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工伤和婚姻律师。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六年,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尤为擅长工伤赔偿)、与婚姻继承有关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国著名工伤事故处理法律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分别获得丰台区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擅长:
北京市延庆区的工亡成功案例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目录1、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签订垫付协议补缴工伤保险3、工亡依法认定社保机构拒赔4、劳动仲裁胜诉怕有风云变幻5、家属委托陈律诉向延庆法院6、法官调查取证公司一审败诉7、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8、陈律沟通三日付款方式未定9、办好公证委托赔款落袋为安10、陈律三点小结适用参考提示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齐先生,汉族,53岁,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2019年4月下旬,在北京市延庆区某公司离职后5月5日入职到延庆区一酒店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办公设备维修工,约定月薪4500元。2019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公司机房工作时突然晕倒,其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至延庆区医院救治。当日下午15时30分,延庆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齐先生为猝死。二、签订垫付协议补缴工伤保险2019年5月22日,酒店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垫付协议》,约定:1、公司垫付给家属人民币十万元;2、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当日给家属打款10万元,余款未付。在签订此协议的时候,公司未曾给死者齐先生缴纳过工伤保险。2020年5月23日,公司才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增员,为死者齐先生补缴了5月及以后的社会保险。三、工亡依法认定社保机构拒赔2019年6月7日,公司向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死者齐先生申请工亡认定。8月5日,认定为工亡。工亡认定后,公司和死者家属一起到延庆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拟申请工亡赔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答复,因为死亡当日,公司未给死者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属于死亡之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应支付工亡待遇。四、劳动仲裁胜诉怕有风云变幻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理赔,死者家属为此曾找公司赔付工亡待遇,未果。家属遂委托延庆区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索赔,劳仲仲裁胜诉。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5080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685020元。虽然劳动争议仲裁索赔胜诉,但死者家属还是内心忐忑不安,因为公司一方不仅有律师团队代理此案,而且公司势力很大,是全国知名大佬的公司,怕到了法院无法与公司抗衡,怕到时有理说不清。五、家属委托陈律诉向延庆法院2019年12月中旬,齐先生家属在今日头条微博上看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的工伤文章后和陈律在丰台岳各庄麦当劳约见面谈。陈律看了一下劳动仲裁裁决中的丧葬补助金50802元,这是按照8467元为基数计算6个月的数额。8467元,是北京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齐先生是2019年5月去世的,依照相关规定,应按照北京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才对。可是,从网络上查不到201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陈律注意到,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0592元。暂按照这个数据向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支持的话,会比劳动仲裁裁决的丧葬补助金多出来1.3万元。陈律起草好起诉状和证据目录,家属向延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诉讼请求第2项丧葬补助金修改为63552元(即10592元/月的6个月)。2020年元旦后,家属正式委托陈剑峰律师和左爵云律师共同承办此案。六、法官调查取证公司一审败诉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也不服,向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双方均起诉了。法院合并审理此案。因2020年春夏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直到8月10日才现场开庭。8月10日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四楼第八法庭开庭。公司的答辩要点是希望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因为公司已经依法参保了工伤保险,所有工亡待遇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我方诉讼请求第2项,丧葬补助金的计算依据,递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所作的(2019)京01民终8561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中记载了北京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0712元。因顾及到公司一方可能会提出15日答辩时间的要求,故原诉求10592元/月的计算标准未予更改。本案鲁法官独任审理,鲁法官在庭审当日去了延庆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得出来的结论就是,因公司未在工亡发生当日缴纳工伤保险,虽事后补缴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承担支付工亡待遇的义务。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63552元(因不高于法定赔偿数额,故支持我方该项诉讼请求);2、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685020元。七、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9日上午九点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主持庭审,进行了云开庭。庭后,我方书写了家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被拒的事实经过,快递给了承办法官。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陈律沟通三日付款方式未定收到二审判决后,陈律师和公司律师沟通,询问公司何时能支付工亡待遇。公司律师答复只能给转账支票,不能给现金,也不能给现金支票。就支付方式的问题,陈律与公司律师来回沟通三日,未果。公司解释,因该笔款数额较大,公司只能给转账支票。九、办好公证委托赔款落袋为安家属致电相关银行,说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才可以办理转账支票入账。