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广律师,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主任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案件,从业十年办案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周金广律师具有80后律师特有的优势:敬业、专业、自信、激情、向上、办案经验丰富。周金广律师始终坚持做专业型律师、做专家型律师。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没有更好,只有更适合,请选择您信任的合适您的专业型律师为您服务。周金广律师办案理念:只要有1%的希望,将尽100%的努力办案!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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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广、汪丽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工程总价86万元不属实,应为76万元。双方签订的《某某盛典装修协议》第3条约定“总造价:捌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实际工程量”。在签订协议当初,双方估算的总造价确为80万元,而最终的工程总价应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计算,至今,双方尚未对该工程量进行结算,宋某某亦未提供总工程量最终确定的数量,宋某某以最初的定价80万为依据,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协议约定的内容相违背。实际上,因后期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杭州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高某某确定:按照工程总造价下降5%计算工程款,案涉工程款的计算亦应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也应下降5%,即为76万元。2.应从宋某某所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尾款8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4条“总造价lO%的尾款跟宋某某无关,但是完工后三个月因油漆工种需要修补宋某某应到场解决”的约定,最初总造价80万元的10%即尾款8万元,直接由高某某扣除,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尾款拿不到的情形、甲方无理由的扣款)及费用(包括优惠券),概与宋某某无关,但宋某某仍需承担后续修复工作。因此,应从宋某某所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8万元。3.根据结算单确认,前期某某公司已经向高某某支付145万元,在上述工程完工退场后,高某某与某某盛典另有业务往来,高某某至今只收到某某公司款项156万元,后期支付给高某某的11万元,因某某公司在本工程中的经办人员多数已离职,无法确认该11万元是支付涉案工程余款,还是支付后期新业务工程款,请求法院查明后酌情确定。4.宋某某施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重大违约。宋某某诉状中称“2014年6月份将所有油漆工作包括后续修复工作完成”该陈述的事实加上其提供的证据《工程问题分类明细》可以证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从该《工程问题分类明细》内容来看,其仅仅是提醒各方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望及时完成,却未有任何宋某某已经完成上述修复工作的内容,另外,该明细未经高某某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宋某某完成后续修复工作的事实。正是因宋某某工程质量问题,致使高某某工程款无法结算,给高某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一审认定高某某应向宋某某支付工程款13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某某盛典装修协议》第3条约定“按照甲方(即某某公司)每期所付工程款的比例进行付款”。按照该约定,宋某某价款的支付应参照某某公司付款进度及付款比例进行支付。但因宋某某工程质量问题,某某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余款未向宋某某支付。即使按照最初工程总价款80万元,总工程总价款l88.8360万元(工程总价:180万元,增加工程价款:88360万元)计算,应按高某某收到的工程款比例向宋某某付款,高某某至今仅收到工程款l56万元(假使全部均用于支付本案工程款),而已向宋某某支付67万元,按收到款项的比例高某某应向宋某某支付66.089万元,扣除宋某某应承担的伙食费3万元(以饭票形式在某某盛典食堂就餐)、尾款8万元等款项,高某某已多向其支付l1.9ll万元。三、一审程序违法,致使高某某无法有效行使抗辩权,导致裁判不公。宋某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1.工程总价86万元属实,首先《某某盛典装修协议》第二条约定总造价为80万元,后在实际施工中另行增加6万元人工费,增加的人工费有《工程施工联系单》为证,本案所涉的《某某盛典装修协议》、《工程施工联系单》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对杭州某某盛典-KTV所有油漆工种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并且经过验收完工,高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宋某某工程款。2.高某某提出的工程款中应扣除尾款8万元的陈述不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对于这一事实,高某某在一审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总造价10%并不包括在合同总造价86万元中,总造价的10%指的是高某某与某某盛典KTV(某某公司)签的合同的总造价,这个10%的尾款拿到与否与本案标的无关,不论是否拿到均要支付宋某某,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中高某某也是明确承认这一事实的。3.虽然《某某盛典装修协议》写明按照甲方每期所付工程款的比例进行付款,但是,工程装修完已经两年多的时间,高某某因其与某某盛典另有业务往来,一直怠于行使追索工程款的权利,不能因为高某某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宋某某权利受损。在本案中,因高某某怠于行使权利已经使宋某某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4.高某某主张宋某某施工有质量问题,这一主张并没有证据支持,且宋某某提交的《工程问题分类明细》也有某某盛典方面的负责人签字证明已经修复,高某某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应予驳回。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高某某向宋某某支付工程款19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高某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6日,宋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某某盛典装修协议》,载明:“1、杭州某某盛典-KTV整改翻新,本人高某某已承包下。现本人高某某再以单项承包所有油漆工种给宋某某全部承包施工。(包工包料)2、施工项目工艺标准为设计师方案为准及符合甲方验收标准。总造价捌拾万元整,付款为实际工程量,按照甲方每期所付工程款的比例进行付款。4、总造价10%的尾款跟宋某某无关,但是完工后三个月因油漆工种需要修补宋某某应到现场解决(注:若因甲方原因需要甲方付维修费用)。5、因油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过失所产生的费用由宋某某负责,因木工原因所产生的过失的费用有高某某负责。”