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办理醉驾案件立案标准的新变化
新意见在办理醉驾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在调查取证、证据认定、审理程序方面,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做了详细规定。现简单说一下立案标准的变化。《2023年意见》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对比可知: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可以立案,但不一定立案。第十二条第(三)、(四)项,以前都是要立案的。曾经,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专门在停车场所,酒店门口故意针对醉酒人员碰瓷索赔,司机往往只能吃哑巴亏。现在,改变了规则,只要没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就不立案,司机再也不要担心,恶意碰瓷了。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立案的起点标准。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的,应该立案。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从重处罚。
2024-02-20
用人单位微信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催告员工返岗上班,是否属于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微信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催告员工返岗上班,是否属于违法辞退?【案件简介】小李是汕头某园林公司驻惠州某项目部的绿化队队长。某日,办公室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向小李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盖章的电子版本),在小李质疑解除理由后,又发微信通知小李到公司汕头项目部报到,并且不再担任队长。在小李提出不接受降职调岗后,园林公司连续向小李发了十封催促到岗通知书。随后,小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约42万元。仲裁裁决以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存在争议,且均无证据证明小李离职原因,应该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支持小李赔偿金诉求,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21万。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和裁决书一样的判决结果。【案件分析】一、实际工作地和公司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据《关于惠州市市级、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划分的通知》第(一)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桥东街道办事处等八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在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报建的建筑工地施工企业。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汕头某园林公司驻惠州办事处的房屋租赁合同,从而得以在惠州市仲裁委立案。仲裁裁决后,双方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也可以选在实际工作地法院起诉。员工选择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来因濠江区受理时间比惠城区人民法院先受理两天,惠城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向濠江区法院移送,两案合并审理。这种实际工作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相距较远,考虑到地方司法保护、开庭便利性问题,争取管辖地还是比较重要的,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起诉。二、本案属于违法辞退,还是离职原因不明?本案中,2021年9月8日,园林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小李发送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量缩减,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于2021年10月8日前办妥离职手续”。小李当即表示反对,并于2021年10月9日离岗。2021年10月12日至23日期间,园林公司连续发送了十份《到岗通知书》给小李。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2021年10月22日,小李申请劳动仲裁。本代理人认为是园林公司违法辞退了小李。因为园林公司的办公室管理人员不是通过微信向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或者建议,而是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小李于限期办理完离职手续。依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显然,解除合同是单务行为,并不需要和对方达成合意。本案中,园林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小李,就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园林公司通知小李上班,如果小李愿意去上班,也是开始另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和之前解除的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无论小李是否愿意,都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客观事实。《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显然不是合法理由。园林公司辩称,向小李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得知小李不同意,公司就向小李发送了《到岗通知书》,小李拒不到岗,到开庭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所以属于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和两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应认定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园林公司的微信通知,小李在知晓后未等园林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便主动不再回单位工作,该情形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系由园林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2项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规定,判令园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代理人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只适用于离职原因不明的情况。本案中,园林公司通过向小李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由园林公司支付赔偿金。【结语】对这样的审理结果,本代理人不是很满意。好在小李本人对此结果很满意,没有意向申请再审。这个案件就这么不太圆满的结束了。
2023-02-20
婚姻期间欠债,离婚时各负一半吗?
#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欠债,离婚时各负一半吗?婚姻期间欠债,离婚时各负一半吗?婚姻美满,白头偕老,是每个人结婚时的愿望。但是,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可能因为各种不愉快的经历,导致双方最终决定离婚。一说起离婚,就不得不对面对财产分割,更让人揪心的是,有时候不仅仅没有财产可分,还得面临债务承担的问题。实践中,离婚时存在债务承担的夫妻还是比较多的,有的是有财产分割问题,伴随着债务承担问题,有的是没有财产分割,只有债务。那么离婚的时候要如何分配债务呢,离婚时各负一半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分清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是共同债务则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这种情况原则上各负一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一方虚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非法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上述法律规定的非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不可主张各负一半。至于一方虚构债务、一方非法债务,因本身存在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更是不可能让其配偶承担。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很多夫妻对于婚内的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没有明确的区分,离婚的时候很容易产生纠纷。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您在处理离婚事宜的时候提前与律师面谈,律师会根据财产取得的方式和时间,债务形成的原因和时间,以及掌握的证据的事实上之间的差异,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问题,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