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硕士学历,参与办理案件包含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上百件,服务过多家大型企业,办案经验丰富,尽忠勤勉,不负当事人所托!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1)豫1002民初XXX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案情简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春季,被告称目前有一个新兴投资理财项目“云医链”,可以净赚3倍以上,被告负责保本并给付原告20000元利息。原告在被告的话术指引下,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80000元。后该区块联系项目并未“上市”,原告向某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在民警的调解下,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9年12月之前支付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但被告出具借条后,即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效,并依据该借条内容判决被告还本付息。律师总结:《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虽然属于委托理财纠纷,但是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还本付息的协议,法院可以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审理,借条合法有效。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0)京0108民初5777号原告:通信公司被告:时代公司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8日签订两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分别采购奥科MIKB网关(span板卡、9X5服务、一年远程支持)2个,商业多媒体电话30部,价格共计122719.8元。原告按约发货,被告却有56179.8元货款拒绝支付。贺律师仔细审查了证据,《采购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价款、违约金的约定;发货单(快递单)可以证明原告发出了货物,但不能证明被告已经验收了全部货物;银行卡流水可以证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贺律师指导当事人从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中寻找被告验收货物的证据,并发现被告在微信中表示“收到了没问题”等字样,重点标注,并提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律师总结:贺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第一是合同主体的确定,不少买卖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中,存在与第三人的居间、代为履行、代为签约等行为,需要具体分析;第二是验收货物的证据,例如本案中有调试安装的条款,贺律师仔细审查了邮件,看到邮件中有对合同的补充说明,“无须安装调试”,将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法院,最终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0)京0105民初XXXXX号原告:余某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案情简介:原告余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入股协议》,约定余某向某投资管理公司出资人民币20万元,占该公司0.1%的股权份额,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即以年化收益率10%与该投资管理公司月度净利润分红方式取其高者支付。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4日,原告余某依照协议约定将20万元出资款分4批转入被告公司账户。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公司转账来的投资收益共计17713.91元,但自2019年9月,被告停止了分红转账。贺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签订的入股协议中,被告承诺以年化收益率(保底利润)的方式返还给原告,且原告不承担经营亏损,双方也并未履行选择管理者、设立合伙企业等协议内容,因此,双方依据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贺律师观点,并判决被告返还余款、支付利息。律师总结:明股实债案件判断,要依据股权协议确定法律关系,如“投资人”享有固定收益,但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如果该标的是同一的,则无法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损害发生多少、赔付多少。前一诉讼确定了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也即,就同一标的额来说,侵权之所和违约之诉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如果先有侵权之诉,则后提起的违约之诉,应当扣除掉侵权之诉中已支持的赔偿项目及费用。鉴于出租车公司的保险制度较为完善、赔偿能力较高,贺律师建议乘客主张违约诉讼更为妥帖。
刘某入职某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刘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单独从事或者受聘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商业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损失赔偿责任。《保密协议》同时约定,劳动者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保密协议》卷尾约定,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有相同法律效力。刘某签字同意遵守《保密协议》。后刘某离职后,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通过《保密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利,体现竞业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司未就劳动者违反经济限制的行为举证,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27000元左右。
沈某于2012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自行设立或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2013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双方约定,故法院对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应由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竞业限制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人而异,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您好,建议到公证处公证遗嘱。
建议抗辩就行了,如果要起诉的话,起诉什么?不当得利很难打。
您好,未经批准的事假、且没有合理理由,属于旷工。
您好,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您好,已入户管道是业主维修。
您好,对方不同意,仅有起诉一条路径。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