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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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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仅有送货单、对账单、对账确认函等凭证,能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

来源:叶建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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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关系存在,而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提供了对账单、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或凭证,以此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由于对账单、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故即使该函件或者凭证没有明确记载债权人名称,除非有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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