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东城新区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业务水平优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与援助;熟悉合同的拟定、评审流程,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好事先防范工作,规避合同风险。从业以来.承办过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及仲裁、公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等非讼事务.擅长劳动关系争议.公司法务.家庭婚姻.合同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诚信为本.服务为人.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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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东城新区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业务水平优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与援助;熟悉合同的拟定、评审流程,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好事先防范工作,规避合同风险。从业以来.承办过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及仲裁、公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等非讼事务.擅长劳动关系争议.公司法务.家庭婚姻.合同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诚信为本.服务为人.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电话:15101193930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指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要素。由于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不作变更,便不能继续适应新的情况下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房产继承由于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继承关系相对复杂,一般不容易为普通人所熟知。笔者对于房地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简单的介绍。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二、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继承其房地产。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三、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四、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北京继承律师咨询电话:15101193930【案情】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岐】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的第49条、第51条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笔者认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
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离婚即可。小孩的户口既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
起诉孙女,要求返还拆迁款。
房子过户之后,说是对方的了。对你来说,风险极大。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她没有抚养过你一天。
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共同承担。
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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