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可财,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深厚的法学功底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长期为婚姻家庭中的离婚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劳动者辞职、工资追讨、劳动保险纠纷等)等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在企业长期的法务工作实践,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债权债务的控制、国际贸易的风险控制有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人格尊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施可财,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深厚的法学功底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长期为婚姻家庭中的离婚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劳动者辞职、工资追讨、劳动保险纠纷等)等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在企业长期的法务工作实践,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债权债务的控制、国际贸易的风险控制有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成都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陈某系成都某建筑项目的农民工,案外人宋某从重庆XX劳务公司承包的了该项目砌砖的劳务工程。陈某系在宋某的管理下工作并由宋某支付工资。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构成9级伤残。原告诉讼要求赔偿停工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7万余元。法院判决: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由于陈某并没有受单位管理和支付工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予以支持,对于停工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原劳动仲裁请求范围内予以支持。案例分析:建筑工地农名工和总包或者劳务公司通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也是受包工头管理并支付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劳动者和单位通常不按照劳动关系来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按照工伤来赔偿。因此,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重庆XX劳务公司按照工伤来赔偿的诉讼请求。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案情介绍:原告驾驶载有危险废物的车辆前往被告处维修,原告谎称车内装载的是水是非危险品,被告出于对原告长期认识的信任动火修理,危险物爆炸致原告和被告受伤,造成原、被告身体10级伤残的人身损害。法律关系分析:原告作为危险物的运输者,应当知道危险物遇火爆炸的危险性,其隐瞒事实真相具有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维修人员,对于危险车辆运输的货物应当有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疏于这种注意义务,违规动火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对意外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案情简介:男方基于对女方的好感并展开追求,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通过现金赠与、购物赠与等形式合计赠与女方财产10几万元,后双方分手,对于财产返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双方法律关系分析:恋爱一方基于恋爱并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即恋爱关系未解除或者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即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法院判决:根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男女双方恋爱到结婚循序渐进的常理,法院酌情判决女方返还70%的赠与财产。
四川、成都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陈某系成都某建筑项目的农民工,案外人宋某从重庆XX劳务公司承包的了该项目砌砖的劳务工程。陈某系在宋某的管理下工作并由宋某支付工资。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构成9级伤残。原告诉讼要求赔偿停工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7万余元。法院判决: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由于陈某并没有受单位管理和支付工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予以支持,对于停工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原劳动仲裁请求范围内予以支持。案例分析:建筑工地农名工和总包或者劳务公司通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也是受包工头管理并支付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劳动者和单位通常不按照劳动关系来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按照工伤来赔偿。因此,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重庆XX劳务公司按照工伤来赔偿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民事实践中,赊销成为开展货物买卖一种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通常是供应商先供货,经过一月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经双方对账确认金额后一段时间。赊销涉及到购销合同,经办人,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对账单。司法实践中很多采购商委托采购代表采购但是没有授权书,也没有购销合同,只凭采购代表的采购签单去采购商索要货款而被拒绝。为确保采购员签单的效力。供应商需要办理:1、双方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经办人的授权范围包括合同签订、采购签单、收货单、单价确认、总金额的确认,对账单确认;3、对账单,一般以月为单位向对方对账确认赊销金额,由对方单位的财务盖章、经办人签字;4、送货单或者出库单,由经办人或者采购方委托收货人签字,该单供应商必须留存;5、销售发票采购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持有以上证据向法院诉讼要求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会得到支持。
根据您爸爸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正当防卫。
要根据管理方的过错情况来判定责任比例
根据您们合同的约定如果由对方承担的,在你支付后你可以向出售方追偿
如果对工作岗位调整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个以上的同级伤残加系数
如果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属于父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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