2020年12月26日,家属特地专程从北京回一趟老家湖北浠水。同时,陈律起草好了公证委托的委托内容。12月28日上午家属到浠水县公证处办好了公证委托。12月30日,家属和左律、陈律一起到公司领取转账支票,公司派人一起到附近相关银行承兑。银行工作人员说,转账支票要入家属的指定银行账户,最快要到第二天下午申时才能到账。2020年12月31日下午4点左右,所有工亡待遇款项如数到账后,家属到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打了领款收条。至此,陈律承接的此工亡案,历时一年时间,圆满结束。十、陈律三点小结适用参考提示第一,公司在接受新员工的时候,一定要立即及时给新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亡事故,事后补缴可能不管用。第二,工亡事故发生后,事后补缴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会拒付工亡待遇,公司可以考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途径。第三,若万一找不到所在省市地区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若能查找到生效判决记载的当地月平均工资数额,可以直接递交给人民法院予以参照适用。备注一: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律原创工伤文章之第380篇,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在百度搜索到。备注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4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北京市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20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工人日报》、凤凰新媒体、新华社、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摘选北京陈剑峰律师二十五件工伤成功案例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1996年6月拿律师执照。2001年4月在首都北京执业近20年来。2008年春开始转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陈律在全国各地成功承办不少疑难的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摘选陈律25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1、四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2、四级工伤伤残: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在某社区居委会工作时从果树上摔下,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和谈判,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40多万元的赔偿额在2006年可不是个小数字。4、八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7、七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此案。经过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8、七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2012年3月31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9、五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10、七级工伤伤残:2006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的孟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程公司不慎高空坠落摔伤,2007年认定为工伤,2008年鉴定等级为7级。和单位协商未果。2012年9月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孟先生慕名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出庭。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开庭后经过1年多的耐心等待,终于在2014年1月22日春节前迎接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定各项赔偿14.3万元。孟先生对这个结果较为满意。11、三级工伤伤残:这是2012年7月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真实工伤案例,结果办理的非常成功,但过程是艰难和曲折的。起因在于工伤的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的差额赔偿诉求,通过申请一审法官回避、不断盘问证人等诉讼技巧和必胜的信心,终于使湖北省郧西县的三级工伤客户尹先生在辽宁省朝阳县的工伤,除了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之外,另获得伤残津贴等的差额巨额赔偿43万余元,2013年12月30日收到的判决书。这个工伤案件的成功,对于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工伤者在索赔伤残津贴差额赔偿时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2014年1月6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接受上海法治报陈宏光记者采访,并在《律师讲述》专栏刊登陈剑峰律师文章:《打工受伤待遇大打折扣法院判决补差额43万元》。12、八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鹿邑县的张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青田县某钢厂打工受伤,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等级为8级。在找陈剑峰律师之前,单位仅同意赔偿3万元。张先生无法接受,只好进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京城著名大律师杨文战律师介绍的)。2013年初,青田县劳动仲裁裁决单位赔偿10.5万元。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折合赔偿9.8万元。在外漂泊数年的张先生一家四口,打赢官司获得赔偿后,高高兴兴回了老家河南鹿邑县,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不久前,张先生来电,说正在老家农村盖房,喜悦之情、溢于言表。13、工亡:2013年7月,山东定陶县的邓先生一行五人,专程从天津开车而来。邓先生的父亲50岁,同年6月15日在天津某建筑工地上班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内未能抢救过来,典型的视同工亡。他们和工地老板四次谈判未果,拖了快一个月还没解决。遂慕名请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经过两天周密的安排和部署,通过让工地停工、项目部穿孝服、摆花圈,工地老板家里蹲守等非常手段,终于使老板在一周内赔偿现金55万元。真的是速战速决。14、二级工伤伤残:这又是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的工伤案例。程先生,39岁,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因铁矿顶部塌方将其砸伤,致腰部以下截瘫,2级工伤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至开庭之前,2015年5月,经过和单位一方的律师耐心细致的沟通、谈判,在陈剑峰律师的帮助下,程先生最终获得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差额赔偿40万元人民币(已落袋)。国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还可以领取。