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琴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主要经办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执业经验丰富,尤为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法律顾问等。办案风格严谨、亲切耐心,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致力于通过良好、全面的沟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好评。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叶建琴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主要经办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执业经验丰富,尤为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法律顾问等。办案风格严谨、亲切耐心,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致力于通过良好、全面的沟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好评。
1、案情简介【(2021)粤0114民初16511号】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相互添加了微信(被告的微信号为:×××)。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以生病需要钱治疗、帮忙还信用卡等理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9年9月18日的最后一次借款,被告向原告总共借了80840元,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通过不限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被告及时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2、办案过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9年8月开始被告以生病、还信用卡等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80840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利息等。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向被告出借80840元的事实,因其提交的证据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其保证真实,法院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84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本院调整为以借款本金8084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1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84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80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1、案情简介【(2021)粤0606民初34556号】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不锈钢货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送货6960元货物,2021年7月1日送货4600元,2021年7月2日送货12610元,合计24170元。原告按照约定于2021年7月31日起不断催被告尽快付清货款,截至起诉日均未支付,原告遂起诉。2、办案过程原告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单位员工证明、***微信个人信息、送货单、被告的微信用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没有提交证据。3、结果(1)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2)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通过微信下单向原告购买不锈钢货物,2021年6月30日到7月2日期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送货,货款合共24170元。被告收货后没有付款,原告遂起诉。(3)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不锈钢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应负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0元及利息(利息以2417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判决给付完毕之日止)。
1、案件简介【(2022)粤0605民初11180号】被告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从2020年3月开始,A公司向原告购买玻璃,2020年10月17日被告代表A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经对账,A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65170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玻璃,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651703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壹仟柒佰零叁元整)。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17日到期时归还,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逾期未还货款及利息,债权人为维护债权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直到2021年6月8日,A公司及被告均未曾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补签一份《保证书》,保证在2021年6月20日前归还9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货款,逾期未还的,用其房产及其两部车抵押给原告,还自愿加付利息百份之三的利息给原告。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尽快还款,但两被告均未支付。2、办案经过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法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法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陈述及法院采信的证据,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1)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A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事实,A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51703元。对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A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对账,应于同时支付货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A公司支付货款,依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A公司逾期支付,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0月18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原告损失,法院酌定A公司应支付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对于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被告出具《欠条》及《保证书》表示清偿债务的意思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自愿出具《欠条》及《保证书》承诺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本案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结合《欠条》及《保证书》文义可知,原告在2020年10月17日前未清偿应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在2021年6月20日及2021年12月30日未按约支付则加付3%的利息,并应承担律师费,该承诺是被告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对其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约定过高,结合原告损失,法院酌定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也就是说,被告除应对A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1.3倍LPR)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外,还应另行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即0.2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原告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致其在本案中实际产生了20000元的律师费损失,依约应由被告承担。3、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51703元及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1.3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还应支付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即0.2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关系存在,而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提供了对账单、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或凭证,以此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由于对账单、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故即使该函件或者凭证没有明确记载债权人名称,除非有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一、合同不生效后果有哪些合同不生效后果有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该原物返还,无法原物返还的,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1.产生的原因不同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4.法律责任不同5.期限限制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签订协议一方违约怎么处理签订协议一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1.?一般有违约金约定的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有定金约定的,可以不发还定金或者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但不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3.?没有上述约定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方式:1.应当确认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即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是什么;2.应当确认违约责任等范围;3.应当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三、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违约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是涉及行政还是刑事拘留
可以去到劳动局举报投诉
一般签了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的了
这种情况是没有了,可以去社保局举报投诉
你好,你这边工作多久了呢
你好,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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