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徐颖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职于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的律师,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是《婚姻家庭》杂志点评嘉宾律师,《北京晚报》律师说法栏目嘉宾律师,曾任北京市总工会特聘劳动争议调解员,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被中国妇女杂志社、全国妇联权益部授予“积极普法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多次被评为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执业以来一直担任社区公益律师,为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以自己所学回报社会,受到好评。一面面锦旗、一封封感谢信,是委托人对我最大的肯定和评价!我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公司事务和企业法律顾问。我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个人宗旨,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的服务态度深得客户的赞誉,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首位的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多项公益活动,资助贫困家庭,被当事人誉为“良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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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徐颖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642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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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昌平法院拆迁利益分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114民初25746号原告:屈某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章,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被告:李某清,女,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被告:马某宝,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被告:屈某杰,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被告:马某,女,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某号拆迁补偿、补助款,屈某某要求分得拆迁补偿、补助款数额为5341765元;2判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归屈某某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屈某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1年位昌平区沙河镇某号院拆迁,马某的父亲马某章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的共6人,分别是屈某某、马某章、李某清、马某、马某宝、屈某杰,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205059元。马某章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昌平区某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认购安置房4套。屈某某作为拆迁安置人依法应享有安置房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屈某某于2023年3月2日前一次性向马某支付折价款450000;二、在屈某某付清第一项的折价款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归屈某某居住使用,待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该房屋登记在屈某某名下:三、各方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号被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含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屈某某负担2025元,已交纳;由马某负担2000元,已当庭支付给屈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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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不当得利胜诉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2民初104号原告:陈某某,男,住河北省三河市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住美国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霞,住河北省三河市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陈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被告陈某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因原告职工身份而获得的购房优惠利益1001250元,包括住房补贴10345.9元、住房押金3018.23元及房屋差价;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霞为父女关系,被告陈某霞与被告刘某为夫妻关系。原告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物探队职工,2007年原告单位集资建房,在明确原告享有购房资格并享有内部补贴的情况下,原告交回了原有住房,购买了位于三河市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虽与二被告约定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为二被告,但未约定以牺牲自己住房及优惠购房的内部补贴为代价无偿给于二被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一、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及被答辩人的自认可以认定被答辩人已无偿将购房资格让渡给答辩人和陈某霞,被答辨人本次起诉要求对优惠购房利益进行补偿理据不足。该房屋虽系被答辩人单位出售的集资建房,但因被答辩人无力支付购房款项,已将购房资格让渡给答辩人和陈某霞,并由答辩人父母缴纳全部购房资金。被答辩人及家庭成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无偿让渡购房资格和签署《房屋所有权证明》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行为是被答辩人及家庭成员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7年10月30日廊坊市中院作出(2017)冀10民终44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答辩人已将具有福利性质的购房资格让渡给答辩人,且其在让渡时没有要求答辩人进行补偿,而是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明》,认可答辩人出资购房行为,认可符合过户条件时过户给答辩人的事实。被答辩人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再审过程中亦认可自己在转让购房资格时放弃要求答辩人进行福利补偿的事实。综上被答辩人在让渡购房资格时没有要求答辩人和陈某霞进行补偿,而是同意让答辩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支付房款购买涉案房屋、并约定在取得产权证时过户给答辩人,现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要求答辩人支付因职工身份获得的购房优惠利益明显理据不足。答辩人亦不同意对房屋的优惠购房利益进行评估。二、答辩人对本案案由提出异议。被答辩人在起诉时故意隐瞒已将购房资格让渡给刘某陈某霞、并与二人签署《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诉讼,很显然,双方之间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请求贵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调整案由。