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分分,男,执业证:14101201110166755,现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博浪法律沙龙会员、2012年度优秀青年律师。主要研究领域有: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房产纠纷、工程纠纷、债务追讨,企业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案情:2012年12月22日,受害人李某接到朋友张某等三人邀请其中午一起吃饭的电话,便开车赶到受邀地点。在吃饭过程中,张某等三被告明知受害人李某一人开车付邀,还极力劝酒。饭后,在受害人李某醉酒驾车回家时,三被告未有劝阻,受害人李某行至某桥处坠入河内身亡。事后,受害人家属向张某等三被告索赔,三被告以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受害人家属将三位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学关系,三被告系连襟关系。12月22日中午,三被告邀请受害人李某一起吃饭,喝酒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离席后受害人李某驾驶其轻型货车回家,行驶至某桥处,车辆碰撞桥栏杆翻入河内,发生致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局检验,受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7mg/100ml。受害人李某死亡后,就赔偿事宜,通过中间人调解,原告与张某等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张某等三被告明知李某驾车,仍与其共同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李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由此,受害人李某的醉驾身亡与张某等三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张某等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饮酒驾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其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金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等三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点评:2011年5月1号“醉驾入刑”正式开始实施,很多人为此叫好。因为关于醉酒驾驶引起的悲剧近年来不断发生,造成了无数的财产损失和家庭悲剧。“醉驾入刑”的刑八修正案实施了近两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酒驾的人数有了大幅度减少,但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少的人认为只有酒驾人承担责任还不够,有必要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如果仅是是追究酒驾人的责任根本无法杜绝类似的案例的发生,本案就是其中之一。但到底要不要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劝酒人到底有什么责任,责任基础又是什么呢?在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在这么一种文化传统中,应该怎么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一般的劝酒行为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学理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情谊行为。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是人类生活的必备,法律不应当过多的介入。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相约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活动主体间会从善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这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是本案中三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被告明知道受害人已经喝醉还放任其开车不加劝阻,已经违背了其注意照顾义务,对被害人的醉驾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被害人作为司机应当了解我国的交通法规和自己的身体状况,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万元的费用,也是比较适当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如果对醉酒的人负有更高度的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时,而劝酒人没有尽到,造成更严重后果的话,还可能负有刑事责任。例如,严寒冬日将一起喝醉的同伴放到马路边便自己回家等。
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以法院案例看村委会劳动能力证明的法律效力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该类证明能否作为受害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受害人在诉讼中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交通费的具体金额?本文将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书入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一简要分析,供各位同仁参考。案件回放2007年9月21日7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高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聂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搭乘万某(成年)随其后同向右转弯,因摩托车失衡,万某被甩至路面,造成万某被刘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及聂某摔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第200700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聂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万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协商不成,死者万某的家属将聂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费用。经查,原告系死者万某父母,其中父亲万XX1957年2月出生,母亲周某1960年3月出生,两原告起诉时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庭审中,原告万XX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一份,以此证实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前由儿子(即死者万某)赡养。经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湖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众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7万余元,其中包括万XX的扶养费26888.40元。被告刘某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7月2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部分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万XX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的交通费予以改判,最终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24万余元。争议焦点1、村/居委会或者政府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2、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人民法院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1、村委会、镇政府是否有权出具劳动能力证明?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了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效力,认为该证明可以确定万XX丧失劳动能力,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判决扶养费金额26888.40元。二审法院则认为:“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除被上诉人万XX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如何的鉴定结论。因村委会、镇政府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故本院对村委会、镇政府证明被上诉人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证据作出扶养费的判决欠妥,应予纠改。”[详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5、6页。]2、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法院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原审法院直接酌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二审法院则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还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万XX、周某未提供任何正式交通费票据的情况下,作出酌定交通费2000元的判决亦欠妥,应予更改。”[详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案件点评一、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文仅就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问题进行探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②无其他生活来源。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呢?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释解》,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602、604页。]据此,成年近亲属(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本案南昌中院的判决即采纳了此观点。除此之外,审判实务中也有以《医院证明》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依据的做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30条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此,本案终审判决未确认村委会的证明效力也在于此,即村委会只有出具“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之权利,而无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权利。综上,我们可以得出成年近亲属扶养费的赔偿方式: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①“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②“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河南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基础数据标准(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整理)一、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2.96元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203元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20732元2、采矿业52784元3、制造业30215元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41297元5、建筑业29054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817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420元8、批发和零售业27230元9、住宿和餐饮业24809元10、金融业55160元11、房地产业34485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682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9656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542元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5379元16、教育36275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5780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闻出版业31719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067元注:1、上述数据来源于《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河南统计年鉴——2012》;
你好,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按责任划分承担。
婚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男方还贷之前双方平分,但后来男方用其个人财产归还了大部分贷款,该房屋男方占大部份额。
你好,请您详细些,是让律师帮写起诉书,起诉不满16岁的孩子?
立案机关以什么罪名定性,如果是逃避缴纳税款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自首情节,根据不同情况,减少基准刑10%-30%不等
你好,离婚要双方共同愿意,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
你好,可以申请法院保全,然后执行房子车子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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