2014年3月10日,因喷家具漆夜间施工,需增加人工费60000元,高某某承担其中30000元,由高某某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一份予以确认。宋某某完工后至起诉之日,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宋某某工程款670000元,另以饭卡形式支付宋某某30000元,余款130000元至今未付,遂成讼。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所涉的《某某盛典装修协议》、《工程施工联系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宋某某按约完成施工,高某某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审理中,宋某某对已收到工程款670000元、饭卡3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宋某某主张饭卡30000元系由某某公司支付,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因宋某某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均由高某某支付,其与某某公司并无直接款项往来,且高某某对领取饭卡的情况能做合理陈述,故该院确认饭卡30000元由高某某支付给宋某某,以折抵相应工程款,折抵后高某某尚欠宋某某工程款130000元。高某某在庭审中亦自认尚欠宋某某工程款130000元,其与某某公司的纠纷不能作为本案中高某某拖欠宋某某剩余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故对高某某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某工程款130000元;二、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宋某某负担1295元,高某某负担2805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油漆施工项目工程价款及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依据。高某某上诉认为案涉施工项目总价款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而双方未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价款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某某盛典装修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案涉施工项目总造价为80万元整,案涉《工程施工联系单》中亦明确载明夜班施工增加人工费用6万元,高某某承担3万元,以上两份文件中均经高某某签字确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高某某合计应向宋某某支付工程款83万元并无不当,高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高某某上诉主张双方约定高某某收到某某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后按照比例向宋某某支付案涉油漆施工项目价款,且实际施工过程中某某公司与高某某协商一致将工程总造价下降5%计算,案涉油漆项目价款也应下降5%,且总造价10%的尾款与宋某某无关,应当在油漆项目总价款中扣除8万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标的为高某某与宋某某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现宋某某已履行了案涉承揽合同项下的义务,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高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诉讼标的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高某某与某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以及合同款项的支付情况均不构成高某某拒付案涉承揽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抗辩事由,且高某某关于在案涉油漆施工项目工程款中扣除8万元余款的上诉理由亦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高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另,高某某虽上诉主张由宋某某施工的油漆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上诉主张无法成立。一审庭审笔录及庭审录音录像均显示高某某已经充分行使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故对于高某某关于一审程序违法、其未能有效行使抗辩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上诉人高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瞿静审判员张敏审判员赵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周天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6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广、汪丽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曹某某向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15年12月29日,曹某某向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2016年1月25日,曹某某向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39250元;2016年1月27日,曹某某向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8400元;曹某某共向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97650元。2016年10月13日,曹某某与高某某在某某派出所签署治安案件调解协议:1、曹某某赔偿高某某看病费用;2、高某某欠曹某某25000元欠款应还清;3、双方互不追究当日发生之事;4、如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同日,高某某分三笔向曹某某转账共2500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有否就借贷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曹某某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高某某辩称为其他纠纷且已清结,曹某某应承担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高某某所提交的治安调解协议及转账凭证,认为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4.5元,由曹某某承担。宣判后,曹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存在未审先判状况:庭审之前,法院法官数次打电话,以一种威胁、诱导、恐吓的口气要求曹某某撤诉,这是不正常的,有短信和录音为证。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1、判决书中,“经庭审质证,被告高某某认为97650元款项仅仅是双方买卖合同往来款,并不是借款。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份证据是何证据?法院确认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往来款,不是借款的依据是什么?2、判决书中,“被告辩称:3、在某某派出所调解前被告己向原告支付款项,是支付给原告妻子章某某,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双方再无其它经济纠纷。”在庭审过程中,曹某某未听到高某某有此辩护。而且高某某为何向曹某某支付款项、何时支付、支付多少等均未有陈述,明显是杜撰。