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攀枝花大学法学学院,曾做过教师,后做专职律师。从业后办理过专利权案、著作权案、商标权案,公司清算、重组、并购案,保险赔偿案,医疗纠纷案,侵权损害赔偿案,劳动侵权、工伤赔偿案,工程建设及合同纠纷案等等。均获当事人较好赞誉,对工作成果理解赞同度高。
擅长: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规划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四章保护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五章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下称甲方)承租人:(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章、房屋情况1.房屋位置:房屋间数:房屋面积:房屋证件:2.房屋证件号:第二章、承租用途3.乙方租用上述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章、承租期限4.承租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出租人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a、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b、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c、乙方拖欠租金达十天的。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由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享有优先权。第四章租金费用及付款方式5.租金乙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述房屋及第七条所述期限使用上述房产,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总计租金为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_)6.费用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付款时间及方式1.付款方式乙方以__________为一期缴纳租金。2.付款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所规定之起租日前缴纳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RMB____元)并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交款凭证。每期房租到期10日内付清下期租金。第五章、定金8.乙方应在签定此合同的同时付给甲方RMB______元定金。在双方交接房屋时,上述定金将转为租金。9.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则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即RMB¥______以弥补乙方之损失。10.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则甲方将扣除全部定金以弥补甲方之损失。第六章、租赁期间房屋修缮1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认真检查,修缮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使用.12.甲方未按时(未按要求)修缮,因此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则负责赔偿.13.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第七章、不可抗力14.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免除责任.第八章、争议的解决方式15.若双方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诉。第九章、合同的补充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电话: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乙方(签章)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电话:
社会观察]工伤维权之路荆棘丛生刘茜火爆的招聘会让更多人加入劳动者大军,工伤维权的话题其实与每位劳动者都相关。王辉摄广东省水电工程公司派张某到外地检查工作,晚上10点工作完毕张某到当地一家大排档吃饭,当时喝了点酒,张某上厕所时不慎从二楼摔了下来,立即身亡。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劳动部门判定这是一起事故而并非工伤,而家属却认为死者是被外派工作,而且又是工作完毕吃饭发生事故,因此要算工伤。由于意见不一,劳动部门和死者家属为此闹上了法庭。张某的家人没有想到从此开始了漫长而荆棘丛生的工伤认定之路。鉴定标准模糊造成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只认定13种情形,而现实发生的案例却千差万别。张某死亡算不算工伤?两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么长时间了,法庭仍然没有解决。张某的家属胡某说,虽然我也清楚,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我们再打官司也解决不了,但心里就是不服这口气。广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刘奋飞律师认为,之所以工伤认定这么难,与我国工伤鉴定标准模糊有很大关系。据了解,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认定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太过原则、太过笼统,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却是千差万别的。刘律师介绍,按照条例,认定工伤的有7种情形,视同工伤的有3种情形,不认定工伤的有3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对应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刘律师说,如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作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事实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拿工作时间来说,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为解决自身合理的生理需要,如喝水、方便、吃饭等,在这个过程发生的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呢?“工作原因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中发生事故,职工在领导的安排下参加宴请发生事故……这些情形算不算工伤呢?类似争议还有很多。”刘律师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处长孙同华认为,国家的条例没有能够将工伤的内涵和外延完全概括,对属于、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明确列举出来,这确实也增加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孙处长也认为,这种案件很容易扯皮,常常久拖不决。刘律师说,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也是造成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若劳动部门已作出决定,法院审理后,只能作出是否撤销劳动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作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判决,结果是:“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法院撤销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门再次不认定工伤——法院再次撤销劳动部门决定……”,只要劳动部门不低头,受害者就将陷入一个循环诉讼的怪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像张某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仅省劳动部门每年打官司的案件就有100多件!非法用工受害者无可奈何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主体无法确定;劳动者错过时机等让工伤确认难上加难。与签订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市场相比,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更是让伤者无可奈何,也让管理者头痛。工伤处孙处长说,非法用工很多是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发生了工伤,工伤赔偿的主体不能确定,就没有具体的责任人。另外,非法用工几乎都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受害者一点依据都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中最大的难题。20多岁的陈健在东莞市一个家庭作坊做工,在用车床做零件时,由于刀口太锋利,一不小心将左手3个指头切了下来。陈健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按照规定,他必须向劳动部门出示劳动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他与作坊主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这让陈健傻了眼。孙处长介绍,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一大难题。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以前这种情况很难处理,但由于这些年这样的案件太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从今年开始,这种情况可以上报劳动监察大队,以特殊情况处理,但是当这些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监察大队前去受理时,却发现这些非法用工单位已人去楼空。另外,民工维权意识不强,也为工伤认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孙处长说,许多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猝死算不算工伤?公安、科研、新闻等行业积劳成疾,“隐性工伤”时有发生,但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工伤并不仅仅是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安、科研、新闻等行业积劳成疾、工作压力过大,猝死或长期处于辐射环境中,这种“隐性工伤”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呢?孙某是广东某著名高校科研所骨干,虽然平时身体不太好,但常常承担繁重的科研任务,在去年一个重大的科研任务中,他连续两个通宵加班,于2005年6月2日猝死家中。然而,因死亡时并非处于工作岗位,工伤赔偿无从谈起。孙某仅46岁,他所在单位的领导也认为,为了完成科研任务,孙某达到了忘我的地步,为此多次当上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而他的身体也每况愈下,但单位的科研项目还是离不开他。他的妻子流着泪回忆说,丈夫去世前一个星期连续加班,每天都是快天亮才匆匆回家小睡一会儿。6月2日凌晨五点多,他回家后躺在床上又睡不着,不断地说“很疲劳”。没想到,中午饭吃了一半,他就倒地抽搐,几分钟就断了气。他的妻子说,丈夫是活活累死的,最后却连个工伤都得不到认定,太令人痛心了。据了解,除科研单位外,公安系统也是猝死的高发区,广东省2004年就全省公安民警生活和身体状况进行调研后发现,超过一半的一线民警没有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每天超过10小时的民警占26%,患各种慢性疾病的民警占调查人数的46%,“过劳”现象导致基层民警身体素质逐年下滑,猝死事件时有发生。孙处长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工伤种类不断增多,“隐性工伤”现象被长期忽略。而现有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规定过于粗糙,工伤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工伤鉴定难直接引发的便是赔偿难,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工作已迫在眉睫。“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这么难,另一关键在于单位未能帮助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孙处长说。如东莞市,外来工人数超过400万人,但买了工伤保险的还不到200万。若是交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需掏钱赔偿,工伤认定的过程会变得简单许多。
看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看协议的内容,一般应退回部分。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构成侵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诉讼时有可能出现行政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
侵权诉讼
若确如你所说,\"未违反任何法规正常行驶\".不负刑责。
你可以到我所详细介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