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1)很多朋友问我,做了这么久的婚姻家事律师,“经历”了上千次离婚,会不会不相信婚姻,对婚姻产生怀疑?确实,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别人眼里的离婚律师,每天在金钱和感情、物质和婚姻的风口上游走,自然很多朋友会问我这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人生各个时期对婚姻和金钱的理解和感悟。小时候,在江西农村度过快乐的童年和少年,那时候对金钱没有什么概念,只知道疯玩和读书,有好伙伴在一起就很开心了。中考考上师范(专门培养小学老师的学校),在校期间,因为吃喝都国家包了,所以对物质和金钱也没有太多的欲望,倒是青春的懵懂,荷尔蒙的产生,暗恋上了同年级某个女生。最终鼓起勇气向她表白,女生也答应和我交往,但在一起的时候还是不敢去牵她的手。此时的感情是纯洁的,也是纯粹的,没有夹杂任何金钱的成分。1992年我师范毕业,光荣地成为了一名小学教师,之后调任中学任教,才慢慢体会到生活的现实。中学男同事有几十个是光棍汉,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其他单位女同志都嫌弃老师这个职业没有钱而不愿意嫁给我们,即使是同为教师的女同事,也纷纷往外单位嫁。此时的感情非常现实,完全和金钱挂钩。所以,自己喜欢的师范同年级女生毕业后嫁给了某个单位的国家公务员,也就不足为奇了,但确实让我伤心了好一阵子。社会的世俗,人生的失意,导致我这个凡夫俗子也不能免俗,我也开始努力追求事业成功,希望有朝一日飞黄腾达,物质丰裕。之后通过不懈努力,在中学任教时考取了全日制法学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广州的大学任教本科生法律课程,同时兼职做律师。再之后,辞职转任专职律师,带领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导目前广州团队人数最多的婚姻律师团队。尽管我认为我还在成长的路上,也算不上什么成功,但在很多人眼里,我算是事业成功人士。然而,我现在深切的感受是,不管别人怎么认为我事业成功,有多少人要预约请我打官司,我还是觉得,如果没有爱情,如果没有好的婚姻,人的一辈子都是不完整的,也根本谈不上人生成功。(2)有人会说,你和你团队办理了那么多的离婚案,“经历”了无数次的聚散离合,你怎么还相信爱情,相信婚姻啊?为了解答大家疑惑,我还是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故事吧!2018年我办理过一个离婚案,让我印象深刻,感悟良多。李老先生在90年代初已经身价过亿,是广州南沙区的纳税大户,算是当地知名人士。可能是成功的太快,或者身上太有钱,或者自己抵不住诱惑,也有可能是社会风气的影响,他和很多暴发富一样,在外面有了情人。尽管他老婆在香港,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最后还是被他老婆发现了。老婆大吵大闹,他被迫和情人断了关系。过了不久,他老婆发现他又有了一个情人。这个情人比较有心计,要求李先生出钱给她买房,并且全部要他给现金。后来他老婆一纸诉状把“小三”告上法院,要求“小三”返还财产,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官司败诉。这一次,他老婆对他彻底绝望了,但不再大吵大闹了,而是和子女合谋,把他在公司名下的所有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全部转给了子女。那时,李先生以为他老婆原谅了他,所以没有多想。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所有的背后,都是一场“阴谋”。再之后,李先生就失去了公司的所有控制权,被他老婆和子女扫地出门。从此,他就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在南沙,而老婆和子女则一起生活在香港。2019年的一天晚上,李老先生上厕所,突然中风倒在卫生间,而此时家里没有其他人。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隔壁好心邻居发现,才险些捡回一条命。最后命是保住了,但李老先生只能依靠轮椅相伴余生了。可以说,李老先生曾经是如此辉煌腾达、呼风唤雨之人,而晚景却是如此地凄惨,不禁让人唏嘘不已!(3)现在社会,物欲横流,很多年轻人把追求物质当作人生的第一目标,而完全忽视了爱情和婚姻的重要性,甚至有人可以大言不惭地说,爱情有啥用?有钱的话,可以随意换女人和男人。这些谈论“钱比爱更重要”的人,是因为还年轻,没有体会到衰老和疾病,甚至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老的一天。所以有了钱,现在不少男人就在外面包养情人。所以为了钱,现在不少年轻姑娘甘愿当别人的“小三”。然而,你不一定永远都有钱,包养“小三”迟早也会被发现。一旦发现,妻子和儿子必将众叛亲离,甚至家破人亡。而最后的结果往往都会像李老先生一样,一个人痛苦承受孤独终老的悲催后果。当别人的“小三”,你也不会永远年轻,当你老了,谁还会爱你的容颜?(4)我前几年曾经接待过一个客户当面咨询,让我印象深刻。她叫小丽,见到她时,已经40多岁了,但风韵犹存,能看得出她年轻时是多么的美丽惊艳。她因为和一个60多岁老男人的感情纠葛问题,过来律所咨询我。刚刚落座,她就开始滔滔不绝地讲她的“爱情浪漫史”。18岁她从老家过来广州打工,第一份工作是酒吧服务员。也许耳濡目染的影响,她禁不住金钱诱惑,成为了一个老板的情人。这个老板起初对她还是不错,不但帮她在外面租了一个高档公寓,物质的要求,也都尽量满足她。最后她索性就不上班了,每天过着“美美容、打打牌”的生活。因为钱来得太容易,所以她基本上挥金如土,钱对她而言是过客,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但,爱,却是她一辈子缺乏的东西。一年后,这个老板突然不辞而别,她只能又回到酒吧工作。之后认识了不少男人,她总是逢场作戏,以色相换取了她自认为最安全的金钱。在此期间,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男人,男人老实巴交,在广州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她也想过找一个可靠的人嫁了,过正常的生活,所以他们就走到了一起。结婚不到一年,过惯了养尊处优、花钱如流水生活的她,怎么可能长期忍受粗茶淡饭、平淡乏味的生活,不久她又重操旧业,混迹在夜场里,卖笑在各种男人间。她老公知道后当然不干,很快和她离婚了,她又过起了以前纸醉金迷、腐朽享乐的生活。就这样,她大半辈子不断换男人,把存在感刷在金钱上。按照她的话来说,只要有钱,她就有安全感。爱情顶个屁用,天下没有一个好男人。她在我面前讲她的过往和这句话时,我真的挺可怜她。其实她很渴望爱,但大半辈子没有真正得到爱。失去了爱自己和爱别人的能力,导致她的一辈子心灵是荒芜的、孤独的。(5)做离婚律师多年,带领团队至少办理过2000件以上离婚案,看到很多人,尤其是女性朋友,经历过婚姻的失败后,不再相信爱情和婚姻,对男人处处防备,失去了重新开始新的爱情和婚姻的机会,错过了生命中很多美景。其实抱有这样的心态,真的没有必要。我们可以这样想,我们购买物品,都会存在选错的时候,何况是婚姻呢。东西选错,可以重新选择。如果遇人不淑,当然也可以重来。爱情失败了,婚姻失败了,没有关系,我们可以重新再来,怕什么,爱的人,对的人,还在前方等着我们。所以,很多朋友问我,经历了那么多离婚案,会不会对婚姻没有信心,产生怀疑?我要说的是,正是看到了如此多的悲欢离合,才更更加懂得如何经营婚姻,珍惜眼前人!愿各位朋友真正懂得爱,珍惜生命中的每一个人。
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或某一条款具备争议而引发诉讼的案件不在少数。一份有效且规范的离婚协议书,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在离婚中显得尤为重要。离婚不外乎处理四个方面的问题:离婚、小孩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债权债务等,其中小孩抚养包括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一、离婚协议没必要写清楚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既然是离婚,离婚协议的第一点必然是明确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我们接触的很多客户当中,包括已经委托我们起草离婚协议书的,大部分无过错方都要在协议里列明导致离婚的原因,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非得计较个是非对错。我并不建议这样写,这种协议对方往往是不会签署的,不仅会引起对方的反感,甚至会将事情彻底搞砸,为此最终走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既然已经选择了离婚,也就选择了将爱恨情仇一刀两断,何必再去纠结是非对错?!