程先生拿到40万元差额赔偿时,显得很激动,结果非常满意。15、职业病白血病二级工伤伤残:刘先生,34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家鞋厂工作整10年,因工作长期接触化学物质苯,导致职业病。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就是俗称的白血病,工伤认定后鉴定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鞋厂为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533元,而其月均实际工资3700元。2015年6月初,刘先生夫妇慕名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龙湾区劳动仲裁对差额部分不予支持而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后陈剑峰律师据理力争并于庭后积极与主审管法官沟通、协调。最后经调解包括工伤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等差额赔偿在内,鞋厂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另外按月伤残津贴还可以从国家社保基金领取。16、三级工伤伤残:陈先生,39岁,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在山西省长治县某煤矿工作多年,不幸染上职业病尘肺。工伤认定后鉴定为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担心煤矿势力大及咨询当地绝大部分律师对此案信心不足,陈先生夫妇于2014年底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煤矿为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余元,而其月均实际工资5000余元。代理后,长治县劳动仲裁对差额部分不予支持而诉至长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后陈剑峰律师据理力争、并向法庭提交陈剑峰律师承办的辽宁省工伤成功差额判例,搭档杨璇律师撰写了精美的代理词。一审判决胜诉,判决煤矿赔偿差额等各项损失近40万元,按月从社保领取伤残津贴除外。煤矿对一审判决不服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经中院法官积极斡旋、调解,最后包括工伤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等差额赔偿在内,煤矿分两次赔偿差额等各项损失33万元人民币,另按月伤残津贴从国家社保基金还可以领取。17、七级工伤伤残:王先生,43岁,湖北省钟祥市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家具厂担任木工主管,月薪一万元左右。2013年10月底工作中右手大拇指被电锯割断、离断伤。2014年年初,王先生夫妇委托陈剑峰律师和左爵云律师代理。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一审和二审,将工资固定为1万元人民币,出现有利形势。在工伤认定申请递交后,该家具厂为逃避责任却将个体户家具厂注销。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将家具厂私人老板直接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经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孟法官(女)主持调解,家具厂老板私人赔偿工伤各项待遇37万元人民币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客户王先生甚为满意。18、一级工伤伤残:杨先生,51岁,北京市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外资公司工作、单位经济实力雄厚。大概十年前因公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至今未抓获。车祸后导致呼吸机维持生存、植物人状态至今十年、一级工伤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陈剑峰律师大概七年前代理本案把工伤每月缴费基数从五千多上涨到每月七千多、每月伤残津贴待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以外的100余万元自费部分医疗费和聘请两名护工费用远超过工伤基金每月护理费,给伤者家庭造成极大经济压力,不得已只好把北京一套房产出售用于治疗、勉强维持。六年前,陈剑峰律师接受代理杨先生第二案,2016年才启动劳动仲裁、暂败。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历经坎坷,杨先生夫人张女士、杨璇律师和陈剑峰律师等通力合作,经过六年的酝酿和不懈努力,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国庆节前夕一审判决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医疗费110万元和聘请两名护工费用与工伤基金护理费之差42万元,两项共计152万元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还可以领取。本案的成功,让伤者家属非常满意,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本案三项突破、实践意义巨大:a、巨额自费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b、巨额护理费之差由用人单位支付;c、残疾辅助器具费之差由用人单位支付。19、一级工伤伤残:郭先生,50岁,重庆市石柱县人。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一家煤矿采煤工,2015年5月上班中煤炭坍塌将其掩埋时间过长导致严重缺氧性脑病、身体瘫痪,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工伤缴费工资3431元,但伤前实际月均工资8千余元。得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是专门为劳动者代理工伤理赔官司的专业律师,经验丰富,且工伤成功案例颇多,郭先生之子奉母命专程从福建厦门乘机飞赴北京委托。打伤残津贴差额官司,劳动仲裁杨璇律师一人出庭败诉。一审陈剑峰律师一人出庭败诉,主审法官告知整个福建省没有差额支持的先例。二审陈剑峰律师和杨璇律师一起出庭,翻案胜诉,支持了差额,但判决按月支付差额,不大理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剑峰律师和杨璇律师一起参与听证后高院裁定提审。提审开庭,审判长参与调解,我方陈明利害得失,最终煤矿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等30万元。所有款项郭先生如数落袋,郭先生一家非常满意。另外,按月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还继续从社保基金领取,不受影响。本案系陈剑峰律师与搭档杨璇律师合作承办。20、工亡:巫先生(化名),50岁,安徽省安庆市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一家陶瓷厂电工主管,月均工资15000元。2016年12月上班时不慎从高处坠亡。陶瓷厂只同意赔偿55万,签协议后先给10万,然后余款没再支付。巫先生的夫人到晋江市人社局查到丈夫生前工伤缴费工资两千多,有工伤保险,但陶瓷厂隐瞒了有工伤险的真相。一个是6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如何落袋?另一个是儿子才7岁,每月抚恤金才800多,如何生活?这个抚恤金差额咋办?据说巫先生夫人在福建当地、安徽老家、湖南娘家等地咨询三十余位律师后才毅然决定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打抚恤金差额官司,劳动仲裁不受理,到法院起诉也是一波三折,立案的法官可能都没听说过这个还有差额。终于一审立案,开庭时,就65万元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社保局办理程序调解成功,我方先撤诉。差额,庭下协商未果,再次劳动仲裁不受理,再次起诉到法院,再次开庭时庭长亲自主持调解未果,陶瓷厂的代理律师死咬着泉州没有差额之先例。因惊动安监局,庭长再次亲自调解后,2017年腊月,陶瓷厂派人在京与陈剑峰律师洽谈。最终,陶瓷厂同意抚恤金差额一次性赔偿51万元,款项家属已全部落袋,家属对此案结果满意。另儿子按月从社保基金领取的抚恤金继续领取,不受影响。本案系陈剑峰律师与搭档左爵云律师合作承办。