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成功案例基本案由:2013年富XX公司与永XX公司签订《光伏支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富XX公司向永XX提供300W光伏发电支架,合同总价款1280.634494元。合同订立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14年5月富XX公司将永XX公司诉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生育材料款。2014年8月,富XX公司与永XX公司及埃菲生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富XX公司支付200万材料款后富XX公司撤诉,生育的400万由埃XX公司承担给付货款义务。在永XX公司支付200万元后司向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起诉撤销三方达成的《三方协议》,肃州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此案件移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市中院经审理后直接依据重大误解撤销了三方达成的《三方协议》。2015年10月永XX公司对酒泉市中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了上诉,委托我代理上诉该案,接受委托后我真听取了当事人的叙述,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一审没有发现的新证据,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酒泉中院(2015)酒民初X字第X号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案件上诉费用。2016年6月15日,甘肃省高院组织上方开庭,双方根据各自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我根据本案的事实提供了证明《三方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可撤销情形,经过我与当事人紧密的配合,认定《三方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富XX公司对协议性质,协议主体,协议内容等均不存在重大误解,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可撤销的情节,永XX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最终甘肃省高院判决撤销酒泉市中院上述判决,二审受理费由富XX公司承担,维护了委托人永XX公司的合法权益。律师办案心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非一审判决有明显的事实认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否则一般均维持判决。本案中之所以能够最终认定《三方协议》的效力这与二审组织证据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供证据组织证据链条尤为重要。
涉嫌盗窃案件成功案例
涉嫌盗窃案件成功案例基本案情:2015年8月,被告人李X,贾XX经人介绍与W市售卖和田玉石的被害人马X相识,后因玉石未被卖出,被告人李X,贾XX联系马xx,曹XX,在2015年8月24日4时许,四人到W市某停车场经被害人马X的汽车玻璃后车窗砸开,将其重77,2公斤的和田玉石盗走。四人携玉石到Z省多市等地销赃未果,2015年11月被W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1月,我接受犯罪嫌疑人贾XX家属的委托,在办理授权手续后我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贾XX,到办案单位了解案件具体进展。2016年3月案件到检察院后我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检察官并与其积极沟通,了解到本案涉案玉石价值经鉴定后为23.7万元,我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及对贾XX不予起诉的书面意见。本案经检察院两次退查后在2016年7月依法公诉至W市法院。我再次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开庭前我再次会见贾XX,向其交代了诉讼过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开庭当天贾XX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鉴于该玉石剖开后可能价值更为巨大及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本人不同意剖开鉴定,法院遂驳回了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后贾XX家属代其积极退赔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贾XX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律师办案心得: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向法院阐明贾XX在案件中作用及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刑期。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原告管XX等人给被告安XX家干活,乘坐被告人王X驾驶的被告黄XX所有的黑豹牌低速货车,在沿庙湾村通村路右转弯时,车辆失控坠下山崖,原告等3人受伤,10人当场死亡。原告被送至甘谷县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肺挫伤;3、左侧气血胸;4、脾脏包膜下血肿;5、户籍衰竭;6、脾破裂。先后住院70天,病情好转后在家休养。经鉴定后原告伤残等级达到一个8级,两个10级。原告家属委托我代理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到甘谷县人民法院调取被告人王X等的案卷材料,经过对本案的认真分析,提出了包扣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购买药品、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70700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出庭要求追究被告人王x的刑事责任。2016年1月,甘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等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最终经过法院庭审激烈的辩论,甘谷县法院在2016年3月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王X,安XX,黄XX,连带赔偿162232元;判决王X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判决的到来给我的委托人管XX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慰藉,也为这个家庭弥补了一定的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办案心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受到刑事被告人伤害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因其不收取受害人诉讼费用而有利于被害人维权,但再此程序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