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过十几年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律师,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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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司也可能会个人承担责任冯更权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提高了人们投资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聚集。但是,由于法人地位独立,投资者责任有限,所以,股东就有可能在享受公司利益的同时又利用有限责任地位逃避公司债务等方法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的债权人、无控制权的中小股东由于不能有效地介入公司管理,失去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径。为了解决这种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西方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定了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如果公司最终不能成立,发起人可能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依法成立,如果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缴出资,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公司与外部的关系上,其他发起人则应与未依约出资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不因当时的发起人退出公司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而消失。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公司进入清算的过程中,或者公司依法清算完毕并到工商部门已办理完注销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试论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目录1、引言2、对民事审判实行检察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3、察监督与独立审判是和谐的统一关系。4、检察监督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形成矛盾。5、有关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构想。引言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直接赋予的职权。而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具体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部分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于此规定可以看出,检察监督权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立法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的结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长期以来围绕抗诉问题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本文意在通过对检察监督权存在之功能和社会需要性的讨论,阐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工作。一、对民事审判实行检察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必然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司法的要求,就需要更加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据此,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来说,由于担负着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任,所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更显重要。首先,检察监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法院公正处理民事案件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其实是法官个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个人素质和素养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很大影响。在我国两审终审制下,大量的民事案件还是在基层法院解决的,而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裁判质量。从司法现状看,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审判活动中违法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诸多现状表明,裁判不公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实践证明仅靠法院、审判人员自身去纠错以及提高审判质量是不行的。因此,合理的监督和纠错制度必须存在。我国配置检察权作为独立的权力,以便对包括审判权在内的其他权力进行广泛监督,完全出于国情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权利配置的原理。由检察机关进行外部制约和他律,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有得于增强法官责任感,促使其正确行便审判权,进而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此,检察监督行为不仅是为了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更是为了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激发审判员人员的危机感,形成一种特定的威慑力,培养审判员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营造整体上公正裁判的局面,从根本上实现维护正义的检察监督目的。二、检察监督与独立审判是和谐的统一关系。关于检察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在司法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较为突出的一各观点认为:首先,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实则是检察院干预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建议弱化或者取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行事审判的监督。对此笔者认为,审判权真正的权威来自裁判的公正,而非形式上的独立。检察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裁判的公正,从最终结果方面维护审判的权威。如果仅是为了维护审判的独立而漠视不公正的裁判,则是一种损害司法公正的作法。现实中经常有大量的如地方保护和义、和一些足以影响独立裁判的因素,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民事检察监督恰恰就是在事后对这些不利因素所形成的裁判不公进行纠正,因此可以说检察监督和民事审判的目标是一致的。司法实践证明,检察监督不仅未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相反是对独立审判中不当行为的预防和纠正。其次,《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也是充分地考虑了民事审判的特点,规定为事后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审判独立的尊重。这样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也直到了促进作用。缺少监督的审判权,往往会使法官过于自信,从而使之成为相对孤立的群体,这不仅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同时在客观上对法官的素养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这与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基本状况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法院的审判在事后由检察机关这样一个法律专门机构进行有条件的监督,从而实现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统一目标。三、检察监督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形成矛盾。在民事诉讼中,立法的宗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引出对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是否也应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而不是由检察机关主动依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笔者认为,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是一种公权行使的体现,其主要的目标是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是否达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其所干预的更侧重于对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和破坏,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行为多由当事人的申诉而引起,但这一程序在启动之后,则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查明确有违法之嫌、需要提出抗诉的裁判结果,即使当事人又申请撤回申诉,检察机关也应依法抗诉,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些不法交易,同时也在为整体上营造司法公正的环境而行便法律职权。另外,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仅是自己的实体利益权利,对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仅是民事监督的部分内容,而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才是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均规定以裁判确有错误为启动再审的理由,并未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酌定。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出于对其私有的实体权利的保护目的而对原有判决申诉,但其申诉的有效性必然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对原裁判中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错误,以抗诉的方式提出纠正建议,以期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有关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构想。