为让双方更容易接受,我建议直接用“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代替具有谴责性的表述。二、名义抚养权不利己,需三思而后行抚养涉及到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权要明确约定小孩由哪方携带抚养。有不少当事人,特别是男性,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看重名义上的抚养权。约定抚养权归男方,而孩子实际上跟随女方居住生活。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因为名下子女的存在对将来再婚生育孩子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不小的影响。两年前,一个当事人委托我们处理变更抚养权的事宜,希望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女方。或者有人会想,为什么要变更,有两个孩子不是挺好的吗?听上去确实如此,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男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其中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但跟随女方生活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再婚后,想再生育小孩,结果在他咨询相关部门之后才发现,他名下已经占有了两个孩子的名额。也就是说,男方再婚,无论再婚对象名下是否有孩子,只要双方再生育孩子均属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这种空有抚养权的名义,而孩子实际不是由自己携带抚养的约定是毫无意义的,有这种想法的朋友须三思而后行。三、尽可能从保障孩子的角度,约定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关于抚养费以及抚养费数额是否需要每年递增,需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商定。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可以约定每年递增一定的幅度。当然,不约定也没有问题,以后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可再诉讼对抚养费进行调整。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多少岁合适?有约定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有约定支付至22周岁的,也有约定支付至孩子接受完全部教育为止的。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为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但协议离婚可充分考虑双方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时间最好能明确,比如说每月的几号前支付。另外,容易发生争议的一点是,抚养费的约定仅包括一般性生活开销还是包括了孩子的所有费用。如果仅是一般性生活开销,那么,其他开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等超过多少元可由双方平均承担也可进行约定。最后一个问题是,延迟支付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对于这种约定,很多法院往往并不会支持。四、财产约定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需要明确财产的处理方案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尽量一一列明财产情况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归属。举个例子,房产的分割,离婚后房产归哪方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哪方负责偿还,这些细节必须要明确。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房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作为按揭担保人的这种情况,房产最好约定由产权方取得所有权,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这样可避免房子约定归自己,以后还贷等事情都需要对方配合,万一对方掐断还贷账户等麻烦事。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归一方所有的,一定要约定过户时间或者满足过户条件之日起,多少日内要配合办理过户,同时约定逾期协助办理过户的违约金,这样可以起到督促对方履行的作用。除了房产之外,存款、汽车、住房公积金、公司等婚内形成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最好全部约定,离婚后,一旦发现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可提出再次分割的请求。另,如果双方因其他原因不想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一一列明,同时又同意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建议,使用这种条款的前提是对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比较了解,否则,有可能自己给自己挖坑。因为约定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你今后发现对方还有其他隐匿的财产,你亦无法再次主张。五、夫妻债务约定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债务问题,大部分人都非常关心。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很多客户对夫妻共同债务谈之色变。如果能列明债权债务,最好全部列明在协议书里,并约定离婚后由哪方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如果对对方的债务一无所知,我建议写清楚各自名下的债权与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甚至也可以明确,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向该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该方承担。六、离婚协议仅由双方签订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一份离婚协议拟好后,经过两个人签字是否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近日,我碰到这样的案例,男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五年过去了,女方一直以为自己已经离婚了,在与新男友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才被告知,自己存在婚姻关系,必须先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才能够重新登记结婚。很多人误以为签订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只有两种途径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一是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这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七、重点关注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另外,迁户口、改姓也是一直以来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即使在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一方不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迁户,法院也无法处理。