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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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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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承办的银行侵权案件

来源:高红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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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过错致使客户信用受损 被判撤销不良记录
 
 
 由于银行的过失而使自己的信誉受损,董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向董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7年10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做出如下判决,判令银行限期更正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给予董先生适当的经济赔偿。
 董先生是太原的一家投资顾问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他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董先生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某汽车连锁公司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协议还约定由该汽车连锁公司负责收取还款。之后董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按期还款的义务。2006年11月,董先生在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贷款买车的信用不良记录。因此依照相关规定不能获得贷款。这让董先生大为诧异。董先生认为自己一直都是按期还款,不可能有逾期不还的记录。自己一直恪守信用,合法经营。怎么会被扣上信用不良的帽子呢?
 在了解到其有信用不良的记录后,董先生找到了发放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其答复是自2005年起农行就再未收到该汽车连锁公司转来的董先生的还款,因此从银行的系统看,董先生确未按期还贷。董先生则认为,按照当时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只要将还款交给汽车连锁公司就应视为支付给了银行。因此汽车连锁公司是否将钱交给银行与借款人无关,这本应当是银行和汽车连锁公司之间协调的问题。银行不得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以此为理由将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这样的做法直接造成董先生屡次贷款受阻。
 2007年6月,董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董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向董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后认定董先生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董先生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银行在明知汽车连锁公司收款后未向其交付的情况下将该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系统,而且在董先生多次要求其更正的情况下拒不更正,已严重侵犯了董先生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银行向董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董先生适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一万元整。目前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作为该案件当中原告董先生的代理律师,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 的陈晓莺和高红利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及法庭的审理过程,针对本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三个方面:
 一、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区分借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之间的关系。既然消费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应向卖方汽车连锁公司(收款人)支付还款。那么,只要借款人按期向汽车连锁公司支付还款,就应视为已经支付给了银行。而银行是否收到委托收款方汽车连锁公司的还款与借款人没有关系。银行不能以未收到委托收款方的还款为由对抗借款人。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是准确、完整的信息。因此在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时,银行有核实的义务,因银行的疏于审查造成个人信用记录不实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银行将未经核实的信用记录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供其他商业银行查阅,致使当事人的名誉受损,商业信用降低,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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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红利
  • 执业律所: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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