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代理众多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丰富。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和工伤纠纷、商帐催收律师。不成功不收费。成功案例:1、河东东兴桥附近十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纠纷;2、张某某诉全国最大方便面生产企业劳动争议纠纷;3、天津某韩国企业与山东东营某企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擅长:
我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当中,当事人常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和困惑:1、怎么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上述问题,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怎么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呢。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搞清楚“劳动关系”的概念。那么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呢?通俗地讲就是雇主与雇工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和技能,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身关系。下面我就在办理该类案件当中的经验和体会来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案情是这样的:2014年4月15日,我接到一个陌生朋友的求助电话,这个朋友很苦恼,很无助。通过几次电话沟通,我们见面了。这位朋友向我诉说了他的困惑:出了工伤,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单位始终态度暧昧拒绝赔付;劳动主管部门也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一步了解得知:2006年3月11日,这位朋友经人介绍进厂,干操作工;进厂时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大概每月3000-4000元始终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条也没有。工友不肯为他作证。这可怎么办啊?接手这个案子之后,我们一方面积极与劳动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另一方面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搜集工作。搜集到他的操作工具、工作服、工友和主管的谈话录音以及加工半成品的整个操作流程的说明,再加上不断的投诉,用工单位不得不承认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最后双方坐到一起,案件得到了满意的解决。那么这个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呢。我想有这么几点:1、劳动者入职时或者试用期满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工资最好要以工资卡的形式发放;3、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4、考勤记录要留存;5、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要留存。6、其他能够证明的证据。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怎样主张替代性交通那个工具的合理费用,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怎样正确认识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有意涵呢。结合我办案的实践和体会对此分析了解。案例1:2012年12月20日12时许,陈某驾驶私家车沿空港经济区十一经路自西向东行驶遇同向于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陈某车辆损失35000余元,陈某系包工头平时驾驶该车往返于各工地之间,事故发生后陈某不得不借用和租用车辆使用,支付加油费3000余元和租车费4000余元。双方未能就加油费和租车费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加油费1000元和租车费2000元。案例2:2013年11月2日10十时许,徐某驾驶奥迪小轿车沿东风桥由东向西行驶中追尾郭某驾驶天津某单位商务车辆后部,造成双方车损,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天津某单位不得不租用商务车辆使用,租车费用15000元。双方及保险公司未就租车费用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租车费用15000元。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非经营性车辆,为什么法院判决的租车费用会不同呢?笔者认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租车使用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这是人们可以预见并被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替代性参照物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来租用对应类型的交通工具,不应明显超出必要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范围。案例1中判决的加油费和租车费是在可预见、合理使用范围内,判决是恰当的必要的,超出部分系人们通常无法预见也是不必要的。案例2判决的租车费系人们通常可预见非常必要的合理支出。因此,非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要以人们通常可预见并选择使用不超过原交通工具标准来替代.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可以起诉侵占。
起诉腾房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等。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4%的违约金。
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以要二胎。
关键看能不能追回。律师费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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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您,我还需要申请工伤的哪些程序吗?单位(学校)是否扣我的工资或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