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确定公章系伪造,单位需担责
来源:王锡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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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公章是否伪造,单位需担责
湖南X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X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X号]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系X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签订,对于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并无异议,存在争议的是电力公司的公章问题。由于该租赁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与电力公司在2000-2005年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两枚公章从表面上看确实存在差异,但同时也证明在该协议签订期间,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协议上电力公司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该公章系电力公司在此段期间使用的两枚以上的公章之一,因此X公司关于公章系伪造的再审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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