3、判决书中,“被告高某某所提交的治安调解协议及转帐凭证,认为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曹某某有如下疑问:(1)派出所中治安调解不是经济调解。法院为何可以将治安纠纷调解书作为经济纠纷调解书的充要依据?(2)高某某称在派出所调解前已支付过款项,在派出所又支付25000元,曹某某的银行转帐凭证有97650元,三者之间是何关系?在案件事实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定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3)派出所调解书上说:“1、由曹某某陪高某某看病,费用由曹某某负责;2、有高某某欠曹某某25000元欠款应还清。3、今天发生之事,到此结束,互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完整的事件处理内容:我们打人了,看病支付费用;他们欠我们25000元钱还给我们。这与高某某欠曹某某的97650元完全是两码事,是没有任何关联的。派出所也不会做类似完全不公正的经济调解。4、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对法官质证的诸多问题均表示不了解,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官又是如何做出精准判决的。三、原审确定性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同时根据第十七条原告仪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有义务对其主张的其它经济纠纷性质提供有效证据,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高某某未依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所以根据以上规定,法官依法理应可以确定本案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其它经济纠纷。双方经营行业完全不同,除了因为两人是老乡有借贷关系外,无任何其它经济往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曹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某某负担。被上诉人高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某某提出的问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曹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第二,从对方转账的金额来看,本案也不符合常规的借贷关系。第三,高某某提供了派出所的调解笔录,能够证明案涉款项是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且在事后高某某已经履行。综上,本案实际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也已经履行完毕。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订约意思表示及引起借贷关系生效的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曹某某仅持有转账凭证,尚不能证明高某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曹某某在二审中有关“高某某打算借款10万元左右,因为曹某某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足,故分多笔转账”等陈述,与实际转账金额、曹某某的帐户余额等事实并不相符,故原审法院认为应由曹某某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另外,高某某提交的治安调解协议也表明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故曹某某要求高某某归还借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袁正茂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翔
一、五保户遗产继承人有哪些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基本上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上拟制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各国立法不尽一致6—般说来,剥削阶级国家的继承制度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多把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即使死者本人没有较近的亲属,也准许与死者本人血缘很远的亲属继承其遗产。如法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延到被继承人的12等以内血亲。德国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一切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纳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则从有利于实现家庭经济职能出发,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制在实现家庭经济职能所必须涉及的少数近亲属范围之内。如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1、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三、第一继承人遗产分配比例是怎样的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人确定的时候,是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好了以上就是五保户遗产继承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
一、假离婚二胎要怎么处理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假离婚二胎要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离婚之后就属于未婚,如果这时候发现有了前夫的孩子,那么我们要缴纳罚款之后才能去有关部门上户口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我
一、结婚离婚时间怎么确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二、协议离婚的主要内容2、离婚原因;4、子女抚养和教育;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三、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以上就是关于结婚离婚时间怎么确定的相关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建议大家还是要谨慎,如果要办理结婚离婚手续,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避免盲目的结婚,又避免盲目的离婚,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
你好,强奸罪的话是一个重罪,规定的三年起步如果是轮奸或者强奸幼女的话是十年起步的,这个的话要想跟他从轻就找一些法律上规定的从轻的理由比如说这个强奸未遂,从犯,有自首等一些情节来或者立功等情节来给他辩护
你这个的话要看事故认定是怎么认定的,如果说回宿舍的路上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要求公司全额支付的啊,也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
如果双方仅是订婚,还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是可以要求这个全部返还这个彩礼的。
你好,这种情况司机要赔付的
只要能证明货物价值就可以
你好,可以通过夫妻另外一方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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