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伟律师

唐小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唐小伟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律所合伙人,副主任。时任江苏省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本人自从事律师以来,始终坚持客户至上,诚信服务理念,恪守职业操守,忠于事实与法律,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本人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工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同时办理连云港地区的工商档案查询、房产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起草协议等非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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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唐小伟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207*********67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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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事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一、案情简介: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开某某胁迫被告人文某某参与策划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被告人开某某指示被告人文某某通过手机QQ、短信聊天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某居民小区内。当晚,在被告开某某的胁迫下,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文某某向躲在室外的被告人开某某发送信息,通知被告人开某某可以进来捉奸,并趁机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的钱财。后,被告人开某某接到短信后,持木棍冲进房间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右小指头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开某某以补偿为由敲诈被害人王某某121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时,发现不对劲,及时报警。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犯罪前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文某、夏某、邵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决定书等证据。二、法律依据:(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本律师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文某某应属于未遂犯,虽系合伙作案,但是文某某并未得到该笔钱;被告人文某某属于胁从犯,受到被告人开某某胁迫才参与本次犯罪活动;被告人文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前科,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建议给被告人文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罚金刑。最后,本律师作为本案文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后,我积极联系主审法官,向其详细说明了被告人文某某虽参与犯罪,但是是被被告人开某某胁迫的,被告人文某某长期受被告人开某某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被开某某敲诈勒索了数十万元,被告人文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请求法院减轻处罚。最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听取了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文某某罚金伍仟元,不再对其进行其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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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18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成功办理一起18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8年春节刚过没多久,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一位二十出头姓朱的小伙子应约来到我办公室,并出示了两张纸张已经发黄边角有点破损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几张收条。经了解,我才知道,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买方是杨某某,卖方是姜某某。杨某某是小朱的母亲。小朱告诉我,他现在住的房子是18年前母亲杨某某从姜某某手里买过来了,因现在自己的小孩要上学急需要办理户口但是因没有房产证却上不了户口,因此十分着急。小朱找到我,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看能否让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证。我看了他带了的积分证据后详细跟他分析了一下,在起诉之前需要弄清楚以下几点问题:1、这份十八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无过了两年诉讼时效?2、卖方签字是姜某某,但是不清楚姜某某有无权利出卖该房屋,需要调查核实。3、该商品房在房产局有无办理登记手续,考虑到后续能否协助杨某某办理房产证问题。4、合同价位7万元,杨某某已经支付61000元,剩余9000元还未支付给姜某某。因小朱现在手里的几张收条只显示是51000元,因为年头比较长,中间缺失了一张10000元的收条。小朱坚信自己的母亲杨某某的说法已经支付了61000元,剩余10000元未支付是因为双方当年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因该房屋系姜某某母亲的拆迁安置房,因姜某某的母亲当时已经过世,为此需要姜的兄弟姐妹以及姜的父亲同意放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同时由姜的父亲将其一般的房屋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给姜某某后,该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才属于姜某某的。姜才有权利出售涉案房屋。因房管局当年已经明确告知姜某某本人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以及登报事宜才能办理房产过户。小朱的母亲杨某某才没有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姜某某的,也就是剩余的10000元至今还未支付。5、时隔十八年,姜某某早就搬离了原住处,找不到人的情况,怎么确定法院能将诉讼送达到他的手里问题?我跟小朱说,只要法院能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姜某某协助你母亲杨某某办理房产证,即使姜本人不同意过户,你母亲杨也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裁定公告注销姜手里的房产证之后,房产局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直接帮你母亲办理新的房产证即可。小朱听我一番分析后,决定委托我作为其母亲代理人处理这个案件纠纷。办案经过:接受小朱母亲杨某某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到连云港市的房管局档案室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因该案还没有到法院起诉立案,在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到房管局档案室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页很困难的。在与工作人员的一番交谈中,我说明了本案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小朱的小孩能否办理户口上学。我跟他们说,只需要在房管局的系统中帮忙查询一下,我不需要你们给出面的证明材料。最终,房管局的管理档案的一位大姐热心帮我查询了一下,依据18年前签订的合同上的涉案房屋位置信息查询却查不到任何信息,我也很纳闷,这到底怎么回事?经这位大姐一说,这么多年期间,街道以及小区的门牌号都换了很多回了,加上18年前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极有可能没有到房管局在申报并登记产权,所有查不到信息的。我联系小朱,让他把手里的电费卡再拿过来,电费卡上地址和协议书上的地址不一样,也许能查到。可是换了电费卡上的地址也是查不到。工作人员帮我找了同一个小区的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我发现涉案房屋的上下楼层的房间都有登记,唯独没有涉案房屋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姜某某并未到房管局为涉案房屋申报并登记产权。通过其他渠道,我查到了姜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我让杨某某打电话给他,让她搞个电话录音,证明这么多年一直在找他,希望他出面帮忙协助办理房产证,并将剩余的9000元支付给他。但是,当姜接到杨的电话后,听出是杨后,立马把电话给挂断了。录音取证的方法行不通了。但是,我们能确定接电话的是姜本人,并通过房管局查询到姜名下有一套登记房产信息,我们核实后发现姜某某现在就住在该房屋内。通过上述一系列调查,我弄清楚了该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可以立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了。2018年2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登记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春节过后,法院的案件特别多,虽然是2月份登记受理,可该案被安排在4月17日开庭。