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丹,专职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河南怡龙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方面法律事务;对刑事辩护也有独到的心得体会。实践经验丰富,综合业务能力强,喜欢并善于善于办理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先后担任了数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运作、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待人热情,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多次无偿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曾被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等称号。
擅长:
唐丹,专职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河南怡龙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方面法律事务;对刑事辩护也有独到的心得体会。实践经验丰富,综合业务能力强,喜欢并善于善于办理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先后担任了数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运作、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待人热情,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多次无偿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曾被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等称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郑州**楼48号。被告:康某,男,汉族,住**城区4号,电话:13*******69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200000元,利息16380元,(从借款逾期之日至本案判决之日,利率按6.3%计)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郑州某医药经销公司欣康大药房职工,2004年8月21日,被告以郑州某医药经销公司欣康大药房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查该大药房于此借款日之前已注销,被告在该大药房注销后,仍以该大药房名义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应予2005年8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返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被告的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赵某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廌“廌”就是独角兽汉字廌zhì古同“獬豸”,古代传说中的独角兽、异兽,能辩是非曲直。“法”字中国古代写作“灋”。其中的“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传说皋陶为士(大法官)时,养一叫“獬豸”的神兽,该神兽头长一个犄角,又名“独角兽”。据《异物志》载,该神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见人论则咋(咬)不正者”。皋陶让神兽参与审判,触不直者,然后按神兽意志,正平天下罪恶,民各伏得其实。此乃皋公的神兽裁判法,又称“神明裁判”。皋公的神兽裁判法,系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出现第一种裁判方法,在中国乃至东南亚影响极其深远,而“獬豸”神兽亦成为中国法律公平正义之象征。獬豸【名称】:獬豸【注音】:xièzhì【介绍】獬豸,也称解廌或解豸,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獬豸与法律】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结,还可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由“灋”到“法”,“廌”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毕竟是传说,不曾有人亲眼见识獬豸究为何物,因而引出人们诸多想像,有人认为它象鹿,有人称它似牛,更多的说法还是羊。除了相关的古籍如《后汉书》、《论衡》、《五杂组》等记述之外,考古发现,秦之前文物中的獬豸都是一角羊的造型,牛形獬豸则出现在东汉之后。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相传在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秦代执法御史带着这种冠,汉承秦制也概莫能外。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习尚一直延续下来。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显然,獬豸形象是蒙昧时代以神判法的遗迹。进入近代,仍将其视为法律与公正的偶象。与此相类似,在西方,独角兽也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人们认为它的角的力量能够压制任何道德败坏的事情。同时有贞洁的含义,是完美骑士的代表.【历史记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见《异物志》。《后汉书•舆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后亦用以指执法者。獬豸冠:古代执法官吏戴的帽子《后汉书•舆服志下》:"[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之獬豸冠。"关汉卿《玉镜台》第一折:生前不惧獬豸冠,死来图画麒麟像。明十三陵神道旁的动物石像当中,就有獬豸的身影.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董**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本案自侦查伊始我们就接受了上诉人近亲属的委托,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参与法庭调查,聆听了公诉人的指控。一审判决后我们又认真听取了上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辩解,并广泛听取了其他一审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判决的意见,使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重。“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为协助二审法院全面客观地认定本案事实,对本案重新作出一个不负党的重托、不负人民期望、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针对本案,我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董**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根据事实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受到不当指使,人为将此案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是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手段获得的口供,也不能完全证明本案包括上诉人等15人是一个刑事犯罪团伙。他们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普通刑事犯罪团伙。即燕**团伙(7人)和上诉人团伙(5人),这两起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没有一起犯罪是一同实施的,上诉人和燕**两个团伙之间均对对方团伙所有犯罪活动及成员毫不知情。上诉人两个团伙成员就像两条平行线没有交叉共同犯罪。两个团伙也没有所谓的大哥,李**与上诉人及燕**仅一般认识,平时很少联系。公诉机关掌握的唯一一次与上诉人联系,李**仅起牵线作用,还不是指使!下面我们将根据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方式特征、社会背景特征。(一)、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有的组织结构特征——稳固性依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对组织内部的严密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最明显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级森严,拥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谁是老大、谁是老二、谁是指挥者,谁是实施者、谁是大哥,谁是马仔,分工明确。