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驳回起诉。被答辩人于2006年将购房资格无偿让渡给刘某、陈某霞,刘某亦在2006年至2007年之间缴纳了全部的购房款项,2007年10月刘某、陈某霞与被答辩人及全体家庭成员补签了《房屋所有权证明》,被答辩人于2020年9月28日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间,贵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四、被答辩人与陈某霞父女恶意串通,长期损害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刘某放弃在北京购买房屋的机会,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进行装修,却没有居住使用过房屋一天。被答辩人及配偶以身体不适为由博取答辩人的同情,入住房屋,且其后一直以身体原因为由拒绝搬出房屋,长期占有、使用刘某的房屋,如果被答辩人主张支付优惠购房利益,被答辩人亦应将多年来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房屋使用费支付给刘某,并赔偿刘某因购买涉案房屋而丧失在北京购房的升值损失。答辩人保留提出反诉和另案诉讼的相关权利。诉争房屋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答辩人和陈某霞所有后,被答辩人一直拒绝履行过户和交房义务,导致房屋现在仍登记在被答辩人名下,并强行占有房屋。2020年5月31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陈某霞所有,由陈某霞给付刘某房屋折价补偿款62.5万元。刘某虽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霞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刘某仍未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诉争房屋的房款及装修款系刘某父母出资,刘某及刘某父母出资后尚未享受过任何房屋利益。被答辩人分文未出却长期占有、居住、使用刘某的房屋,可以证明被答辩人和陈某霞恶意串通,长期损害刘某合法财产权益的事实。本次诉讼亦是二人恶意串通、浪费司法资源的结果,贵院应当对被答辩人和陈某霞不诚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五、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河北省燕郊开发区某号房屋虽然是陈某某单位出售的房屋,但因陈某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房款,购房资格面临作废的后果,陈某某和陈某霞遂说服原本打算在北京买房的刘某,让刘某和陈某霞出资以陈某某名义购买单位出售的房屋,这样陈某某不仅可以用单位支付的各项补贴购买一处平房用于自住,还可以富余出一些资金自用。刘某碍于亲情关系无奈放弃在北京买房的计划,由刘某父母出资在2006年至2007年之间缴纳了全部的购房款项,2007年10月刘某、陈某霞与被答辩人及全体家庭成员补签了《房屋所有权证明》,被答辩人及家庭成员均认可由答辩人出资购房、房屋产权归答辩人所有及过户给答辩人的相关事实。并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由被答辩人购买了诉争房屋的主张。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陈某霞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购买房屋时确实使用了陈某某的购房资格,并且陈某某也是实际出资了,所有的房款并不是全由二被告出的,原告出资了一万多元,使用购房资格使得比市场价低的多,约定二被告对原告夫妇养老送终,所以把优惠购房的机会给了两被告,但是现在被告刘某并没有履行养老送终的义务,所以应当对其相应的补偿,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则,本案所涉房屋在享受单位职工各种优惠之后购买总价是125714.22元,二被告交纳了10多万元,另外用原告名下的旧房折抵了3018.23元,并且折抵了原告的补贴款10345.90元,房屋装修也是原告陈某某承担和支付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陈某霞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陈某某系陈某霞之父。陈某某系中国冶金某队的职工。2007年7月,中国冶金某局(甲方)与陈某某(乙方)就乙方购买集资建房一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在冶金天元区某号建筑面积92.2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125714元。本次建房属集资建房,享有内部补贴。刘某提交的购房现金收据记载情况如下:2006年5月30日,陈某某交纳集资建房报名费10000元;2006年9月12日,陈某某交纳购房款55320元;2006年11月16日,陈某某交纳购房款11028元;2006年12月26日,陈某某交纳购房款3982.09元,该收据备注记载:补交房款7000.32元,抵扣住房抵押金3018.23元,实交3982.09元;2007年6月13日,陈某某交纳购房款31720元,该收据备注载明:住房补贴10345.8元;2007年7月10日,陈某某交纳购房款3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100元;2007年7月11日,陈某某交纳维修基金2213元;2008年1月7日,陈某某交纳产权证款2104元。以上购房款总计:125714.12元,包括:实际交纳的购房款112350.09元、住房补贴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审理中,各方均认可上述实际交纳的购房款112350.09元系由刘某、陈某霞交纳。刘某主张住房补贴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其也交给了单位,单位将该费用退还给了陈某某。陈某某、陈某霞对此不予认可。2007年10月5日,刘某、陈某霞与陈某某及其配偶、子女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明》,内容为:“我父母在天元小区某号的房产经全家同意由陈某霞、刘某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产权)归陈某霞、刘某所有。在以后房产可过户时过户给陈某霞、刘某。”2008年9月,陈某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地址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号。2017年3月2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某霞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号房屋归原告刘某及第三人陈某霞所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及第三人陈某霞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冀10民终44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冀民申44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2019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刘某与陈某霞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号房屋归陈某霞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陈某霞给予刘某房屋折价款62.5万元;......”。刘某、陈某霞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京02民终70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中,各方均认可案涉房屋一直由陈某某居住使用。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交的现金收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总额为125714.12元,刘某、陈某霞实际交纳购房款的数额为112350.09元,剩余部分由陈某某享受的住房补贴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予以抵扣。刘某主张其将住房补贴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交给单位,由单位将该费用退还给了陈某某,与现金收据的记载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为陈某某单位的集资建房,因陈某某的职工身份而享受一定的购房优惠,陈某某以住房补贴、住房抵押金的方式存在部分出资,2017年10月陈某某与刘某、陈某霞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明》,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刘某、陈某霞所有,而并未提及陈某某的出资及优惠利益问题,根据约定并考虑双方的亲属关系,应视为陈某某同意并认可其出资及优惠利益归属刘某、陈某霞,故刘某、陈某霞取得相应利益,具有合法根据,不属于不当得利。而且,如陈某某认为其出资及优惠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在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明》时其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6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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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律师
