戴某让父母先行回家,自己再次上楼,进入钟某卧室。两人在电脑桌旁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钟某某见状便起身帮助钟某,三人扭打过程中,戴某持刀朝钟某某捅刺两刀,接着刺伤了钟某,也导致伤到自己右手,后弃刀逃离。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被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死亡,被害人钟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办案过程:被告人家属委托高正尉律师介入后,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确认了被告人案发后到医院包扎伤口前,嘱咐父母报警的事实。公安机关到医院将被告人带走,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将该事实予以确认。在一审中辩护人虽积极督促被告人家属筹款赔偿,但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赣01刑初56号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未予以从轻处理。2、本案系彩礼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害人一方在退婚时不积极主动对彩礼的退还进行处理,在被告人一方要求退还时仍予回避,导致了案件向恶性方向发展。3、案件发生时,被害人一方两人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告人无法抵挡,迫不得已使用了刀具。4、被告人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只等被害人一方同意就签署协议。因被害人家属要求的赔偿过高导致双方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仍不放弃,与被告人父母一起去找被害人家属沟通,最终对方同意了赔偿方案,并出具了谅解书。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谅解书并认真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59024368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且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8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戴某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因婚恋矛盾引起,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对戴某从轻处罚。案件结果: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赣刑终1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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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盗窃案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朱某、王某系江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2021年12月19日,王某联系好随车吊司机,和朱某一起到工地上将3块旧钢板运到王某之前联系的港口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和废品收购站老板说好,如果以后不用就卖给他。之后,朱某付给了随车吊司机数百元吊运费。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5824元。朱某于2021年12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办案过程:朱某家属于2022年1月7日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作为朱某的辩护人。立即安排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获悉钢板并未出售,赃物可以返还,且家属与被害人方沟通后获得了谅解。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许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陈述案件情节,提出了不予批捕的请求。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朱某在被羁押近一个月时于2022年1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近一年时,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后,辩护人立即与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进行阅卷。经阅卷分析,认为该案情节较轻,有不起诉的可能性,于是按不起诉的办案思路,起草律师辩护意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两次亲赴检察院与检察院交流案情。最终与检察官达成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致意见。案件结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九开检刑不诉[2023]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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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缓刑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等四人为经营电竞宾馆,商量四人平均占有股份,组建了微信群沟通开设电竞宾馆相关事项。四人于2021年7月12日从南昌市东湖区某村委会特务贴吧房屋二层共计1000多平方米用于开设电竞宾馆。因原场地隔间较多,房间较小,刘某某等四人决定将二楼部分墙体拆除进行装修改造。在村干部口头告知部分墙体不能拆动的情况下,四人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雇请吴某对二楼墙体进行拆除。2021年7月20日至24日,吴某现场管理、指挥其雇请的工人及两台挖机对墙体进行拆除。期间,东湖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存在违法拆除活动后,要求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各被告人并未停止施工,继续拆除墙体。2021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二层与三层之间的西侧楼板和部分墙体发生坍塌。经鉴定,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D级,建议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处理。经评估本次房屋楼层倒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1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办案过程:刘某家属在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第一步就是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因为公安明确表示不同意取保,只能在其报捕后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经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捕律师意见。检察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采取的是力争不诉,保缓刑的办案思路。就当事人的各情节进行分析,与检察官沟通提出不起诉的请求。因事故造成损失金额较大,不起诉方案未得到检察院认同,多次交流后,检察院同意被告人按缓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结果:最终,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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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总经理十年有期刑

蔡某,北方人,之前从未来过南昌,以开出租车为生,其发小史某将其介绍给鲍某。鲍某在内蒙古有个公司,在南昌设了办事处,需要人帮忙管理,觉得蔡某人还踏实,就安排其来南昌管理日常事务,每月4500元。蔡某觉得这些年开出租也没余着钱,身体也搞坏了,换个规律点的工作好啊。鲍某宣布蔡某是南昌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蔡某平步青云,从出租司机直接干上了总经理。平时办事处有点采购啊,送业务员去存款啊,一些大大小小的事,就是总经理的了。办事处有一帮业务员负责宣传内蒙古总公司的项目,推荐客户投资,年息24%。一部分中老年人手上有些闲钱,经不住诱惑就签合同投了进来。少数犹豫不决的,业务员就领到总经理这来了。北方人,嘴不赖,“咱这项目可是获得了国家扶持和立项的,前景相当不错。”稀里糊涂做了半年总经理,到2015年1月,快过年了,蔡某感觉身体不太舒服,就回北方了,他这心脏有问题,每年得住院。鲍某另行安排了其他人来南昌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时间一晃,到了2018年,蔡某在北方被公安机关抓了,移送到南昌,涉嫌集资诈骗。咋回事,鲍某在2015年10月死了,客户交的投资款去向不明,还有1300多万没法还。大批投资客户涌向办事处,办事处的业务员招架不住,纷纷逃离。最后公安机关介入,发现鲍某所谓的内蒙古项目是虚构的,哪有什么国家扶持和立项,所谓的投资款也根本没有投入到项目中去。怎么办呢?鲍某是死了,可是还有几个担任过总经理的人啊。他们是总经理,就别想那么干净的脱身。蔡某就这么成了集资诈骗的首要分子,否则怎么你是总经理呢?咱作为律师虽极力辩护,但受害人太多,你两万,他三万的,有四百多人报案了,金额又过了千万,终究是脱不了干系。其他在公司没走的有判了十二年的,有判了十三年的。蔡某毕竟只干了一段时间,辩护人强调他只对自己在任时间的行为承担责任,后法院在金额认定了与其他被告人作了区别。但毕竟数额特巨大,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经开庭审理,法院听取了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蔡某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这总经理当得,不曾光宗耀祖,倒引来牢狱之灾。