本案中,上诉人等其他一审被告人绝大多数刚离开校门,不满或刚满18周岁,受不良影视作品及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毫无法律意识,认为从事的犯罪活动很威风或不受他人欺负。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各自处于松散的状态,并未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活动。即使在犯罪时,也表现出极大的临时纠合性,有事大伙儿一块上,而不是策划严密,进退有序。各被告人之间,也没有等级层次,不存在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更没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即帮规,公诉机关无任何证据显示有哪一个被告人向其他成员宣布过组织纪律,更没有发生因哪一位成员不听“大哥”的话、违反“帮规”而受到处罚。上诉人等人自己也没有组织概念,没有任何加入某某组织的观念,也没有举行过什么入会、入帮仪式。所以,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一特征,即稳固的犯罪组织。(二)、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有的经济实力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具有经济实力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中的某一些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一些钱财,他们也不是以所谓“组织”的名义或形式实施的,而是随意结伙实施的,其非法收入也没有上交“组织”作为活动经费,他们实施犯罪活动仅仅为得到50或100元,仅勉强够吃一顿好饭,也不存在从所谓“组织”经费中列支、报销犯罪费用问题,不存在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的情况。上诉人等其他被告人的真实情况是,他们尚处于贫困或接近贫困状态,连社会上一般老百姓经济水平都达不到。他们几乎都是农民家庭的孩子,家里经济困难,如上诉人董**的父亲支付不起律师费,李**的妻子仅靠打零工伺候老人、抚养孩子,燕**的父亲靠在砖厂搬运砖头贴补家用,也请不起律师。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即经济性。(三)、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有的行为特征本案中上诉人等人年纪尚轻,均未收到良好教育,涉世不深,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他们还没有有计划的、系统的通过犯罪活动欺行霸市、垄断一方经济,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能力,他们甚至连这方面的意识都没有。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等人的违法事实,均是在2006年发生的,一年之内,就能够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们仅仅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为了讨一碗烩面去打打架、助威。他们并无故意杀人、多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恶性刑事犯罪,他们充其量是善恶不分、好逸恶劳,如对其批评教育、认真管教则可浪子回头,重新做人。(四)、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有的社会背景特征依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等人没有一人通过行贿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充当保护伞。他们仅仅是流氓性犯罪的初级打杂阶段,他们连行贿和寻求保护伞的意识及能力都不具备。公诉机关完全没有指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什么非法控制或产生什么重大影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大部分人也未认为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也认为上诉人等人是打假斗狠、一群不懂事的孩子。所以本案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背景特征。二、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董**对袁a、袁b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董**等人于2006年9月21日对袁a、袁b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明显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这起案件中,其犯罪目的已被明确去打架、打人,明显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场所是乡下农家,而非公共场所,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而非公共秩序。显然,对此起犯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董**在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仅起一般作用一审法院审理情况查明,上诉人董**所参与的故意伤害案(2006年8月对冯**实施的伤害行为),联系此次犯罪活动的是安*,提供作案凶器的也是安*,其他参与人员也不是上诉人教唆的,上诉人仅起次要作用。上诉人参与的故意毁坏财物案(2006年8月22日砸刘**饭店),此次犯罪活动是伟力(身份不明)联系的,其他参与人员是安*通知去的,上诉人也仅起次要作用。四、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揭发其他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上诉人在禹州市看守所期间,积极揭发其他案犯,并提供未抓获犯罪分子的联系方式,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五、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明显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本着法治理念和挽救失足青年之人文关怀精神从轻判决上诉人刚离开校门,年纪尚轻,出于对社会的无知和不良风气、影视作品的影响,上诉人等人从事犯罪的心理是好奇、模仿,以为可以耍威风或者能吃一顿好饭等。看着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却被扣上“黑社会性质”的大帽,辩护人认为他们承受不起,他们也不应该承受。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在对未成年人或刚成年人的有效引导方面有所欠缺,加之社会发展不均衡,收入贫富差距较大,法治尚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系统建立,诸多社会因素致使上诉人等人误入歧途,走向犯罪,对他们的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正常生活在社会的人们也应当用心去关怀那些失去社会、学校、家庭有效管教的孩子,帮助他们从精神失控的深渊中走出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来。要帮助他们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去观察、分析自己和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社会不能抛弃他们,不能也不该图政绩之快而毁掉他们的一生。总之,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所参与的大多数犯罪活动所其作用也仅是次要作用,上诉人的人生之路还很长,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明显过重。辩护人希望能给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恳请贵院撤销原判,重新改判。辩护人:唐丹二00八年月日
你祖父母需要写一个遗嘱,遗嘱写清财产划分问题。为避免以后关于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纷争,建议你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或找律师为遗嘱见证。
不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你们应按合同履行。
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所以法律上不能构成工伤。
因为你的过失,已经超过复议期,所以无效。建议你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不容易解决,按照现行法律,孩子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未规定孩子可以任意改姓。
你们之间没有签订协议,所以你只管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