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工程建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系宁夏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吴忠市法律讲师团成员,善于研究一些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为人公道正派、谦和友善。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浅谈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方法与答题技巧王占国作为一名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人员,常想能给广大应试人员提供点什么。本人参加过律师资格的考试并取得了律师资格,近年来从事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所以总结归纳了一些备考学习方法。在前几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将所总结归纳的方法传授给吴忠考区的部分考生,结果吴忠考区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率2004年至2009年连续6年吴忠考区司法考试合格率名列宁夏回族自治区各考取之首,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现在将我归纳总结的备考学习方法与答题技巧,介绍给即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志之士,希望对考生有所借鉴和帮助。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科目。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被各界人士认定为“中国第一大考”,一些人把国家司法考试看得高不可攀。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多、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特点,我建议广大应考人员应当重点作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备考环节:一要选好备考教材;二要选好备考方法;三要掌握答题技巧。一、关于备考(辅导)教材。我认为还是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较好。当然也有一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范围,结合法条只看最新版的法律大专和法学本科教材,而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二、关于备考方法。国家司法考试考查的内容比较庞大。因此,应考人员必须有一套适合自己的备考方法。备考的方法虽然有多种多样,但我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应当主要采用如下几种方法:方法之一:归类学习法第一步,在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将三大程序法,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归类比较学习,因为程序法相对比较好记,把他们放在一齐学习有助于区分记忆。经归类比较后可同时记住他们之间不同点和共同点,减少记忆学习的时间,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在学习《仲裁法》时要注意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比较;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时一定要注意与《行政复议法》的内容进行比较,以防将二者混淆。第二步,学习与普通老百姓现实生活联系最紧密、且较常用的实体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因为,这些法律与企业法律制度、经融法律制度等与普通老百姓联系不太紧密的法律相对比较好理解、好记。第三步,学习与普通老百姓生活联系不太紧密、且不常用和的一些法律科目,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因为,这些法律与前面所列举的一些法律相比,一般老百姓不胜熟悉,涉及面广,记忆难度大,考试的分值也小,应当放在整个备考学习阶段的中后期,以参考用书和相关法律条文为主进行学习较好。第四步,将共性问题摘抄在一齐看。如法律法规中带有时间性、期限性、期间性、时效性的问题,(按时、日、月、年)进行归类,把它们放在一齐学习、比较,同时注意其不同点和相互之间的区别,特别要掌握法条中,如:之日-次日,以内-以外,之前-之后等一字之差的内容,通过比较达到便于记忆、增强记忆的目的。方法之二:舍去法(略)所谓舍去法,是指对在备考复习时对自己感兴趣、好记、内容少且分值较高科目可以多用时间复习,对一些内容多、难记忆、分值低的科目可以少复习或不复习。如:复习法制史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法制史内容多记忆较困难且分值低,尔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则内容少考试分值高,在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以不复习法制史内容。方法之三:循环加勾划练习法因为有前面的基础,大家备考学习最好采用快速循环学习法,不要苛求一遍记住和搞通所有的东西,即使你记住了,等你学习到后面,前面的你又忘记了。采取快速循环记忆就可以逐步巩固记忆,直至在考前基本记住所有的知识点。我认为,最好能在考前的3、4个多月内将教材习看2遍以上。教材虽然较厚,但多为解释说明性的东西,看1遍后,将知识点用笔勾画起来,但要学会科学勾画,不能该勾画的不画,不该画又勾画的很多,如:刑法教程一般都有数百页,其中正当防卫一章十多页,但要考的知识点也不过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紧急避嫌的区别等,其他的都是为围绕上述要点所作的解释。通过勾画,看书的速度一遍会比一遍快,最后大家直接用眼睛扫描勾画过的内容就行了其他的不用多看。在看2遍后,第3遍大家可以辅助做一些同步练习题或者单科练习题,增强记忆,也进一步培养自己的答题思维能力。同时通过做练习题把看书范围逐步缩小,把重点放到没有理解的、没有记牢的内容上。特别是在考前1个月时间里,可以每周做1至2套模拟试题,以便适应考试气氛和对照答案对没有掌握的内容及时进行“查漏补缺”。方法之四:以命题者的“身份”进行备考学习通过做练习题和总结命题的规律来提高考试分数。大家在备考学习时,要逐步培养换位思考的习惯,要想一想如果自己是命题者,这一知识点会不会考?如果会考的话,它又会以什么样的题型考?经常以这样的意识备考,对命题规律进行分析。同时,哪些知识点适合考什么题型,也要很好地分析。通过分析,不但使枯燥的学习变得饶有趣味,而且在应试时还会惊奇地发现,国家司法考试没有想象地那么难。三、关于答题技巧和取得高分的技巧很多人往往忽视这一环节,但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一环节才是应试中最为重要的地方。有些人走出考场,感觉考得不错,但等到分数下来,发现差距很大,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掌握答题技巧。(一)要了解题型和答题规则综合近几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应试人员必须要了解题型和答题规则,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题型看,前三卷为客观性试题,要求应考填涂答题卡,不需文字表述;卷四为主观性试题,必须用文字表述。