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利律师从事法律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多年来办理了数十起成功的案件。如代理某大型国企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公司董事长诉某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案件;高律师以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法律知识精通在律师事务所内赢得同仁及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
2008年6月下旬,在我省晋南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刘某为某市某公司司机,事故造成受害人朱某(女性)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被刑事拘留。在处理完受害人朱某的丧葬事宜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就人身损害赔偿额进行协商。当时该公司提出的赔偿额仅为九万元,距离受害人家属的期望值差距较大。无奈之下受害人女儿李某找到高律师进行咨询。接到案件后高律师通过对李某的询问,了解到了受害人朱某的基本:受害人朱某,年龄54岁,农村户口,家庭成员包括丈夫、两个子女及73岁的老母亲。2002年在市城区购买了二层小楼一套,自此举家搬至城市生活。2003年起,朱某在市里开了一个饭店,从事个体户经营。结合上述情况,高律师提出该起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额应为二十五万多元。后高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代表受害人丈夫、两子女、母亲就赔偿事宜与对方公司进行协商。对方提出受害人朱某为农村户口,25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显然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高律师在受害人家属的配合下搜集了以下证据:房产证一份,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受害人已在城区定居五年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害人自2003年起一直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以上证据足以表明本案中仅以受害人为农村户口认定按照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额,显失公平。在高律师的努力下,经过长达近一个多月的调解、协商,对方公司最终提出赔偿20万元,我方受害人家属也表示可以接受。最终该起案件在协商情况下得到解决,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书。案件启示:本案中,受害人朱某虽为农村户口,但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可以说主要经济来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而并非农业收入。其收入水平远远超出农村人均收入,如果以农村户口为由计算的赔偿额显然是不合理,显失公平的。这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规定了,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居住地,收入来源等综合确定赔偿金额。该复函是由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在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因此本次事故赔偿额应当参照复函予以确定。
银行过错致使客户信用受损被判撤销不良记录由于银行的过失而使自己的信誉受损,董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向董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7年10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做出如下判决,判令银行限期更正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给予董先生适当的经济赔偿。董先生是太原的一家投资顾问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他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董先生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某汽车连锁公司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协议还约定由该汽车连锁公司负责收取还款。之后董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按期还款的义务。2006年11月,董先生在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贷款买车的信用不良记录。因此依照相关规定不能获得贷款。这让董先生大为诧异。董先生认为自己一直都是按期还款,不可能有逾期不还的记录。自己一直恪守信用,合法经营。怎么会被扣上信用不良的帽子呢?在了解到其有信用不良的记录后,董先生找到了发放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其答复是自2005年起农行就再未收到该汽车连锁公司转来的董先生的还款,因此从银行的系统看,董先生确未按期还贷。董先生则认为,按照当时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只要将还款交给汽车连锁公司就应视为支付给了银行。因此汽车连锁公司是否将钱交给银行与借款人无关,这本应当是银行和汽车连锁公司之间协调的问题。银行不得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以此为理由将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这样的做法直接造成董先生屡次贷款受阻。2007年6月,董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向董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后认定董先生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董先生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银行在明知汽车连锁公司收款后未向其交付的情况下将该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系统,而且在董先生多次要求其更正的情况下拒不更正,已严重侵犯了董先生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银行向董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董先生适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一万元整。目前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作为该案件当中原告董先生的代理律师,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的陈晓莺和高红利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及法庭的审理过程,针对本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三个方面:一、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区分借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之间的关系。既然消费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应向卖方汽车连锁公司(收款人)支付还款。那么,只要借款人按期向汽车连锁公司支付还款,就应视为已经支付给了银行。而银行是否收到委托收款方汽车连锁公司的还款与借款人没有关系。银行不能以未收到委托收款方的还款为由对抗借款人。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是准确、完整的信息。因此在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时,银行有核实的义务,因银行的疏于审查造成个人信用记录不实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银行将未经核实的信用记录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供其他商业银行查阅,致使当事人的名誉受损,商业信用降低,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可以协议解决。或者起诉,法院将房子判给一方居住。
太原市物价局有明确的价格规定。在3%至5%的比例中间界定。
不用。应当是对方向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人全权代表公司,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所引起的违约责任由公司承担。
不可能进行这种类型的公正,这涉及到基本的人权问题。
协议离婚要到婚姻登记地办理。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指点,
用户评价:好。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用判刑?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你的答复,你很有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