2019-01-29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要点与方法

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开庭审理,拿到判决书,正常情况下,程序就终结了,一审判决如非着实离谱,检察院不会提起抗诉,被告人也不会提起上诉。对某些存在争议的案件,当事人或律师对判决不满意,提起了上诉,如何在上诉审中取得效果呢?根据笔者从业多年的经验,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并不高,一是一审法院对刑事案件本身就很慎重,做出的判决多数是比较客观的;二是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判决时,如果不是有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时,通常不会作任何改变,或者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稍作变动,但定性与量刑不变。因此二审辩护在律师工作中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案件进入二审不能坐以待毙,也不能以有情节而作静候佳音之态,期待法官心亮眼明。二审如何辩护,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呢?一、存在疑点的死刑案件,争取“疑罪从轻”。对于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二审无罪判决可能性不大,笔者一般会作妥协,提出律师认为无罪的理由,再请求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如不能疑罪从无,也应疑罪从轻,在量刑上留有余地,,法院通常会作保守判决,改判死缓。二、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赔偿,获取谅解。有被害人方的案件,如一审未赔偿的,在二审进行赔偿,由被害人方出具谅解书,法院在此基础上通常会考虑降低量刑。笔者代理的白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笔者在与法官交流并征得法官同意后,建议家属与对方进行协商,赔偿取得谅解,二审判减刑两年。三、并处罚金的案件,二审缴纳罚金。笔者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姜某系被丈夫牵连而贩卖毒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因家有儿女需照顾,上诉要求从轻处罚。除罗列了初犯、偶犯、从犯等上诉理由外,在二审中与法官沟通,主动要求缴纳罚金,二审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四、财产类案件注重犯罪金额的认定。贿赂、非法集资类案件认定的犯罪金额是量刑的依据,在一审认定基础上找出认定金额的证据瑕疵。笔者办理的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处二十年有期徒刑。二审中笔者不仅从案件定性上进行辩护,也对金额的认定上提出了异议,二审法官考虑到金额的认定上有一定瑕疵,虽未在认定事实中降低金额,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关注一审遗漏的从轻处罚情节。笔者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一审未认定自首,二审中律师据此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六、上诉过程中当事人争取立功。当事人在一审中可能检举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未能查清的,在二审过程中可能会有结果,应密切关注,并及时将立功情况反馈给法院。笔者代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在一审中检举了他人犯罪行为,一直没有结果,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二审中笔者向法院反映了该情况,二审法院基于案件某些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中笔者亲自去看守所了解了被告人检举的案件查办信息,在明确已经查实的情形下,笔者申请法院向监管部门调取立功材料,后法院对被告人改判死缓。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虽难度极大,但如能把握方法,律师还是能够有一定作为的。故刑事律师绝不能因难而退,应在刑事辩护中找到方法、发现乐趣,体现律师价值。

2018-01-04
侦查辩护的意义与价值

传统刑事辩护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上,往往是法庭上硝烟四起,辩护人慷慨激昂,公诉人穷追猛打,审判法官似听非听,最终却难得听进去几句辩护意见。这是为什么呢?公安机关已经把案件证据收集齐备了,检察院也根据证据材料提起了公诉,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自然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和起诉意见确定判决了,除非辩护律师找到了重大突破口,否则极难有很大的起色。但从本人经办的几起案件来看,在侦查阶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反而比在审判中提出意见更易达到效果,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的案件中,当事人用了虚构的采购合同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合同到期后未能归还,银行报案后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其系借新还旧的贷款,该贷款已经循环了六七年,而且这种贷款方式银行工作人员是清楚的,不能还款是由于银行这次不给借新还旧了。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确定思路后立即形成书面的律师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同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民警表示还是要先提请检察院批捕,于是又加急起草提交给检察院批捕科的律师意见,详细阐述当事人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理由。检察院的科长极其负责,不仅仔细研究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还两次打电话与律师进行沟通,我告知其当事人根本没有骗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清楚贷款的经过,而且这种贷款方式甚至是银行工作人员提示后进行的,该科长也表示理解,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默认,嫌疑人是不可能以这种方式从银行将款项贷得出来的,但要说银行工作人员一定知道,也得要有相关证据。经过数次沟通,该科长认为嫌疑人虚构交易确实骗取了银行,但以非法占有目的却无法认定,最后仅以骗取贷款罪进行了批捕。虽然本案未完全使当事人获得自由,但罪名的变更已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贷款诈骗罪在十年以上量刑,而骗取贷款罪,量刑幅度则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嫌疑人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辆盗窃的三轮车。这个案件数额小,嫌疑人系初犯,而且三轮车的实际价值还没有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可定罪处罚。先从赃物的价值出发,这辆三轮车到底值多少钱,要不要折旧。我的第一条意见就是三轮车的价值有可能不值三千元,不是嫌疑人花3000元收买,就代表这辆车值3000元,而且车辆还要折旧,在没有鉴定前,不宜对嫌疑人进行羁押,另外还提了一些酌情因素,如嫌疑人妻子无业,孩子幼小无人照顾,情节轻微无须关押等。最后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侦查阶段,律师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如已经批捕的,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拘留涉嫌的罪名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律师意见;另外,律师如发现了嫌疑人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查清了,有的案件可以撤销,有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见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是大有可为的,千万不要误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就消极对待,不进行积极有效的辩护。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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