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约定逾期迁出的违约金,一旦有违约金作为约束,对事情的解决或多或少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离婚后,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往往希望将孩子改姓。但实践层面却很难做得到,改姓一般需要孩子的父母互相配合,经双方同意才能办理。每份离婚协议都有其共性,同时也有其特殊性,在起草离婚协议前,尽量向律师了解清楚哪些对自己有利,哪些对自己不利。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套合适的方案,既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避免日后的纠纷,还能够让对方愿意签署。如果离婚协议书涉及到的问题比较重大或者比较复杂,建议请专业婚姻律师代写协议。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很多人都不知道,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前的财产竟是一方个人财产?办理离婚手续是人生很重大的事项,这其中的关键,非专业人士根本难以参透,今天我来跟大家说一说很多人都有误解的一个地方。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又发现双方还有感情,几个月或几年后就又再次选择复婚。还有些人出于买房、孩子上学或者躲债等考虑,去办所谓的“假离婚”,那么复婚之后,复婚前的财产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先来说说很多人都感兴趣的“假离婚”问题。广州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而办理了“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里面随便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婚后两套房产均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想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女方竟然假戏真做,不肯复婚!双方协议无果,只能诉诸法院。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日常为了监督保姆正常携带孩子,便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男方提供了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的多段录音录像。最后,法院认为当初双方假意分割财产,无意离婚,因此财产分割无效,最后判决支持男方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但法院并不支持恢复婚姻关系,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非要办假离婚的话,一定要做好从此分道扬镳的心理准备,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特别提醒大家,在办理“假离婚”手续时,关键是要保留好完整证据!之前有一个案例和上述案例十分类似,但由于男方并没有保存好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证据,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订立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自愿签订,男方不足证实双方在签署该《离婚协议书》时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系女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夫妻的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以婚姻缔结时间为准,结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些情形是例外的,譬如已经明确为一方单独继承的财产。再来跟大家说说冲动型离婚的案例。西安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小争小吵。双方在一次争吵之后,冲动之下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没有咨询过任何专业人士,便使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签字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提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如何分割处理,便领取了离婚证。一个月后,女方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男方过于苛刻,便主动跟男方沟通谈心,坦诚自己做的不够好。男方也觉得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太太不够包容、体贴,两人促膝谈心后,第二天便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两人依旧争执不断,最终无法和谐相处而需要再次离婚!这时候,由于双方在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复婚前的财产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西安这对夫妇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这套房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复婚后,该套房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如果男方还是想将这套房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确认这套房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该房屋1/2的份额,且这份协议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可以,否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房产赠与公证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了房产加名的书面约定,但是后来既没有一起去房管局加名字,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以后如果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了,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也会判决支持的。综上所述,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性。因为,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依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该财产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协议离婚须谨慎!一旦离了,不仅覆水难收,而且财产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复婚了也不会再变回来了!
您好,相关离婚财产纠纷,孩子抚养权等得到解决并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当天拿到离婚证的
您好,如果是没法协商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有需要的话,可以拨打我联系方式,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相关起诉事宜的。
您好,您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方式的,谢谢
您好,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啊,一般两到两周岁以内都判给女方,八周岁以上可以自己来选择,两周岁到8岁之间大家公平PK获得孩子抚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