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具有食品工程和法学双学士学位,自执业以来已办理了大量的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典型案件有郑州市某公司征地纠纷案,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30万元。本人一贯秉承“尽心尽力服务当事人”的宗旨,尽心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和朋友提供全面周到专业的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2006年9月中旬,张某与郑州市某中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张某委托中介公司为自己办理“十一”黄金周赴韩国七日游的出国手续并交纳了50000元的保证金,中介公司也同意为张某安排旅游公司。9月30日张某在北京国际机场随同中介公司安排的旅游团一同赴韩,在到达汉城的当日张某在征得领队杨某的同意后,自己离队游玩。10月10日张某从汉城自行乘机回国,当来到中介公司退还自己的保证金时,中介公司以张某没随团按时回国为由拒绝退还,由此双方引发争议。我接收张某的委托后,查阅了出国旅游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后,我方主张被告违约且出国所缴纳的保证金按照行规的用途是:保证出国人员不能非法滞留在国外,另因双方的合同是口头约定,被告又不能证明合同中有不得离队的约定。法庭在了解以上情况后,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5年,孙某和几个朋友在郑州市某个社区的小店一起吃饭,饭间一个女孩带来的朋友赵某起身对孙某进行辱骂,并责问孙和该女孩是什么关系,孙某声明是普通的朋友关系,赵某仍不停的辱骂,孙某一时怒起顺手掂起桌子上的空啤酒瓶朝赵某头上打了几次之后,被害人便倒到地上,因为都喝了大量的酒且被害人还打着呼噜,所以大家就没当回事将受害人抬到后面床上休息。第二天店内的人员发现赵某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孙某被逮捕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又发现孙某在东北老家时还有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为辩护人从案件的起因及被告人的自首等酌定、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辩护,2006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既然你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也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你们属于同居,如果你要求精神损失还缺乏法律依据,除非他对你有严重的侵权行为。
这要从行为人的语气,心理等分析,仅从这些内容还不能断定就是抢劫,除非他有抢劫的故意同时也表现出了如不给钱就会有暴力伤害的行为发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