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伟律师,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8年加入律师行业执业至今,秉承“真诚以待,尽职尽责,思维缜密,细致取胜”的办案原则,在离婚诉讼、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劳动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现担任多家国企、民企的公司法律顾问。
擅长:
追索双倍工资谨防仲裁时效超过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目前,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案例:张某于2009年6月入职西安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2010年12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但公司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于是2011年1月张某离开公司,并于2011年3月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赔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所以不予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何只能够得到部分支持呢?笔者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9年7月-2010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010年7月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张某主张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全部得到支持。二、张某主张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主张的2009年7月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9年7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7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10年6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1年6月底前申请仲裁,张某于2011年3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张某该部分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但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综上所述,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今后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追索双倍工资谨防仲裁时效超过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目前,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案例:张某于2009年6月入职西安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2010年12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但公司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于是2011年1月张某离开公司,并于2011年3月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赔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所以不予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何只能够得到部分支持呢?笔者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9年7月-2010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010年7月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张某主张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全部得到支持。二、张某主张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主张的2009年7月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9年7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7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10年6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1年6月底前申请仲裁,张某于2011年3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张某该部分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但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综上所述,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今后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解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及计算方式一、赔偿原则:(一)赔偿责任承担原则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根据有责、无责的责任划分而不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2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根据赔偿责任划分承担。3如果机动车辆另行购买了商业保险,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二)赔偿责任划分原则1机动车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100%;(二)主要责任承担90%;(三)同等责任承担60%;(四)次要责任承担40%;(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3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财产损失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2、丧葬费13、死亡赔偿金。1、医疗费的计算方式: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方在举证时,要提供在医院治疗的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如果做过手术的,也需要提供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以上证据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盖有医院蓝色章的复印件。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上述异议,赔偿义务人要注意审查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中,有无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原告方都可以提起赔偿主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实践中,法院的一般做法是要求原告方待以上康复费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此,原告方可以要求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对以上费用予以确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但是,根据实务经验,一般情况下,另行起诉比一次性赔偿要对原告方有利。2、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误工时间的计算,如果受害人需要住院的情况下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在医院住院的期间。这个期间根据医院出具的入院和出院记录情况计算。这个期间法院一般都会认可。一个是出院后的时间。出院后时间的计算,在构成伤残情况下,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是,因为有些受害人治疗周期很长,因此如果该期间过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不是机械的照搬该条规定。这一点,也是法院平衡肇事双方利益的做法,严格地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构成伤残,一般根据受害人实际休养的时间计算。受害人需要对该项期间进行举证,法院一般根据受害人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在医嘱中确定的休养时间予以确定。受害人在此期间,要注意医生医嘱中确定的休养时间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医生会在医嘱当中,写明要两个礼拜后复查,这样,受害人最好就要在两个礼拜之内再去挂号复诊,以得到一个有医生医嘱的连续性的休养期间。这样法院一般就会认可该段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一般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实际的休养时间确定,这个期间可以根据上述不构成伤残情况下的实际休养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要承担这项损失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可以复印单位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最少三个月的工资表,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如果受害人的工资超过了2000元,则要出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在实务中,法院一般都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用,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另外,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从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来看,平均工资一年会比一年高,这种趋势从未改变。因此,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要注意起诉的时间非常重要,选择对受害人有利的起诉时间,会增加一部分赔偿数额。在实务中,笔者计算误工费,一般是先计算出误工的天数,然后除以30天,得出月数,再乘以月工资;剩下的天数,一般与日工资的数额相乘,得出误工费的数额。日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3、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上述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在此要注意的是,护理费跟误工费的计算有点区别,误工费是按照月工资来计算的,而护理费可以按照日工资来计算,这样以来,护理的天数乘以30天,要远远大于月工资。这样计算的法理依据是护理人员没有休息日,必须天天工作,因此,按照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护理费,是合情合理的,是对受害人利益更好的保护。法律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这样计算,能较大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实务中,虽说有些法院不认可这种计算方式,那是法官为了平衡肇事双方的利益的做法,并且,法官也无法反驳这种计算方式的合理性。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可以从提供护理服务的公司开具发票,作为护理费支出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交发票,而医院又有明确的需要护理的医嘱,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主张,酌情确认护理费的数额。在此,受害人要注意及时跟医院沟通,要求医院写明是否需要护理的意见。这也是法院判决作为证据考量的因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同样,受害人要及时要求医院写明需要护理的人员数量,这些都可以作为要求肇事方支付护理费的法定依据。一般情况下,医院会根据病人的实际病情,来确定护理的人员数量,对此,法院一般都是采纳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在实务中,受害人对该项费用的举证一般都比较困难,法官一般都根据自己对该病情的社会经验来判断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这就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受害人出院后在康复阶段,要及时到医院复诊,并要求医生注明需要护理人员的医嘱,直到医生认为不需要护理时为止。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有医生需要护理的医嘱,法官也不见得会全部支持,但对受害人来说,有这样的医嘱法官总会部分或者全部支持,如果没有,那受害人面临的就是一点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有总比没有强得多。2004起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费的计算也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受害人在起诉时一般都会主张;第二部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即将来发生的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尚未产生。这个二十年的护理费,就是第二部分的护理费。实务中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受害人二十年的赔偿要求,而是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情判决。如果受害人在判决后实际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还可以起诉要求肇事方继续支付护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确需护理的,判决支持五至十年的护理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用的计算:交通费赔偿的范围:人员: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范围: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以正式票据为凭。要求:票据要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机械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计算,受害人可以考虑将自己和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发生的交通费,以及外地的近亲属来医院探视等交通费用,都可以主张,当然要有票据。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计算方式: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一)、2012年主要统计数据根据2012年2月21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陕西民生调查报告》及《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发布》:1、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8245元2、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13781元3、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5028元4、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4496元5、2011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043元(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1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数额为: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18245元×20年=364900二级伤残为364900元×90%=328410三级伤残为364900元×80%=291920四级伤残为364900元×70%=255430;五级伤残为364900元×60%=218940;六级伤残为364900元×50%=182450;七级伤残为364900元×40%=145960;八级伤残为364900元×30%=109470;九级伤残为364900元×20%=72980;十级伤残为364900元×10%=36490。农村居民:一级伤残为5028元×20年=100560元;二级伤残为100560元×90%=90504元;三级伤残为100560元×80%=80448元;四级伤残为100560元×70%=70392元;五级伤残为100560元×60%=60336元;六级伤残为100560元×50%=50280元;七级伤残为100560元×40%=40224元;八级伤残为100560元×30%=30168元;九级伤残为100560元×20%=20112元;十级伤残为100560元×10%=10056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年=3649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年=1005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5年=91225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5年=2514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2、丧葬费丧葬费金额=2011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149.5元13、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然后索赔
还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
属于工伤,可以申请鉴定
对年龄没有限制,但是不同年龄赔偿金额会有不同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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