21、八级工伤伤残: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客户刘先生工伤案胜诉非常曲折。2014年春,工伤刘先生夫妇俩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本案陈律和左爵云合作承办。本案特点是:耗时很长。六年半才拿到工伤赔偿的胜诉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失败。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到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驳,再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前后将近两年多时间。因为一审的时候,开过很多次庭,还申请过法官回避、换法官审理等,耗时更长。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官司一败再败,一般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就直接走工伤赔偿诉讼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官司,我们是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为啥?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官司,一审败诉。赛罕区人民法院以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驳。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二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发回、指令继续审理,法官请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才下一审判决。一审法官对本案非常慎重,层级请示上级法院。经过两年的等待,终于本案在2020年国庆节前夕一审判决胜诉。8级工伤判决赔偿22.8万余元。医疗纠纷赔偿不影响工伤赔偿。客户刘先生因受伤后治疗出现了医疗事故,诉讼后一审被驳,二审改判获得赔偿12万余元。法官认为,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赔偿,除了医疗费外,可以获得双赔。法官借鉴成功案例。一审判决中的某个关键语言判词,法官可能直接引用了我们提供的成功案例,比如说: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程序。22、职业病尘肺四级工伤伤残:黄先生,50岁,老家四川省泸州市。因在浙江绍兴上虞县某工厂长期从事电焊工作长期吸入有毒气体含重金属贡,致职业病尘肺,四级工伤伤残。2017年4月7日,黄先生夫妇俩专程从浙江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本案陈律与搭档左爵云律师合作承办。黄先生职业病四级工伤一案,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终于使黄先生除从社保领取按月伤残津贴外,另获得单独的职业病民事赔偿57万元。这是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赢得的第一例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也是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浙江省绍兴市第一例职业病民事赔偿成功案例。这一起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让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维护职业病工伤者利益最大化的征程上迈入了坚实的一步。23、工亡(代理用人单位):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2010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24、工亡(代理用人单位):2012年11月30日,北京某保洁公司一名男保洁员在高速公路上保洁工作完成后,提前回家,在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死亡。据说肇事方司机赔偿了死者家属50万元。死者家属还申请了工伤认定。死者家属愿意和公司协商解决。在协商前,公司因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偿的20万元给了死者家属。公司没出现过这种事,害怕破产了,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参与谈判。在陈剑峰律师的参与下,经过四轮艰苦谈判和充分运用谈判技巧,再加上死者家属比较通情达理,最后将赔偿额定格在19万元。死者家属能够接受,公司也很满意。如果按照工伤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达50万余元左右,家属按月抚恤金另算。最后,死者家属撤回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挽救了这个小公司可能巨额赔偿横遭破产的命运。25、工亡(代理用人单位):2012年8月底,北京某公司一名男工人上厕所时不幸猝死。因公司成立不久,如按工亡待遇赔偿将近50万,这个赔偿数额对公司来讲就可能会致破产的边缘。公司一把手夫妇俩情急之下决定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接案后,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为了公司长久的健康发展,与死者家属一方展开了马拉松战。从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一审到二审,因死者家属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意料之外)而走雇员受害,房山区人民法院虽全部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但酌情判了16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被驳回。后经陈剑峰律师积极与死者家属高先生斡旋、沟通,最后家属同意公司仅支付8万元即可。本案从公司可能破产的边缘到为公司保驾护航,历时4年半有余。公司一把手对此案处理结果和方式甚为满意。备注一:《摘选北京陈剑峰律师二十五件工伤成功案例》一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工伤文章之第376篇,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到。备注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4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北京市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20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工人日报》、凤凰新媒体、新华社、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民工受伤法援寻终获赔偿正义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案情简介:常小春(化名),男,54岁,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2016年9月30日始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一户居民家做瓦工,贴地面瓷砖。10月8日在工作时被坠落的瓷砖砸伤右手,致食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中指神经受损。受伤后,老板周平学(化名)把常小春就近送医就诊,未住院也未做手术,医疗费900元系周老板支付的。伤情稳定后,常先生找周老板索赔,未果。周老板系北京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先生农村人,没钱请商业律师,于是他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丰台法援指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代理。承办案件经过:一、劳动关系确认拟仲裁申请初次驳陈律师代理此案后,拟走工伤认定程序。走工伤认定程序一般需先确认劳动关系。