(一)、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多种复查生效裁判的渠道和方式。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当事人的申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参股企业权利的诉讼中,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有出现,而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永远也不可能申诉,因此仅通过当事人的申诉而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显然在力度和范围方面是远远不够的。(二)、充分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申诉案件中,时有当事人以程序错误为由进行申诉。在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中,着重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错误是否导致裁判不公。如果仅是程序不当,而裁判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因为这种案件一旦抗诉,法院必然进行再审,但最后的结果仍然不变,仅是纠正了程序上的错误,虽然给了法官一次学习机会,但审判资源的浪费且是巨大的。因此,对于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有错必抗不可,对民事案件在实践中的把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检察监督机制的各种价值理念,根据某一时期的主流价值观来决定,协调好节约司法资源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检察监督机制的设立,从法律程序方面给予当事人申诉权极大的保护,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在面对申诉时先入为主的思维认识给当人的申诉造成的障碍。但这项权利的运用必然要慎重,要使检察监督权一方面成为对法院审判的有机制约,促进裁判接近正义,同时还应尊重和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三)、从立法角度对抗诉方式上进行改革,增强监督作用的公正与权威。在民事抗诉的形式上,应以提出抗诉,从而引起案件的再审为限,尽量避免检察机关介入到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之争。再审开庭时,一般不进行出庭支持。这样更好地体现民事审判事后监督的宗旨,同时可避免因过于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之争而影响对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体系中,检察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但不排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法院的不作为或者司法不公正,检检察监督机制的设立,正是应这种历史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保证司法达到的社会效果和最终目标,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审判的监督体制,就目前而言,这一制度的存在无疑有相当的必要性、合理性。但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一监督机制的实施,仍然是充满矛盾和争执。但检察监督工作给司法公正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此后的时间里,这一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使司法工作确实达到公正,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参考资料:1、翁晓斌、方文晖:《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合理性》2001年第4期。2、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3、韩帮强、王红英:《我国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4、贺卫方著:《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无效合同的背后是违法——兼谈对无效民事案件的主动性审查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应当实现双方协议目的的合同。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和有悖于公共利益,决定了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和国家的主动干预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无效合同的主动干预性认识不足,片面地受审判中立思想的影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能由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甚至故意掩盖而没能按无效处理,其结果会在客观上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在民事审判和监督过程中,充分注意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主动审查,在保护合法利益,抑制不法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构件和谐社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结合案例看看无效合同的背后隐藏的利益冲突和和缺乏对无效合同进行主动审查的不良后果。某铸造厂是由某镇政府和某机械厂共同出资占用该镇土地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1996年7月22日机械厂和该镇政府作为甲方将铸造厂承包给该厂厂长王某经营。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交纳承包费发生争议2000年10月14日,某机械厂将承包人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应遵照履行,王某应给付某机械厂承包费227044.37元。本案当事人诉讼的案由是承包合同纠纷,如果依照审判中立的原则,法院只就当事人之间所争讼的事实进行审查判决,那么,以上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向机械厂支付约定的承包费用。但是,离开当事人争讼的合同之外,研究一下在铸造厂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会发现,某机械厂和某镇政府是该铸造厂的出资人,而该铸造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某机械厂和某镇政府没有资格将该铸造厂发包于他人,某机械厂和某镇政府不具有签订合同发包铸造厂的主体资格。其发包行为直接侵害了铸造厂的利益,进而侵害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全体所有人的整体利益,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是,如果依照审判中立的原则,在当事人争讼的合同范围内审判,承包人则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费用给机械厂。其判决等于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直接判给了出资的人,确认了当事人侵犯集体利益的行为合法有效,无疑是错误的判决。合同当事人毕竟不是公共事务的维护者,其往往是考虑各自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把公共利于放在第一位,有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有意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的时候,当事人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在本案中,某机械厂虽然是铸造厂的发起人、出资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三款、第十八条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因此,本案铸造厂的性质仍应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因机械厂出资而改变其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一款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某镇政府与机械厂虽为出资者和联营者,但因组建了法人型联营体而不再具有对外代表铸造厂的资格。由此可见,在审判和民事审判监督活动中,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遵属司法中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的同时,在关系到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依职权主动查明有关事实,以保证使用正确的法律,而不能仅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范围;在关系到对无效合同的时,更应当主动审查甚至应当进行必要的主动调查,主动作出无效的判决。否则,既无法使当事人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也不能正确行使审判职能真正保护合法利益。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维护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无效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认真监督是维护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方法。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注意发现无效合同背后的违法行为,是有效监督检察的良好途径。实践中对于这种无效的民事行政行为,法院没有主动审查和认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可以认定属于法院应当审查的范围,而法院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应当按照事实认定不清,依法提出抗诉。
我判断他不会和你闹到法庭的。万一起诉也不会判离。坚持你的信念,随着时间的流逝,你们会和好的。
有效,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同时主张他迟延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如果他不履行你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现有行为不足以定罪,收集证据以防事态的扩大。
所有权人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你可以请房管局的看《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下列各项的一半应有你表哥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详细计算方法,应请当地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