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毕业于西昌师范专科学校(现为西昌学院)政法系,1998年9月从事法律服务.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于2001年领取律师执业证。并2004年12月取得四川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文凭。专业的理论和多年的实践,在民商、刑事、行政、保险、非诉讼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擅长:继承
名义上的贷款人将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房屋用于抵押贷款,在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抵押房产归还贷款。
该房屋已经过户,而且是其父的个人财产。其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处理。该房屋归你所有。所以该房屋可以不在分给任何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从法律上将,你可以不照顾患病的姐姐。但从亲情的角度上将,照顾是应该的。
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在本案中,员工自己驾驶摩托车摔伤,属于自己的单方事故,由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属于工伤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上内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我国合同法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双方都是主角;无学校就无学生;无学生就无所谓的学校
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