于是首先于2016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装饰公司间的劳动关系。2017年1月18日,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主要驳回理由是病历和录音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二、一审诉讼李鬼逢再驳法官余地留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庭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常小春与证人间存在雇佣。证人是周老板的亲兄弟,也在北京从事装饰工作。周老板企图把雇佣关系推给他弟弟,以此避开劳动关系的确认。其实,常小春根本就从来不认识证人,最终法官亦未采纳证人证言。2017年4月26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理由为:(一)从入职角度讲,常小春多年来均是周平学有活了给其打电话,没活的时候常小春可以到别处打工,常小春来到业主家干活也是通过这种形式。(二)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角度讲,常小春除了认识周平学外,对装饰公司没有任何了解,与公司人员没有任何接触,常小春难以证明实际受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约束。(三)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角度讲,常小春到业主家工作的报酬是按最后贴砖的平米数来计算,难以证明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难以证明此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劳动关系不予支持。虽然一审判决不支持劳动关系,但固定了一项重要事实:本院认为,常小春提供的录音,公司对其中周平学声音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故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采信。通过录音可以反映出周平学知晓常小春在业主家干活手被砸伤等事情,故本院对常小春关于其通过周平学到业主家贴砖之主张予以采信。这一重要事实的固定,为常小春最终胜利埋下了非常有利的伏笔。三、上诉中院维持又劳动关系大门关一审败诉后,陈律师继续代理常小春上诉,上诉的理由为: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可知,上诉人在业主家贴砖工作系室内装饰工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被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无疑。一审认为贴砖工作不是被上诉人业务组成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一个从事贴砖室内装修工人来讲,老板有活儿找他干,没活儿到别处打工,这个很正常,符合建筑业、装饰工程等行业特点。不能以此来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现实中广泛存在。本案中最关键的因素为周平学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平学个人无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资质,只有被上诉人才有资质。既然周平学的公司有装修资质,并且上诉人工作系被上诉人业务组成部分,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护工伤伤者。因此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7年8月2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理由与一审稍有不同,认为常小春获得报酬支付方式并非按月按时支付,不符合工资支付特征,常小春未证明其劳动形式与公司2014年成立之前存在何种不同,故对常小春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虽也未支持劳动关系,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录音证据事实,二审仍然予以确认。四、另辟蹊径诉讼再正义彰显获赔终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从仲裁打到一审和二审均败诉。走工伤认定走不通。于是,2017年9月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开庭时,被告以常小春与业主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抗辩。在庭审中,常小春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摇号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机构告知常小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于是,常小春放弃了司法鉴定。法院驳回被告加工承揽关系的抗辩,认为雇佣关系成立。2019年4月17日,丰台法院一审酌定判决:周平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常小春误工费72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6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周平学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款项足额到位。关于本案的一点小结:本案诉讼程序前后历经两年半,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剑峰律师对此案连续援助了五次:确认劳动关系案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执行。本案时间虽然比较漫长,几经坎坷,但就是我们始终不放弃,坚持到底,最后让弱势当事人伤者获得了赔偿,虽然数额不大,但已经惩治了歪心老板,彰显了我们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让一名弱势伤者充分感受到了党和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温暖和阳光。备注:1、因涉及到隐私等,本文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2、《民工受伤法援寻终获赔偿正义显》一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承办的真实工伤案例。本文系陈剑峰律师第366篇工伤原创文章。3、本案例的最终成功,离不开同事贺律师、韩律师、小孟等的热心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4、本案例撰写的小标题,离不开江西粮校老同学刘先生夫人邱女士曾经关于标题等写法的帮助指导。
有劳动关系、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该咋办?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有的工伤案件,的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也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亦没有时效中止或扣除期间的理由。该咋办?其实,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超过时效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的,也可以尝试走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可以这样呢?因为目前在我国不少的法院认为:超过工伤认定程序的时效,只是不能走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而已,但不能剥夺工伤职工的实体权利。再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属于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错过时效的全部责任。例如这些生效裁判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91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224号民事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如工伤伤亡者家属和律师同行们遇见了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工伤案,可以深入研究这些成功案例。进一步更好的保护工伤伤亡者家属,为促进工伤领域的民生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原创第386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搜索到。
