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鹏律师

李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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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来源:李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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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语:

1.1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定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核实双方身份,确认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准予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1.2离婚诉讼案件逐年增长:2015年586614件、2016年717959件、2017年1028966件、2018年1098254件。(前述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11日查询所得数据)


二、案例简介:

2.1 2003年3月份,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爱。2005年3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加上性格不合,两人的感情逐渐走向淡漠。王某多次主动与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均不同意离婚。2014年9月份,王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刘某未到庭。后,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15年8月份,王某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法院结合原告已有过一次离婚诉讼,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2.2 法院裁判结果: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


三、律师观点: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2 实践中,在一方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如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所列明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则第一次法院原则上不会判决离婚。在首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案原告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六个月后,原案原告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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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国鹏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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