胜诉判决//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6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康某某,住北京市西城区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康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一审法院对工资标准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仅是依据鉴定意见作出“采信康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认定,存在程序以及实体上的严重瑕疵。首先,关于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关于该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经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查询,并未查询到签字的鉴定人员“张某,郑某”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同时在该网站上查询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后,显示的机构人员栏的鉴定人员中也没有两位签字人员。上述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无权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鉴定方式不具科学性,仅通过两个字体的部分进行对比,得出非同一时间形成,明显鉴定数据单一,仅能说明这两字不一致,但不能说明其余字体的真实情况。其次,不妨退一步讲,即便鉴定意见被采信,但鉴定意见作为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也无法证明康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8500元。再者,不妨再退一步讲,即便是鉴定结论成立,也无法否认双方约定工资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变更合法有效。具体到本案,双方都明确书面约定了工资数额为23100元,且实际也是按照23100元工资发放,履行中康某某也一直未提出异议,该约定应当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最后,我们不妨再退一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注意核实各空白处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故其在其所主张的空白合同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待遇达成了合意并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履行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23100元也恰恰体现了双方真实合意。二、关于康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某公司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在某公司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并不存在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且康某某在试用期内也未进行绩效考核,故不应取得考核奖金,某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据以认定未足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并不成立。康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康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资差额138600元;2.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8500元;3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000元;4.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资23821.84元。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康某某2019年3月19日至3月31日工资差额7776元;2.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1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康某某2019年3月19日入职某公司。2019年10月22日,康某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内容均为打印,第4页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第九条……月工资为23100元。试用期期间无考核奖金。试用期合格并转正后的绩效奖金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23100元”,第7页乙方签字或盖章处显示有康某某签字。康某某认可其中签字,主张合同内容是某公司另行制作,并申请对合同第4页和第7页是否为同一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1]文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2019年3月18日乙方为康某某的《劳动合同书》中第4页第9条文字'¥23100.00’'试用期期间无考核奖金。试用期合格并转正后的绩效奖金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23100.00’的内容与第7页打印文字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具一次打印形成。”康某某预交了鉴定费5100元。某公司提交了工资表,记载工资标准为23100元,2019年3月实际出勤9天,考勤扣款21241.38元,迟到、忘打卡等扣款40元,应发合计1818.62元;2019年7月、8月各记载有1天缺勤,考勤扣款均为1770.11元;2019年10月出勤15天。康某某认可其中记载的出勤情况,认为通过考勤扣款金额可以反推工资标准为38500元。经询,康某某表示第一项诉求计算的是3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第四项诉求按照38500元标准计算了10月工资。康某某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4XXX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资16993.1元、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777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100元,驳回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康某某认可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的签字,虽现该劳动合同经鉴定存在一定的形式瑕疵,但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康某某诉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主张康某某的薪资标准为23100元,但该劳动合同内容经鉴定存在形式瑕疵,且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考勤扣款金额反推的薪资标准与康某某主张的一致,故一审法院采信康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康某某认可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记载的考勤情况,一审法院据此计算某公司应支付康某某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差额106512.41元;康某某诉求的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资数额不高于一审法院核算的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康某某工资,康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康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85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康某某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差额106512.41元;二、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康某某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资23821.84元;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康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8500元;四、驳回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某公司提交康某某所在部门2019年度经营目标及分解表、2019年度各季度经营目标分解考核表,拟证明康某某所在部门未完成绩效考核,康某某不存在绩效奖金。