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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及计算方式

来源: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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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及计算方式

 

一、赔偿原则:

(一)赔偿责任承担原则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根据有责、无责的责任划分而不同: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111日)

2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根据赔偿责任划分承担。

3如果机动车辆另行购买了商业保险,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二)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1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100%;

(二)主要责任承担90%;

(三)同等责任承担60%;

(四)次要责任承担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3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肇事双方的责任,分配肇事双方具体承担的赔偿比例时,主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双方在该事故当中的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一定是法院判决双方承担责任的绝对标准。

  二、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财产损失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2、丧葬费13、死亡赔偿金。

  1、医疗费的计算方式: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告方在举证时,要提供在医院治疗的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如果做过手术的,也需要提供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以上证据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盖有医院蓝色章的复印件。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上述异议,赔偿义务人要注意审查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中,有无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原告方都可以提起赔偿主张。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实践中,法院的一般做法是要求原告方待以上康复费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此,原告方可以要求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对以上费用予以确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但是,根据实务经验,一般情况下,另行起诉比一次性赔偿要对原告方有利。

  2、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误工时间的计算,如果受害人需要住院的情况下分为两个部分:

  一个是在医院住院的期间。这个期间根据医院出具的入院和出院记录情况计算。这个期间法院一般都会认可。

  一个是出院后的时间。

  出院后时间的计算,在构成伤残情况下,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是,因为有些受害人治疗周期很长,因此如果该期间过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不是机械的照搬该条规定。这一点,也是法院平衡肇事双方利益的做法,严格地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不构成伤残,一般根据受害人实际休养的时间计算。受害人需要对该项期间进行举证,法院一般根据受害人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在医嘱中确定的休养时间予以确定。受害人在此期间,要注意医生医嘱中确定的休养时间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医生会在医嘱当中,写明要两个礼拜后复查,这样,受害人最好就要在两个礼拜之内再去挂号复诊,以得到一个有医生医嘱的连续性的休养期间。这样法院一般就会认可该段误工时间。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一般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实际的休养时间确定,这个期间可以根据上述不构成伤残情况下的实际休养时间来确定。

  误工费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要承担这项损失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可以复印单位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最少三个月的工资表,并加盖单位的印章。

  如果受害人的工资超过了2000元,则要出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否则,法院不会认可。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在实务中,法院一般都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用,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另外,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从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来看,平均工资一年会比一年高,这种趋势从未改变。因此,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要注意起诉的时间非常重要,选择对受害人有利的起诉时间,会增加一部分赔偿数额。

  在实务中,笔者计算误工费,一般是先计算出误工的天数,然后除以30天,得出月数,再乘以月工资;剩下的天数,一般与日工资的数额相乘,得出误工费的数额。

  日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因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3、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上述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在此要注意的是,护理费跟误工费的计算有点区别,误工费是按照月工资来计算的,而护理费可以按照日工资来计算,这样以来,护理的天数乘以30天,要远远大于月工资。这样计算的法理依据是护理人员没有休息日,必须天天工作,因此,按照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护理费,是合情合理的,是对受害人利益更好的保护。法律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这样计算,能较大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实务中,虽说有些法院不认可这种计算方式,那是法官为了平衡肇事双方的利益的做法,并且,法官也无法反驳这种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可以从提供护理服务的公司开具发票,作为护理费支出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交发票,而医院又有明确的需要护理的医嘱,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主张,酌情确认护理费的数额。在此,受害人要注意及时跟医院沟通,要求医院写明是否需要护理的意见。这也是法院判决作为证据考量的因素。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同样,受害人要及时要求医院写明需要护理的人员数量,这些都可以作为要求肇事方支付护理费的法定依据。一般情况下,医院会根据病人的实际病情,来确定护理的人员数量,对此,法院一般都是采纳的。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在实务中,受害人对该项费用的举证一般都比较困难,法官一般都根据自己对该病情的社会经验来判断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这就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受害人出院后在康复阶段,要及时到医院复诊,并要求医生注明需要护理人员的医嘱,直到医生认为不需要护理时为止。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有医生需要护理的医嘱,法官也不见得会全部支持,但对受害人来说,有这样的医嘱法官总会部分或者全部支持,如果没有,那受害人面临的就是一点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有总比没有强得多。

200451起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费的计算也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受害人在起诉时一般都会主张;第二部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即将来发生的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尚未产生。

  这个二十年的护理费,就是第二部分的护理费。实务中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受害人二十年的赔偿要求,而是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情判决。如果受害人在判决后实际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还可以起诉要求肇事方继续支付护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确需护理的,判决支持五至十年的护理费。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用的计算:

  交通费赔偿的范围:

  人员: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

  范围: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凭据:以正式票据为凭。

  要求:票据要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机械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计算,受害人可以考虑将自己和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发生的交通费,以及外地的近亲属来医院探视等交通费用,都可以主张,当然要有票据。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受伤住院,经医生建议或者要求,需要补充营养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营养费。

  实务中,主张这项要求,要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并提交正规发票。法院会酌情认定部分数额。对于该项主张,一定要保存好正规发票。购买补品,要到能够提供正规发票的经营场所,否则,该项费用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认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不利。另外,对于提供多少合适,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一般要按照伤势的严重程度来主张,再者,法院一般也不会全部支持,会根据受害人的伤势,酌情认定数额。

  8、残疾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指导原则: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

  计算方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出数额后,再根据伤残等级,乘以一个系数。

  系数的具体确定方式,一级伤残乘以100%,十级伤残乘以10%,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二——五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六——十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举例如下:比如,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是六级,计算方式:

  假设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者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一上的,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注意,连续居住的行为,不包括在城镇因为治疗疾病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情况,因为治疗疾病而居住,时间再长,也没有定居或者长期居住的打算。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一般是指在城镇工作、或者居住等情况。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0%=

  如果有两处以上的伤残,那么,就以最高等级的伤残为基数,按照以上的规定增加系数,增加的系数最高不超过1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法院可以酌情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另外,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0、丧葬费的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请注意这个时间点,是法庭辩论终结时。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式:

  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算方式与上述相同,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1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及计算系数与伤残赔偿金一样。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笔者曾经见过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案子,案情如下:甲的妻子、岳父早已去世,岳母也无其他近亲属,甲承担了赡养岳母的义务,某日,甲因车祸去世,甲的岳母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的义务。关于甲的岳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能否有此权利,在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现在看来,不管从法理上,还是从权利义务承担方面,肇事方都应该赔偿甲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的公式和系数与前述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相同。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计算方式: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支付方式: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五、其他有关数据的确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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