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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约定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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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于2012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自行设立或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2013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双方约定,故法院对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应由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竞业限制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人而异,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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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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