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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宋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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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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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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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副楼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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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美丽
  • 执业律所:广东奉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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