在开庭前,我主动向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万法官打了电话,向她说了一下案件的一些情况以及我律师的代理意见。不管法官听不听进去,我要让她对案件有个基本了解,好在开庭那天能更认真细致地审理本案。开庭那天,被告姜某某并未出庭,委托了一位年纪比较大的法律工作者代理其参加诉讼。我作为原告代理人陈述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出示了一些列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因继续履行合同,判决被告姜协助原告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代理人作了简单答辩后,当庭出示一份反诉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原告杨腾出房屋,赔偿这十八年的占用房屋的费用共计十余万元。我对被告的反诉,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开庭,而是当即作出答辩,认为被告系恶意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占用房屋的使用费无法律依据。被告称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杨当年未在2000年5月20之前付清所有购房款已经严重违约,被告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这一说法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我发现在被告再2001年元月一日给原告打了一张1收取1000元购房款的收条,这说明了被告再明知原告未在2000年5月20日付清尾款的情况下仍在2001年元月一日继续收取原告的1000元购房款,即视为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原告这么多年一直找被告,被告却拒绝出面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因被告当年在签订房屋以及收到原告61000元时,并未告知原告房屋真实情况,即需要原告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以及登报事宜才有权出售房屋给原告的事实。因被告当时履行不能,导致原告居住的房屋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严重影响到原告以及原告子女的生活。为此,合同的违约方系被告而非原告。对于被告称只收到51000元的购房款,我作了如下陈述,原告实际上已经支付被告61000元,另一张10000元的收条还在找寻中,我方提供一份电话录音姜某某本人承认已经收到了61000元,剩余9000元还未支付的事实。原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告无理的反诉请求。因被告出示的证据不全,法庭要求被告补充。加之,姜本人未出庭,电话录音听后由被告本人听后,择日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遂,第一次开庭并未审结该案,法院另行通知开庭。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定于2018年6月26日,可喜的是这期间原告在家里找到了那一张10000元的收条,这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61000元购房款的事实。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也出示了新证据,即房管局刚给姜本人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载明涉案房屋的丘号等信息。这份证据也很关键,至少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是完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的,也能要求姜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在第二次开庭中,我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原告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已经有18年,因被告的迟延履行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再户口落在该涉案房屋上,严重影响了其孙子的上学问题。另,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61000元的购房款,剩余9000元未支付给被告并未原告不想支付,而是一直找不到被告的人,且双方当年已经商定待待被告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以及登报事宜后,原告再将剩余的9000元给付给被告。为此,代理人认为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判决被告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最终,海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案件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姜某某再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其登记在被告姜某某名下;二、被告姜某某在履行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后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杨名下;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共计2780元,由被告姜明负担。最后,本律师提醒购房者,再购买二手房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核实该房屋的真实信息,可以到房产登记部门核实清楚该房产有无办理抵押,有无被法院查封等情况。同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特别是购房款支付方式以及房产证过户方式、时间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违约条款。购房者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注明转账的用途是支付某某人的购房款。建议双方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的监管账户交付和提取购房款。以上是我的办案经验分享,希望能够帮到你们!谢谢!·

唐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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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联系方式:15151235466。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于2017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申请人作为郭某某的父亲,现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同意为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因犯罪嫌疑人某某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或即使构成犯罪,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此致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申请人:二○一七年三月七日我的当事人某某于2017年3月5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6日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3月7日,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3月15日公安机关通知本辩护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缴纳了五千元保证金后,将我的当事人从连云港市看守所释放了出来。后,本案经过本辩护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日作出了撤案处理,并退还了郭某某保证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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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有幸上了回电视。

前段时间,我作为辩护律师参与了一起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成功为被告人减轻了处罚。因是疫情原因,所以法院通过互联网的形式组织了开庭,被告人也不用被从看守所提出来到庭审现场,只需其在看守所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参加庭审即可。当天,连云港市新闻综合频道对庭审现场进行了录制,后再连云港市综合电视台插播了上述庭审现场。

2020-05-11
江苏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四、工作要求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2.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3.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请自行登录省统计局官方网站(tj.jiangsu.gov.cn)查询,省法院不再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0年3月20日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2020-03-30
江苏试点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江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提出统一城乡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据了解,实施方案选用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指标,不仅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动,确保根据指标计算的费用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方案选取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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