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涛,长年专注于征地拆迁、债务清欠、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在多年征地、拆迁实践中,张涛律师本着专业、高效、诚心的宗旨,坚定捍卫委托人利益,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方法,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拆迁征地补偿利益。张涛律师恪守诚信、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只为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维权”是张涛律师对委托人庄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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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涛,长年专注于征地拆迁、债务清欠、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在多年征地、拆迁实践中,张涛律师本着专业、高效、诚心的宗旨,坚定捍卫委托人利益,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方法,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拆迁征地补偿利益。张涛律师恪守诚信、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只为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维权”是张涛律师对委托人庄严的承诺。
违章建筑问题在我国不仅是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近年来,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还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涉及违章建筑处理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问题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实践中掌握也不一致。【关于违章建筑实体法认定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关于违章建筑程序法认定依据】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于违章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小产权房”目前尚无规范的定义,通常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建筑的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因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反而构成违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士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依照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小产权房未经士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涉嫌违法用地;小产权房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嫌违法建设;小产权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而不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小产权”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通过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逐步解决。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贯彻并配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审议日程。可以预见,已建已售“小产权房”有望补交一部分费用后转正。当然,这种转正会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处理。
一份评估报告放在大家的面前,大家都知道数额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却说不出来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我给大家讲讲专业的拆迁律师是如何分析判断一份拆迁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的,他的违法点都会出现在哪里。评估报告是最终的评估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只要是拆迁、征收、或者腾退,都会经过评估的程序。作为被动的被拆迁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是根据最终的评估报告,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接到的评估报告90%以上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仅仅写着房屋估值,缺失了很多应当列明的事项。我们以一份比较完整的评估报告为例,给大家列举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点。比如说:我们通过评估报告知道了评估公司的名称,那么我们就是可以查询评估公司的资质,因为评估公司是分级别的,级别不同、评估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别。《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七条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准时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假如你们这个拆迁项目总共有800户,那么评估公司必须要达到二级的资质,如果经过查询,发现这个评估公司的资质存在问题,就是个三级资质,那么我们就此就获得了一个谈判的筹码。再比如说:估价时点方面的问题,我们刚才讲过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那么实际的案例中,一个项目进行个三年五年都不算是个稀奇的事情,七八年的也存在,那么各位想想,北京现在的房价和七八年前的房价相差多少,这样的评估时点是否合理?评估时点指的不仅仅是入户测量的日期,而是估价活动的起止时间,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的期间。通过这个期间,我们可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评估在前,办理拆迁许可证在后,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见过不少。我们曾经遇到一些情况,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委托人手里得到了评估报告,然后又调查到了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两证一对比,发现了问题。拆迁许可证是2013年8月发的,评估报告的日期却是2013年6月,比拆迁许可证的日期还早两个月。这就是明显的违法。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评估报告中必须要注明有效期,很多拆迁项目持续好几年,如果一直沿用原来的的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的损害是巨大的,所以合法的评估报告应当具备有效期,如果没有,那么也属于违法。估价师的声明也可以体现出很多的问题。首先,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而不是地方性的依据。其次,要写明评估人员是否进行了实地勘察,哪些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哪些评估人员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这都要一一写清楚。最后,评估师需要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可以根据签字去查询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另外,评估机构的盖章是必不可少的。光有盖章也不行,还要看看这个章的性质,必须是评估机构的公章,很多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上盖的是xx评估公司xx项目专用章,不是圆形的公章,而是像是发票专用章的那种椭圆形的章,这样的章都是不合法的。附件中要有估价对象的位置图,四至和周围环境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外观和内部照片,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等。只要我们广大被拆迁人具备一定知识,就能够识别真伪,防止被动。在此提醒广大观众,当您遇到拆迁时,请务必关注您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以维护您正当、合法的补偿利益。
根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自建房也可以得到拆迁补偿,只是下面的土地按照法律可能不会得到补偿。
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到签订合同之日。
1、强迫是指非法强迫,令其牛赶离村边不是强迫,是消除妨害的行为; 2、对方违约,不能以收成不好少赔;协议就是证据。
你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从事公司业务。这样才可能排除连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你的房屋就不可以再次出售了。也就是说,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屋,具有对抗其他产权交易的效力。
1、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2、在同一公司连续做满10年以上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3、查一下当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法定工资,必须给足。 另外,遇到相关问题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不服投诉结果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