康某某质证称,上述证据系公司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亦没有康某某签字确认,有可能是后期补充制作的,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期间从来没有提交过上述证据,之前公司一直认为没有绩效考核,康某某工资就是23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某公司是否应向康某某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2019年10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就康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产生争议,某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康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3100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及鉴定意见可知,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经鉴定存在形式瑕疵,某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供充分反证推翻其真实性。其次,某公司在仲裁答辩意见中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内没有绩效奖金,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亦载明康某某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间无考核奖金,试用期合格并转正后的绩效奖金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载明2019年3月、7月、8月、9月,通过康某某试用期内考勤扣款反推出的月工资标准,与康某某主张的38500元数额能够对应,与某公司主张的23100元数额存在差距,换言之,某公司一方面主张康某某试用期工资每月23100元,另一方面却按照每月38500元的标准计算康某某试用期日均工资并进行考勤扣款,该行为不符常理,存在矛盾。再次,某公司在一审答辩意见中称康某某离职时尚不满一个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因为还没有绩效考核过,所以尚未协商考核基准。但在二审庭审中,某公司又提交证据拟证明康某某所在部门未完成公司绩效考核目标,员工无绩效奖金,经本院询问,某公司主张康某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100元,完成公司设定的绩效目标可以拿对应的绩效奖金,两项合计最高38500元,康某某没有完成绩效考核目标。故,就试用期后至康某某离职期间的绩效考核情况,某公司先主张康某某没有进行过绩效考核,后又主张康某某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其意见前后反复,本院无法采信。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康某某关于其月工资标准为38500元的主张,并据此计算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2019年10月工资,数额并无不当。因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康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向康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亦无不当。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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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费用高吗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房产是重要的财产,离婚后都会对房产的归属进行重新分配,但是过户房屋一般是需要缴纳过户费用的。那么离婚房产过户费用高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离婚房产过户费用高吗(一)、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二)、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二、房产证抵押需要什么条件房屋抵押的条件是抵押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三、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而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一)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三)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四)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五)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六)颁发土地证。综上所述,离婚时房屋过户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的,包括税费和工本费测绘费等。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房产过户费用高吗的相关知识。

2022-05-07
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手续

我们都知道只有拥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土地使用证的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办理土地使用证必须先具备一定的主体资质然后准备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那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手续?以下由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手续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二)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三)备注。(四)变更记事。(五)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二、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三、土地使用证发放时间需要多久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所以如果想要取得土地使用证,首先准备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通过审核后,会在15日内发放土地使用证。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手续的相关知识。

2022-05-07
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人们都会购买房屋,一般会在结婚之前由父母出资进行购买,那么你知道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证明可以提供父母出资买房的证明:如父母付款买房交钱是从银行帐户汇款交的,那银行付款流水单是可以打印出来的。只要银行帐户的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要求打印几年几月几日的流水单,银行都可以打印出来的,这流水单有银行盖的业务章,可以作为父母出资买房的交款证明。(一)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二)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的一方。(三)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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