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鹏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A房产类诉讼: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预售合同纠纷、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小产权房(农民房、统建楼等)买卖转让租赁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纠纷、遗产继承中涉及房产纠纷;B公司股权:股权设计架构及涉诉纠纷;C债权债务类合同草拟审核及涉诉纠纷。作风稳健、勤勉尽责,在业界有良好口碑。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李国鹏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A房产类诉讼: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预售合同纠纷、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小产权房(农民房、统建楼等)买卖转让租赁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纠纷、遗产继承中涉及房产纠纷;B公司股权:股权设计架构及涉诉纠纷;C债权债务类合同草拟审核及涉诉纠纷。作风稳健、勤勉尽责,在业界有良好口碑。
一、按语:1.1离婚协议是合法缔结婚姻的男女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权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自愿签收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相应义务。1.2然而,周围生活中存在大量当事人因一时情感冲动而签署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对方所有的,而自己少分甚至不分的,非常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在情绪恢复理性之后,又后悔了所签署的财产分割条款。如遇上述情况,签了的协议,后悔还来的及吗?答案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后悔也来的及。二、案例简介:2.1小王(女)与小刘(男)于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据小王(女)陈述,婚后小刘(男)常常喝酒后发酒疯强迫过性生活,从不顾及自身感受。小王(女)因此身心受伤,度日如年。小王(女)满足不了小刘(男)的性虐待,小刘(男)就带外遇的女人回家创伤小王(女)的心灵和精神。性生活的不合造成小王(女)曾多次病危被送医院抢救。小王(女)为了尽快解脱与小刘(男)的痛苦婚姻,逼于无奈与小刘(男)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小王(女)补偿200万元给小刘(男)”。(注:案例中小王自称受到性虐待及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之后,小王(女)反悔,认为自己补偿对方200万太不公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小王(女)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女方补偿200万元给男方的内容无效。2.2裁判结果:法院驳回了小王(女)的诉讼请求。三、律师观点:小王(女)的诉求为什们没有得到法院支持?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规定,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自离婚起一年。而本案中小王(女)在远远超过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3.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法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仅限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而签署离婚协议。而本案当中,小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3综上两点,即便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在离婚后一年内的法定时限内起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便后悔也来得及。
一、按语:1.1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定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核实双方身份,确认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准予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1.2离婚诉讼案件逐年增长:2015年586614件、2016年717959件、2017年1028966件、2018年1098254件。(前述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11日查询所得数据)二、案例简介:2.12003年3月份,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爱。2005年3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加上性格不合,两人的感情逐渐走向淡漠。王某多次主动与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均不同意离婚。2014年9月份,王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刘某未到庭。后,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15年8月份,王某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法院结合原告已有过一次离婚诉讼,最终作出如下判决:2.2法院裁判结果: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三、律师观点: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2实践中,在一方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如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所列明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则第一次法院原则上不会判决离婚。在首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案原告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六个月后,原案原告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会很大。
一、按语:1.1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现金、金银首饰、钻戒、房产等财物,当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钱财而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即是日常生活中彩礼返还纠纷。1.2全国婚约财产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14841件、2016年20635件、2017年24610件、2018年25193件。(前述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10日查询所得数据)二、案例简介:2.12013年3月份,小王(男)与小刘(女)在网上认识,之后确认恋爱关系,并迅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2013年5月份,小刘随小王回老家。小王的母亲给小刘购买了一只价值7200元的金手镯,并给小刘包了个20000元的红包。2013年年底,小王和小刘结束恋爱关系,小王要求小刘退还收取的全部财物,但遭到小刘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下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刘返还全部彩礼。2.2法院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判令小刘返还彩礼27200元。三、律师观点: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2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有无同居、同居时间长短、导致未能缔结婚姻的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来最终决定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
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就可在深圳办理。
不对。法定一个月的出勤天数是21.75天,基本工资3500元对应便是21.75天的出勤天数。
可以。及时告知整形医院停止下个项目的整形手术,按协议约定折算该项目的合同价值,让医院退费。协商不成,进行起诉。如医院在宝安,可在宝安法院起诉。
第一种:向劳动局投诉。第二种: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克扣的工资,并要求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公司不合理的罚款单可拒签,但与加班是两回事,公司可单方不同意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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