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公义、好怜悯、常存谦卑之心、与真爱同行是章林喜律师信仰之基。章林喜律师任职某区司法所期间,调解处理所涉劳资等各类纠纷从67宗下降至2009年的28宗,涉及人数由原来的453人下降到125人。2007年、2008年被深圳市某区司法局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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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案案号:〔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章林喜,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资、赔偿金等争议由于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不支付被告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二、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三、不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300元。就原告的起诉,作为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商量后,决定也起诉,并就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部分搏一把,就算搏输也无碍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符合本律师与当事人事先商量的预期,法院没有支持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部分,支持了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11699.3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398.74元;律师代理费2808.9元,一审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阶段的结果一模一样。代理律师小结:1、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务中,按照劳动者胜诉比例予以裁决;本案中,由于25%的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按胜诉比例,仲裁庭只支持3300元律师费中的2808.9元。在此,本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在不能和用人单位和平协商的情况下,尽量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前支付的律师费可以大部分收回来的。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功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问题。仲裁庭理由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4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仲裁庭引用此条作为依据,很是值得商榷,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之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照此,既然“指导意见”和“规定”都不得制定,怎么能“参照”依据一个在内部成文的会议纪要呢?而且,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还未失效,是劳动部的行政法规,难道一个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及一个会议纪要?而一审法院却没有引用此会议纪要,只是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宗劳动纠纷的和解案号:深盐劳人仲案〔2013〕304号申请人:关XX被申请人1: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林XX申请人仲裁请求:1、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未足额支付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工资500元,及克扣、未足额支付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的工资2000元,共计2500元;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未足额支付工资25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625元;3、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6日的工资3514.75元;4、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3514.75元的25%经济补偿金878.69元;5、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300元;6、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32187.68元。因申请人在年终会议上就工资调整问题,与被申请人2发生异议,被申请人2觉得当着众多员工被驳嘴,面子下不来,一气之下,当场宣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了讨回公理,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庭上,书记员主持调解,申请人也申明并不是为了多少赔偿金,就是为了一个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2在签订协议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律师小评:1、劳资双方在法律角度来说都是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众所周知,劳动者所处劣势,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在举证方面都是吃亏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或者挂靠型企业的劳动者,建议这些劳动者在入职工作时,一定要保留好能反映自己工作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备日后之需。2、建议用人单位的高管、老板,能尽量多与员工沟通,不要一时之气,把员工炒鱿鱼了,一时爽快了,但是也将付出不单是金钱上的代价,对外还会造成对企业商誉、个人声誉的影响,所以一定要慎重。3、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一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这是能证明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证据之一。
邓某诉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案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2668号申请人:邓某委托代理人:章林喜,系广东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代理人:海某,系公司员工案由:工资、赔偿金等争议申请人请求:一、裁令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24.84元。二、裁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三、裁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实发工资额为申请人依法补缴未缴纳的2010年1月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或者以现金形式支付予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补缴,共计人民币:3211.6元。四、律师费人民币3300元。庭审过后,作为代理律师,试图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与申请人商量后,就各方证据与实际情况,提出最终和解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由于被申请人执着于最后12个月的平均公司为2200元,即2000元+电话补贴200元,而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区域业务经理,工资结构为2000元+电话补贴200元+销售提成,申请人提交了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20日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显示,其中2200元部分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吻合,但是销售提成部分被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未完全举证,参照行业惯例,销售人员业务提成占收入比例较大,如在长达两年半之久只拿底薪+电话补贴,有悖常理。庭前庭后,本代理律师也将上述实际情形形成代理意见与仲裁员沟通,希望被申请人注意、了解,无奈,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和解方案。最终,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808.9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代理律师小结:1、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务中,按照劳动者胜诉比例予以裁决;本案中,由于25%的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按胜诉比例,仲裁庭只支持3300元律师费中的2808.9元。在此,本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在不能和用人单位和平协商的情况下,尽量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前支付的律师费可以大部分收回来的。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功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问题。仲裁庭理由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4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仲裁庭引用此条作为依据,很是值得商榷,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之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照此,既然“指导意见”和“规定”都不得制定,怎么能“参照”依据一个在内部成文的会议纪要呢?而且,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还未失效,是劳动部的行政法规,难道一个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及一个会议纪要?另外,劳动者如果没有被拖欠工资,就算是放在银行,也理应产生利息的啊!3、申请人养老保险问题,因为被申请人2010年1月至10月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代理律师与申请人商榷后,提出此项作为仲裁请求之一,并计算出2010年1月至10月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为在和解谈判中取得谈判筹码,和解过程中,被申请人起先也同意将此项以现金形式发给申请人。
广东全省即将进入盛夏高温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提醒: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省人社厅还特别强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省人社厅表示,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省人社厅强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省人社厅表示,若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邓某诉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案案号:〔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章林喜,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资、赔偿金等争议由于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不支付被告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二、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三、不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300元。就原告的起诉,作为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商量后,决定也起诉,并就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部分搏一把,就算搏输也无碍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符合本律师与当事人事先商量的预期,法院没有支持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部分,支持了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11699.3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398.74元;律师代理费2808.9元,一审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阶段的结果一模一样。代理律师小结:1、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务中,按照劳动者胜诉比例予以裁决;本案中,由于25%的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按胜诉比例,仲裁庭只支持3300元律师费中的2808.9元。在此,本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在不能和用人单位和平协商的情况下,尽量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前支付的律师费可以大部分收回来的。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功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问题。仲裁庭理由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4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仲裁庭引用此条作为依据,很是值得商榷,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之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照此,既然“指导意见”和“规定”都不得制定,怎么能“参照”依据一个在内部成文的会议纪要呢?而且,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还未失效,是劳动部的行政法规,难道一个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及一个会议纪要?而一审法院却没有引用此会议纪要,只是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宗劳动纠纷的和解案号:深盐劳人仲案〔2013〕304号申请人:关XX被申请人1: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林XX申请人仲裁请求:1、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未足额支付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工资500元,及克扣、未足额支付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的工资2000元,共计2500元;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未足额支付工资25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625元;3、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6日的工资3514.75元;4、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3514.75元的25%经济补偿金878.69元;5、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300元;6、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32187.68元。因申请人在年终会议上就工资调整问题,与被申请人2发生异议,被申请人2觉得当着众多员工被驳嘴,面子下不来,一气之下,当场宣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了讨回公理,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庭上,书记员主持调解,申请人也申明并不是为了多少赔偿金,就是为了一个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2在签订协议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律师小评:1、劳资双方在法律角度来说都是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众所周知,劳动者所处劣势,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在举证方面都是吃亏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或者挂靠型企业的劳动者,建议这些劳动者在入职工作时,一定要保留好能反映自己工作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备日后之需。2、建议用人单位的高管、老板,能尽量多与员工沟通,不要一时之气,把员工炒鱿鱼了,一时爽快了,但是也将付出不单是金钱上的代价,对外还会造成对企业商誉、个人声誉的影响,所以一定要慎重。3、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一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这是能证明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证据之一。
您好。 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您好。 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 比较多
您好。 随意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您好。 6月提出离职,7月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应当说还是在职的,符合公司约定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您好。 具体到社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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