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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判决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作者:宋美丽劳动者王某于2013年10月初入职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模具部任职线割师傅,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900元每月,试用期后4500元每月,每天工作11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除此之外,还应服从五金公司随时安排的其他加班。王某入职后,直至2014年6月份,五金公司管理人员以王某上班期间玩手机为由对其罚款100元,但王某认为,上班时间不忙,便抽空看了一下手机,并没有耽误工作,不应该被罚款,便找老板理论,但是意想不到的是,老实本分的王某却被能言善辩的老板教训一通,言语之中夹杂着污言秽语,不堪入耳。王某对五金公司的举动很气愤,想要辞职,便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联系到本律师,本律师听取王某的陈述之后,发现五金公司不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保,现在又非法对王某进行罚款,严重侵犯了王某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本律师建议王某先收集双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再以五金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王某听从本律师的建议后,便于2014年7月底以五金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通知五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紧接着,立即委托本律师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及申请材料,于2014年8月初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五金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共计52200元。在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求。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但同时,维权需要专业技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程某故意伤害案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宋美丽律师,向宋律师陈述称,两个月前,其丈夫程某在上班时,因工作中的一点小事与其同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致使被害人手部、臀部和脚部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而程某的头部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日,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在与宋律师交谈时,王小姐显得非常焦虑,程某被关进看守所近三个月,她没有得到程某的一点消息,不知在看守所里的生活状况如何,身体恢复情况如何以及该案件处于何阶段,案情进展如何等情况。于是,宋律师立即向检察院电话查询,发现该案件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且马上到期,即将移送法院。得知此情况后,王小姐当场决定委托宋律师为程某的辩护人。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了解案件情况及程某在看守所内的生活情况。经过阅卷及会见,宋律师发现三个重要情节,第一、犯罪嫌疑人程某在案发后曾打过电话报警,也知道被害人报警,且留在案发现场,并未逃离现场;第二,从到案经过来看,程某确实是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无抗拒抓捕的行为;第三,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稳定地供述罪行。以上三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之规定,结合程某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归案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同时,宋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案开庭审理时,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程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及时、稳定地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应当认定为自首;2、程某与被害人本是同事关系,打架的起因是工作矛盾,被害人也有过错。程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程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仅因一时冲动而伤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动机单纯,经过家庭及社会给予正确的指导和教育,一定会改过自新。4、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没有考虑到程某的自首情节,量刑建议判处8个月到一年8个月的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不予采纳。经法庭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对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鉴于,截止到判决时止程某已经被羁押5个多月,在判决生效后13天后,程某即被释放。
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33】(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23】(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可以的,没有要求一定用劳动局的。
你好,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补偿。
你好,应该在离职结算时付清。
你好,需要看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有无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的。
你好,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在广州法院调解离婚。
你好,建议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用户评价:谢谢你的回答对我很大帮助
用户评价:谢谢了宋律师。
用户评价:怎么起诉?走这个程序需要多久的时间?要投入多少人力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