05年的考试要求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兰色钢笔答题,答案必须写在规定的区域,不允许写在非规定区域。在05年的考试中有的应试人员将第四题的答案写在了第三题的答题位置,07、08年有些考生将第二题的答案写在了第一题的位置,出现了不该发生的错误,影响了考试成绩。(二)要掌握答题要求和技巧特别是试卷四中的简析(答)题、论述题、法律文书题和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均比较大,不掌握好答题技巧是考不出好成绩的。1、答简析(答)题,要求应试人员按照试题提问回答问题,应当仔细审阅试题材料及问题,按要求作答。答案一定要切题、准确、干净、利落,不能拖泥带水,因为有些题只须用一、二句话就可以答好,有人却写了一大篇。2、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3、答法律文书题,要求应试人员答题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4、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要抓住“审题、析题、答题和查题”四个环节。审题要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阅读题干,这样可以节省答题时间;其次是按部门法考试特点来审题,如刑法案例主要搞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构成该罪”三个方面。因此审题时可以带着这三个问题来筛选有关素材。第二、先“析题”后动笔。析题主要是要认真分析试题的内容,理清法律关系等;二是要弄清题型、抓住重点;三是要全面考虑问题,理清答题思路。第三、“答题”,答题也要把握四点:一是理出结论;二是列出法条或原理;三是要分析说理,即把前面的法条或原理与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说明,要反衬前面的结论;四是要用“行话”答题,也就是要用法律术语作答。比如:“XX违法了”、“XX侵权了”、“XX行为构成了犯罪”“XX应当承担什么什么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等等;而不能答成“XX做的对”、“XX有理”、“XX的做法不对”等等。第四、“查题”,查题不是重要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5、要掌握好答题时间,近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前三卷均为100题,每题的答题时间平均3分钟,卷四由7道左右的大题,题量比较大,时间特别紧,如掌握不好时间,题没有答完时间就到了。因此,提醒应试人员在参加考试时应当戴手表,合理用运、掌握答题时间,不应把时间浪费在一些没有把握的试题上,而到了有把握的试题又没有时间去作。(三)取得高分的技巧应试人员除了要选好备考教材、要选好备考方法和掌握答题技巧外,还必须对如下问题加以注意:1、备考时间是取得高分的条件之一,不能较好利用时间进行备考是考不出高分的。为此,每位应试人员必须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好备考学习时间。同时要克服夜间看书的不良习惯,在考前3个月前,就把学习的时间尽量调整到上午的8点半至12点和下午的2点至6点之间,晚上最好在12点以前停止看书。2、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取得高分的因素之一,如果不培养自己的心理适应能力,发生怯场既考前精神高度紧张,考前或考试期间出现晚上不能入睡、吃不下饭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3、要调整好自己的饮食、排泄、备考看书与休息的时间和生理周期。特别是在考前要对如大小便的排放、抽烟、饮水时间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进行必要的调整,因为考试时间长、题量大,如不在考前调整自己的上述问题,在考试中必然要出现因答题时间不够等问题,而影响考试成绩。4、平时要多动手将一些法律条文中的不常用字写一写。因为,现在的年轻人写东西大都用上了电脑,很少用笔写字。据部分应试人员给我说题都会,就是长时间不写字,有些字不会写了。如:05年的考试中有的应试人员就不不会写猥亵妇女罪中的“猥亵”二字。所以,提醒应试人员要在备考时多动笔记一记、写一写,防止上述的问题发生,避免为此而造成不应发生的丢分。5、经常收看《中央电视台》1套“今日说法”、12套“社会与法”等栏目和《人民法院网》和一些法制类报刊上的典型案例,了解掌握典型案例的处理方法。因为,试卷四的案例有的就来自这些方面。如:05年的试卷四第七大题(X大学三年级女生在X超市被搜身的案例)就是曾在各大新闻媒体刊登和播放过的典型案例。6、要注意不要将卷四的答题位置写错了,05-08年有较多的人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7、要注意当年《大纲》增减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是一定要考的内容;删减的内容肯定不会再考。8、要注意当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当年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较大。9、要注意当年国家发生的重大政治法律事件和中央提出的一些法律界的重大活动。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问题都有可能在卷四中出现。最后预祝大家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注:作者系宁夏吴忠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任
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能否变更[案情]:被告王甲雇佣原告原告王乙为其开车跑长途运输。2010年11月11日4时40分许,被告王甲驾驶其所有的宁C16130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原告王乙在驾驶室后排休息,车辆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北京向内蒙方向行驶至168公里+790米处,与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的温某某驾驶青县某汽车运输队的翼JE1297/翼JFC8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刮擦相撞,造成原告王乙严重受伤,被告王甲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王乙当时被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王乙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46天后,因被告王甲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原告王乙被迫转回宁夏吴忠继续医治。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翼交认公字【2010】第11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原告王乙无责任”。