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对于公司、企业、厂矿或其余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组织或自然人雇佣的工人,通常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雇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的,有的伤亡者及其家属走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走了一大圈下来,可能最终结果还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伤亡者或其家属,就走工伤认定程序,不受理或者不能认定,打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很费力!其实,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亡者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参照工伤判决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有些法院认为:这种非法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伤亡者与用工单位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应参照工伤进行裁判。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所以,在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伤案件中,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参照工伤裁判,而不需要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这样极大地缩短了工伤若干程序的繁琐,加速了工伤待遇的落实进程,非常及时和有力地保护了伤亡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原创第385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搜索到。
修改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陈剑峰律师2021年1月20日,河北省某市重残工伤案客户周先生(因涉及隐私,工伤者姓名和公司名均为化名)发来与公司之间的《工伤赔偿协议》。这个协议系客户周先生自己起草的,因眼睛重伤害,自己念、请人代笔书写的。以下是工伤客户周先生发过来的《工伤赔偿协议》大致原始的初稿:工伤赔偿协议用工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务工人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乙方2018年6月8日晚10时许在河北省某市区道路提升工程工地工作时被吊车吊带砸伤右眼,造成右眼眼球摘除,左眼矫正视力小于0.08的工伤事故,达到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将乙方送医,并支付完前期所有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前期辅助器具费。现双方本着平等、相互理解,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合计:100万元。二、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和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三、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转账到乙方银行账户(建设银行:6227******)。每拖延一天转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四、因乙方治疗未完全结束,后期医疗费、辅助器械费、交通费、食宿费依据凭证甲方实时支付给乙方。否则加倍支付给乙方。五、甲方无条件如期配合乙方完成事故中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追偿事宜,完整及时的配合乙方取得第三方(吊车)的相关信息与交易证据。否则甲方无条件代替第三方支付给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五十万元整。六、甲方履行以上所有义务后,乙方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赔偿费用要求,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事故的赔偿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七、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平、合理。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十、其它: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日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和左爵云两位律师对这份《工伤赔偿协议》原始稿的修改意见为:因为这个重残工伤案不仅属于工伤赔偿,也同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所以,一定要把《工伤赔偿协议》牢牢地固定在工伤赔偿,不能让这份工伤赔偿牵扯并可能损害到到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利益。我们先来看看这份《工伤赔偿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协议第一条未把工伤赔偿的项目逐一列明,只写了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两项,这样,很可能将来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会发生折抵或抵扣,可能会严重损害到客户周先生的切身利益。第二,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按日5%过高,应适当降低按日违约金的比例。第三,协议第二条和第五条,没有写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利益与公司工伤赔偿无关。要写明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两码事儿,互不影响,互不发生折抵。受益人为周先生。以防止将来公司追偿,损害了周先生的实际利益。第四,管辖的法院不明确。应写明在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第五,见证人可以不需要。结合陈律和左律的意见,最终把这份《工伤赔偿协议》做了如下修改定稿:工伤赔偿协议用工单位(甲方):河北省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者(乙方):周先生事由:乙方于2018年6月8日晚10时许在甲方所属河北省某市区主干路提升改造工程道路提升工程工地工作时被第三方吊车吊带砸伤右眼,造成右眼眼球摘除,左眼矫正视力小于0.08的工伤事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的三级条款系列:“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五级工伤。
欠您多少工钱?
那就有麻烦了,签署空白合同。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能正常领取按月养老金吗?你母亲。
摔伤和学费是两码事。可以和学校协商,先。
老板有营业执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