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法院十八年,历任民一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行政庭庭长。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并从法院离职。江西诗词协会会员。
擅长:
基本案情:2005年夏天,被告在原告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离家外出,在其娘家居住至起起诉,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开办一美容美发店,由被告负责经营。2006年元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卖淫被公安局罚款16000元,被告提出原告也应负担一半。法院裁判:一审: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美容美发店由被告经营,被告补偿原告若干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律师点评:(把握风险,成就未来,关注我们,因为我们更专业。法律咨询热线:18301725408.)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在离婚诉讼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有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合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这些离婚案件中的巨额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四十三条的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虽然美容美发店是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被告一人经营,16000元罚款系被告一人非法经营造成,原告未参与共同经营。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查项目法律依据审查内容1、征收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市、县人民政府2、征收决定的目的《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3、征收决定适用范围《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适用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集体土地不适用4、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一)《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5、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二)《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6、征收决定内容被征收房屋范围、四至界限、涉及的具体户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7、征收决定程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24条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等、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等、征收决定公告情况8、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协商确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9、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资质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格、评估报告的内容、房屋用途的认定、评估方法、送达及救济途径10、征收补偿决定做出时间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结束后11、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对象一是签约期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二是签约期结束后被征收房屋产权仍不明。12、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及公告【文/龚震亚上海市专职律师、曾任法官、省级诗词协会会员】
被告人乙系被害人甲亲侄孙。2008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乙到甲家院内,见院中无人,产生盗窃之念。乙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甲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该抽屉内放的现金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乙父亲代乙赔偿给失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盗窃数额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发生在亲友之间、被告人乙刚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强烈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应如何对被告人量刑。一审判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减轻辩护意见,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乙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量刑仍属过重。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审人民法院经重新判决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结语: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本案中被告人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一般盗窃案件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不是法定的近亲属,但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侄孙,属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且被告人从小就和被害人一起生活,二人亲情深厚,在被告人犯罪后,被害人多次向法庭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所盗款项大部分被及时追回,不足部分也由其亲属退赔给了失主。被告人犯罪时刚刚成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原告因与被告离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原告的哥哥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支付婚生子生活费若干元,原告支付婚生子当年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凭正规发票结算)。由原告哥哥自愿对该款负担保责任。法院裁决:经审查,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律师点评:(把握风险,成就未来,关注我们,因为我们更专业。法律咨询热线:18301725408.)抚养费的给付具有身份性,但身份性并不是全部,财产性同样是其固有属性,因此,担保不应把抚养费排除在外,此外,抚养费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父母离异后很可能远走他乡,如果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往往很难找到其讨要抚养费,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无法保证,允许对子女抚养费设定担保,无疑为抚养费的支付增加了一道保障,基于此,对抚养费虽然不强求担保,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法律应当保护。至于担保方式,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是人的担保。
涉及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父母遗产
有。可电话联系
可以电话联系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价格计算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通过深度咨询,龚老师详细的解说了我的疑惑,非常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