原告王乙以“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吴忠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王乙将被告王甲起诉的法院,开庭前被告王甲提出追加青县某汽车运输队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得知情况后也同意被告王甲追加被告的意见,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王乙各项经济损失195766.8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请求。该案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即是以“雇员”受损害赔偿,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雇主”王甲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以一般侵权民事诉讼,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青县某汽车运输队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和王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选定一种请求权,即无过错责任的“雇员”受损害赔偿,法院应不允许其变更,原告王乙可以先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诉讼,再另行案侵权纠纷起诉青县某汽车运输队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和王甲。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乙要求变更以一般侵权诉讼,并要求追加被告,充分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的,如果是按第一种意见,有背人民法院便民、为民、利民的诉讼原则,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给人民法院增加了诉累,为此法院应当允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从案件本身来看。原告原告王乙主要以与被告被告王甲之间是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损害,理应有被告被告王甲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提出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而提起的诉讼。但随着案件不断深入,特别是在被告、被告王甲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请求后,原告认为,如果所追加了被告更能够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提出变更为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诉讼方式,申请追加青县某汽车运输队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抛开原告变更诉请内容是否有理有据,仅就其能否变更谈谈自己看法。笔者认为:虽然在原告起诉时,出现了请求权竞合情形,当时因原告伤势严重,事故的处理完全由被告被告王甲办理,原告王乙并不知道有其他责任人,选择了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从诉权理论来说,在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只要当事人选定了其中一种诉讼方式,那么在整个诉讼中,当事人就无权变更选定的诉讼方式。即这时的诉讼标的已经特定化,按照诉的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零八条规定,变更诉讼方式势必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这样就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就本案来说,是一审案件,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原告变更民事争议的请求权,提出新的诉讼方式,仅是对法律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不同看法。同样根据诉的理论,只要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新的诉讼方式提出诉讼请求。二、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只有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换句话说,如果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方式,追加被告的话,就有可能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甚至还会出现对新的事实认定不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违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三、从社会和谐角度来看。本案如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方式,审理后就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原告的利益,势必导致原告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对其他责任人单独行使诉权,造成诉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同时,有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申诉、信访。四、从相关法律规定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七、请求权竞合第30条的规定,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出现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原告王乙申请变更请求权,追加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作者: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占国)
可以按职工医疗保险处理。
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
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由孩子的抚养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
没有特别情况一般不能提前退休。
你们双方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将孩子的户口迁到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应当与迁入地的公安机关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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