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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又复婚,财产竟是一方个人财产

来源:王幼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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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很多人都不知道,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前的财产竟是一方个人财产?
办理离婚手续是人生很重大的事项,这其中的关键,非专业人士根本难以参透,今天我来跟大家说一说很多人都有误解的一个地方。
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又发现双方还有感情,几个月或几年后就又再次选择复婚。还有些人出于买房、孩子上学或者躲债等考虑,去办所谓的“假离婚”,那么复婚之后,复婚前的财产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说说很多人都感兴趣的“假离婚”问题。
广州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而办理了“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里面随便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婚后两套房产均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想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女方竟然假戏真做,不肯复婚!双方协议无果,只能诉诸法院。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日常为了监督保姆正常携带孩子,便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男方提供了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的多段录音录像。最后,法院认为当初双方假意分割财产,无意离婚,因此财产分割无效,最后判决支持男方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但法院并不支持恢复婚姻关系,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非要办假离婚的话,一定要做好从此分道扬镳的心理准备,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
特别提醒大家,在办理“假离婚”手续时,关键是要保留好完整证据!
之前有一个案例和上述案例十分类似,但由于男方并没有保存好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证据,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订立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自愿签订,男方不足证实双方在签署该《离婚协议书》时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系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所以,夫妻的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以婚姻缔结时间为准,结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些情形是例外的,譬如已经明确为一方单独继承的财产。
再来跟大家说说冲动型离婚的案例。
西安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小争小吵。双方在一次争吵之后,冲动之下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没有咨询过任何专业人士,便使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签字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提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如何分割处理,便领取了离婚证。
一个月后,女方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男方过于苛刻,便主动跟男方沟通谈心,坦诚自己做的不够好。男方也觉得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太太不够包容、体贴,两人促膝谈心后,第二天便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两人依旧争执不断,最终无法和谐相处而需要再次离婚!
这时候,由于双方在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复婚前的财产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西安这对夫妇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这套房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复婚后,该套房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
如果男方还是想将这套房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确认这套房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该房屋1/2的份额,且这份协议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可以,否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房产赠与公证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了房产加名的书面约定,但是后来既没有一起去房管局加名字,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以后如果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了,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也会判决支持的。
综上所述,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性。
因为,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依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该财产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协议离婚须谨慎!一旦离了,不仅覆水难收,而且财产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复婚了也不会再变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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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幼柏
  • 执业律所: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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