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子律师专长刑事辩护、合同法、知识产权。多年上海办案经验,诉讼经验丰富,办案认真负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专长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首先,对本案涉嫌职务侵占的定性及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本案侦查的基本事实亦不持异议。其次,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其一,本案系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以上两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另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情节:其一,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始自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在公、检、法阶段都有着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在羁押期间辩护人每次会见都表示深深后悔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本次案发是受他人不良影响。被告人才20岁,对个城里孩子来说是刚上大学的年龄。但是身为一个偏远农村的孩子却只能为生活所迫来沪打工。一方面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和刚入社会缺少经验,受人挑唆后一念之差而犯下令他今生都后悔莫及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与所在单位管理者只注重利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力抓企业效益而缺少对于仓库管理员岗位必要的管理和警示教育不无关系。管理者一味最求企业效益而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业余生活匮乏这样的事实。而本案被告人就是在枯燥的工作之余受到同案犯鲁***这样一个37岁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人的挑唆拉拢而最终导致案发。其三、客观上,本案犯罪行为的后果没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也是较小的。综上所述,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客观上亦未造成单位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应缓刑。请合议庭给这个刚入社会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尽早走出高墙回归到正常的社会中工作生活。我相信如今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同样能改造他,经过考验还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的。毕竟刑法的意义不在于重刑,而在于罪行相当所带来的公平正义。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辩护人:陈德子律师2013年1月28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羊##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德子律师担任羊##辩护人,经过刚才的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依法采纳。由于案发至今我们代理了前两个程序因此对本案基本了解,我们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也认可侦查机关所查明的案发经过和案件的基本事实。但我们对量刑部分有以下几点意见:一、被告人羊##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这点已得到公诉人的确认,我非常感谢,也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二、本案中被告人羊##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和劣迹,本次案发也不是因其本人的行为导致的,可以看出羊##在整个犯罪中并不是占主要地位和作用。三、从本次犯罪的后果上看,本案造成一人轻微伤。属后果比较轻微的。四、从犯罪的主观恶性来讲,羊##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羊##并不是本起案件主要的犯罪意愿引发者,而是出于朋友义气一时的冲动才引发的纠纷,属临时起义的激情犯罪类型。五、从认罪悔罪态度上来说,羊##的认罪悔罪态度是良好的。本案中羊##从2013年7月15日刑事拘留至今已经9个多月了,虽然该案历经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但经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核实都与羊##无关,他从到案至今至始至终都是认罪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他还在辩护人会见的时候要求转达对受伤者的道歉希望请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总的来说,羊##在亲戚朋友的眼里是一个勤奋刻苦积极向上而且孝敬长辈、重感情讲朋友义气的好青年。综上,请法庭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予被告人羊##一个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以上的意见望合议庭能依法采纳,辩护人恳请在本案中对羊##从轻处罚。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陈德子律师2014年4月24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胡##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德子律师担任胡##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依法采纳。由于案发至今我们代理了前两个程序因此对本案比较了解,虽然我们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过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很遗憾没有获得批准。经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也认可侦查机关所查明的案发经过和案件的基本事实。现我们仅对量刑部分作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胡##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这点已得到公诉人的确认,我非常感谢,也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二、本案中被告人胡##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和劣迹,这点法官、公诉人我们都可以从案卷看出甚至当庭看看他就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三、从本次犯罪的后果上看,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轻微的。四、从犯罪的主观恶性来讲,胡宝海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看出胡##在整个犯罪中并不是占主要地位和也有发挥主要作用,他虽然参加在其中但是他在本案件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实在是对法律的无知才造成今天接受审判的后果。五、从认罪悔罪态度上来说,胡##的认罪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本案中胡##从2013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至今已经5个多月了,他至始至终都是认罪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他还在辩护人会见的时候说要我跟法官求求情“我们没偷没抢,我不知道卖血是犯法的,要不是穷谁愿意把自己的血卖掉呢?我老了因为血不合格他们不要就叫我在人多时候帮帮忙做点事也好挣点工钱给老伴买药,可我真不知到这是犯法的事。。不然我这么大岁数了无论如何也不敢做”。关于这点,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客观上确触犯了刑法,其主观上缺少犯罪的主观意愿的。作为一个年老的农民他法律意识淡薄对某些事情及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无法作正确的判断,也值得同情和原谅。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看,被告人胡##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次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这样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个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吧,他已经63岁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符合我国刑法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因此再次恳请法官对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请让他早日回到原籍山东农村去度过晚年的生活,目前他已经羁押近半年了,确实是年老体弱不堪再受牢狱之苦。以上的意见望法庭能依法采纳。谢谢法官!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陈德子律师2014年5月8日
可以,建议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选择报警
可以分期付款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请求老板支付工资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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